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从以上政策可以清楚,搞养殖业、建蔬菜大棚都是改变了耕地的用途,因此是不允许建设的。但也有特殊情况存在。
政策的调整给设施农业发展留出空间,按照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的通知要求,养殖设施占用基本农田有三个重要条件,一是“少量”,二是“难以避让”,三是使用需补划。因此想要在基本农田上搞养殖必须得达到这几个条件,而且具体能不能建设还得看当地对于养殖设施占用基本农田的规定是如何的。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零星、分散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0%,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经农业农村厅认定存栏5000头以上的种猪场、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可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20%,最多不超过20亩。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另外,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还划定了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以下几种被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国家也针对此问题做出来一系列的政策规定,不管如何发展,我们都要保护好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法律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