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5月起这些环保规范和标准正式实施
从2024年5月开始,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环境规范和标准正式实施了,快来了解一下。
全国文件及标准
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2、《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一、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二、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本决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3、《节约用水条例》
为了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保障国家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通过加强用水管理、转变用水方式,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减少水资源损失、防止水资源浪费,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的活动。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4、《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5、《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水利、能源、体育、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6、《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7、《乏燃料运输容器设计要求》(HJ1355-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防治放射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规范乏燃料运输容器的设计活动,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乏燃料运输容器的设计要求,包括运输容器材料、结构、热工、包容、屏蔽、临界安全及制造等要求。本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8、《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遥感调查技术规范》(HJ1356-2024)
13、《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标准》(GB/T51040-2023)
为适应地下水监测发展需要,提高地下水监测工程建设、运行等质量与技术水平,满足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需要,做到技术宪进、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地下水监测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等。地下水监测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本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14、《土壤中铜、锌、铅、铬和砷含量的测定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NY/T4435-2023)
本文件规定了测定土壤中铜(Cu)、锌(Zn)、铅(Pb)、铬(Cr)和砷(As)5种重金属元素的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本文件适用于对土壤样晶中铜(Cu)、锌(Zn)、铅(Pb)、铬(Cr)和砷(As)含量的快速定量分析。本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15、《城镇污泥标准检验方法》(CJ/T221-2023)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污泥泥质检测指标的术语、定义和检验方法。注:本文件中污泥泥质检测指标包含:有机物含量和灰分、有机质、烧失量、含水率、污泥沉降比、污泥容积指数、混合液污泥浓度、混合液挥发性悬浮固体浓度、低位热值、脂肪酸、总碱度、挥发酚、氰化物和总氰化物、油类、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蛔虫卵、锌及其化合物、铜及其化合物等56个泥质指标。本文件适用于城镇污泥的测定。本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地方文件及标准
1、《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为了深入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发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作用,打造中国式现代化的长三角样本,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山西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3、《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办法》
为了规范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压实自然资源管理主体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4、《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5、《深圳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效监督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6、《上海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及权限划分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7号)等有关要求,规范本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本方案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7、《日照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8、《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9、《南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10、《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资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的产生、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城区,是指资阳市、安岳县、乐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11、《上饶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适用劳动保护等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12、《开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13、《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14、《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5、《濮阳市卫河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卫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水资源,防御、减轻洪涝灾害,保护传承大运河文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16、《安阳市卫河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卫河流域水生态保护,防御、减轻洪涝灾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17、《张家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18、广东省地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
本文件规定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管理。规模小于本文件规定的畜禽养殖户,其污染物排放管理可参照本文件执行。本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19、广东省地标《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2462-2024)》
本文件规定了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水产养殖单位的养殖水面30亩及以上的池塘养殖,以及工厂化养殖等封闭式水产养殖的尾水排放管理。水产养殖单位的养殖水面小于30亩的池塘养殖,尾水排放管理参照本文件执行。本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20、上海市地标《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4-2024)
本文件规定了半导体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半导体行业现有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企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21、河南省地标《农村水系综合治理设计导则》(DB41/T2601-2024)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水系河道治理、坑塘治理、水系连通、水生态环境、人文景观等综合治理的内容和技术要求,适用于农村水系综合治理的设计。文件认为,集中排放的入河点源污染应进行截污纳管,将污水截留至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零散分布的入河点源污染宜采用小型污水处理设备、人工湿地、生物氧化塘等分散式处理方式。农村面源污染应因地制宜采用生态沟渠、生物塘、植被缓冲带等措施。本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22、河南省地标《湖泊水生态系统修复工程设计导则》(DB41/T2602-2024)
文件规定了湖泊水生态系统修复工程设计中现状调查与评价、生境修复、生物群落修复、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运行维护、设计文件编制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天然湖泊、人工湖泊、具有湖泊特征的河道扩挖水域和水库浅水区的水生态系统修复工程设计。本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23、河南省地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555-2023)
文件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的排放控制、监测监控及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的排放管理,新建医疗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重大疫情防控中的方舱医院、集中隔离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24、宁夏地标《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24)
本文件规定了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煤质活性炭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煤质活性炭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煤质活性炭的再生生产。本标准自2024年5月4日起实施。
25、宁夏地标《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1996-2024)
本文件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煤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也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及以上非发电燃煤锅炉。本文件不适用于层燃炉、抛煤机炉,以及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本标准自2024年5月4日起实施。
26、宁夏地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1995-2024)
本文件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5月4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