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经管)局:
为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对2023年实际种植稻谷(第一批为早稻、中稻)、小麦的生产者(以下简称种粮生产者)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以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包括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和融通农业发展(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为补贴对象,据实核定稻谷、小麦实际种植面积,按照谁种植谁得补贴,补贴面积不得超过确权确地实测面积或土地流转面积的2倍。
二、补贴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一)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提供的2022年各地稻谷、小麦播种面积,统一测算分配,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到县(市、区),由县(市、区)统一组织发放。
(二)2022年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后有结余的地区,可与此次安排的一次性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种粮补贴资金绩效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各县(市、区)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三、补贴面积核定
(一)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组织种粮生产者据实填报《稻谷、小麦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种粮生产者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对流转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稻谷、小麦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组织,应主动到土地流出方所在村组申报(申报时需提供经营主体的注册证照、土地流转合同,稻谷、小麦种植面积),据实填报《稻谷、小麦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种粮生产者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面积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种粮生产者姓名、身份证号、稻谷和小麦实际种植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实际种植面积与种粮生产者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种粮生产者本人签字确认后,对种粮生产者信息进行调整。
(三)面积确认。乡财政财政镇人民政府根据核实情况,填报《稻谷、小麦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后,会同经管部门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作为财政部门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四、补贴资金发放
(一)资金分解。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的种粮生产者的补贴面积,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种粮生产者。
(二)资金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乡镇财政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种粮生产者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种粮生产者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财政所向县级财政部门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三)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委托已确定的金融机构代理发放,采用“一卡通”或“一本通”(以下简称“一卡通”)方式,5月底前发放到种粮生产者手中。
没有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种粮生产者,“一卡通”以种粮生产者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乡镇财政所专管员交付到种粮生产者手中。对同一种粮生产者耕种同乡镇不同村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非承包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卡,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种粮生产者“一卡通”,一律由乡镇财政所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卡通”管理的专管员要经常与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
(四)资金支取。种粮生产者持“一卡通”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种粮生产者补贴资金和代(抵)扣各种款项。
五、职责分工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各级农业农村、经管、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种粮补贴实施方案的制定,补贴标准的确定,组织实施辖区内补贴面积核实、资金兑付、政策宣传、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及信访工作。
(三)经管部门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土地流转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农业农村(负责粮食生产)部门会同经管部门审核、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将审核汇总后的补贴面积,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督促代理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五)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有关数据的收集、录入、上传等。
(六)金融代理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的及时划拨与兑付工作。
六、政策宣传
(一)政策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对种粮补贴政策应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村委会应及时在“村务政务公开栏”上张贴补贴政策和种粮生产者信息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