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指导案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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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双方当事人表示真实即认定有效的借贷关系,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而正规金融又不能有效满足需求时的必然产物。近几年,我国民间借贷空前发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也愈加深刻,有必要对其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探寻规范、有序发展之策。

传统观点认为,民间借贷会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破坏社会的安定团结,我国对民间金融活动一直采取比较严厉的管制态度。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据此,所谓民间高利贷,是指发生在自然人与自然人以及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的借贷利率超过了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情况。

注:1.判例抽样于武侯区人民法院,2007年、2008年、2009年分别为7份、51份、5份。2.判例中无因民间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限制引起纠纷的案例。

第一,民间借贷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利率限制太好规避。借贷双方自愿合意交易,在民间借贷四倍利率限制下产生了大量的机会主义,为了突破四倍利率限制,现实中往往采取收咨询费、手续费、把利息纳入本金计算等等方式规避。

从法律上讲,民间融资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地位,民间借贷通常被称作“地下金融”、“灰色金融”。而由于“吴英非法吸存案”等事件的出现,更是给民间金融蒙上了灰色调。正常的民间金融对于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但长期以来,民间金融的发展受到诸多限制,对于民间金融,应该理性看待其作用,运用积极的手段进行规范。如何既保持民间资本的活力,又能使民间借贷不滑向高利贷,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为了规范民间金融,使之在阳光下运行,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二,各地人行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监测,然后定期予以公布。这对一些机构制定贷款利率有指导作用,而借贷人心中也知道自己的借款处于一个什么样的水平,更为重要的是民间借贷是一种游离于银行信用之外的信用行为,未纳入国家统计范畴,此举有利于包括央行在内的宏观调控部门及时准确掌握其具体动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金融运行状态作出准确判断,从而制定正确的经济金融政策。

第三,为了不让民间金融滑向地下钱庄,非法吸存等,对于私募基金、合会或抬会以及“高利贷”类的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组织要坚决取缔,对于那些欺行霸市的高利贷行为,地下钱庄圈钱放贷雇用打手讨债等扰乱了信用环境,威胁社会稳定与安全的行为,要坚决打击。(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重庆市400067)

主要参考文献:

[1]郭晓鸣.农村金融:现实挑战与发展选择[J].经济学家,2005,(03):107-112.

[2]邱兆祥,史明坤.关于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03):21-24.

关键词:金融监管民间借贷企业融资融资渠道

一、我国民间借贷非正常发展及其后果

在趋紧的宏观货币政策下,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在不少地区甚至于可以与当地银行体系分庭抗礼。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公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透露,温州市金融办对350家企业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11年一季度,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三者比例是56:28:16。截至8月末,温州市各银行机构贷款余额6123亿元,而民间资本超过6000亿元,且以每年14%的速度继续增长。又据《安邦信息》透露,浙江省80%的小企业靠民间借贷维持经营,年息最高达180%另一民间借贷热点地区鄂尔多斯汇集在民间金融系统的资金量至少在2000亿元以上,当地民间金融系统规模则已远远超过当地银行存款存量规模。

银监会2011年三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估计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已达3万亿;中金公司9月底《中国民间借贷分析》报告称,2011年中期限民间借贷余额3.8万亿,同比增长38%。民间借贷蔓延之势可见一斑。

民间借贷恣意发展引发了如下后果:

(一)大量民间资本脱离实体经济,实业“空心化”现象严重。由于对房地产价格的一度失控,创造了房地产开发暴利的一个又一个神话,加之在信贷紧缩、流动性紧张等因素的影响下,民间借贷价格被逐步推高。随着近年来房地产调控而民间借贷利润走高,民间闲置资本逐渐从房地产转移到民间借贷上。为追逐高收益,大量民间资本脱离实体经济,实业“空心化”现象严重。同时不断从紧的房地产政策,让投资房地产的资金难以脱身。当实体经济发展无法支撑过高的资金成本时,崩盘是唯一结局。

(二)高利贷常常与黑社会关系纠葛,暴力收贷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民间借贷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收贷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例如2011年9月27日跳楼自杀的温州正得利鞋业有限公司老板沈奎在跳楼前三天每天被民间借贷的债权人跟踪追债并遭遇恐吓,精神几近崩溃。

(三)企业不堪重负。虽然靠民间借贷解了中小企业燃眉之急,但高息负债则限制了效益。借贷资金在退出生产经营后,增值有限,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往往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拆东墙补西墙,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企业健康发展。民间借贷高利率不仅严重侵蚀和损伤企业,而且导致非机构化,非专业化以及非信用化导致的风险高度扩散问题。

(四)扰乱了金融秩序,民间借贷风险甚至向银行体系蔓延。一是造成银行吸存难度加大,存贷比下降。据《丰源信息》透露,9月份前半个月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存款比8月末大幅减少,有相当资金流向了民间金融市场,以及从民间金融市场流向了高利贷企业,流向了投融资公司,另外由于银行存款搬家,存款总额下降,银行提供服务的能力和效率随之下降;二是民间融资收回刚性强,银行收贷的合法手段与民间融资清收的手段相比较显得苍白无力,银行维权更加困难,银行坏帐大幅上升;三是现金大进大出,扰乱了现金管理秩序;四是少数银行员工在高利息和引诱下或在巨大的资金偿付压力下,铤而走险利用职务便利作案,危及银行资金安全。

二、民间借贷非正常发展的原因分析

(一)市场资金面偏紧,银行贷款无法满足。今年以来,劳动力成本刚性上涨、原材料成本上升、人民币升值等多重原因挤压利润空间,企业用工结构性短缺现象突出,市场需求放缓,同时节能减排压力上升,资金成本不断抬高,煤电运等要素供应偏紧,资源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等,企业经营环境不断恶化,实体经济资金出现结构性紧张,资金成本上升,货款拖欠现象严重。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1月份7月份,在31万户规模以上企业中,亏损面为12.7%,但是亏损额增幅1月-2月为22.2%,1月-6月上升到41.6%,1月-7月份上升到46.9%,由于货币紧缩政策基调未变,银行信贷规模仍在严控之中。为防范风险,银行的风险偏好决定了贷款青睐“重点企业”、“骨干企业”,“垒大户”现象更严重,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愈加恶化。每当信贷政策趋紧时,地下金融就会繁荣,民间非正规的金融组织迅速发展、地下钱庄盛行,大量中小企业被迫通过民间借贷解决燃眉之急,导致民间利率高企。金融资金链条紧张、非法融资案件上升。另外,贷款规模的紧缩,此前的过度融资造成在续贷时面临资金链断裂风险。

(二)部分企业偏离主业盲目投资和扩张,在资金链紧张时被迫引入高息民间借贷,加速企业的消亡。不少企业家在经营顺利时常常头脑发热,热衷于“资本运作”,严重偏离主业,或投资房地产,或投资成立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或盲目“圈地”上新项目,动辄要做行业“老大”,结果在资金面紧张时让民间借贷介入,无疑于饮鸩止渴。

(三)一些国有企业甚至上市公司从银行获取低成本贷款后转入民间借贷赚取高额利差,或借以“理财产品”,或借以“委托贷款”方式,或干脆直接流入民间高利贷。中国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撰文认为,自1993年以来的民间高利贷风潮皆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作为资金的主要供应方。

(四)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不规范运作助波推澜。民间借贷异常活跃且演变为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的趋势明显,部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在高利润驱使下参与上述违法违规活动,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给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形象和声誉带来了严重的冲击。

(五)部分银行从业人员懈于履职造成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违规操作。

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对自然人作为一方主体的民间借贷,其合法性是确定的。但是,企业间拆借的合法性仍不为我国的法规和司法解释所认可。1986年国务院版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暂行条例》。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均禁止企业间的借贷行为。12月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实践的通知》,要求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在实际民间借贷纠纷中,高利贷问题十分突出,但由于规避法律的手段高明,被告尽管以利息计算过高抗辩,但往往因举证困难而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从而会间接保护了在合法形式掩盖下的高额利息。

三、规范民间借贷的对策建议

作者简介:

[关键词]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自有资金;临时调剂

一、企业间资金借贷有不同的种类,并非所有种类都损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其次,对于企业间的资金借贷,通常的理解是无关企业间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资金拆借,是企业在擅自经营银行贷款业务,损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然而,这其实仅仅只是一般情况下的企业间借贷,还有一种特殊企业间资金借贷的情形,那就是关联企业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下称“临时调剂”),与前述通常意义上企业资金拆借有着本质的差别。关联企业间的资金调剂是指:对于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确实资金压力巨大又告贷无门,或者来不及向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另一关联企业对资金匮乏企业给予的临时性资金支持和调剂。

第二,2010年浙江省高院下达《关于为中心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三点规定“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而自2011年以来,浙江很多地方已经为企业间借贷“松绑”,其中,宁波市中院对于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的原则为“要有自己主营的业务,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利率不超过合法的范围”,即可认定为有效。

三、随着经济发展,各方各面均呼吁应当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多样化的融资渠道

其一,对于合理引导民间融资,总理在今年四次提出,总理在不同的场合、通过不同途径表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要加强引导和教育,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现实的司法理念、社会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原有司法解释已经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在社会经济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如坚持一味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显然是一种武断的做法。

四、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区别认定的法律前瞻

(一)对于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区别认定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禁止企业间借贷的时代背景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初期,需要建立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秩序,因此严格禁止任何破坏了金融业务专营的行为,当时企业间频繁的借贷破坏了这种金融秩序,所以为现行法律法规所禁止。但是,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入逐步完善的阶段,需要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多样化的融资渠道。但是当前金融服务的垄断和其他融资渠道的不畅通根本无法满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有些企业之间目的合理、借入资金也不流入受限制行业的拆借不但不会对金融秩序构成威胁,反而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五、结语

“只要给我投50万,我一个月给你7厘到8厘的利息。你什么都不用做,在家等着收钱就行。”金芮(化名)最近很是犹豫,一个来自郑州的远亲最近神秘地告诉她一个赚钱的法门。

若是以前,金芮一定毫不犹豫地投钱了,这个远亲用这种向亲戚、朋友借钱然后以更高的利息贷给公司的方式已经赚回了两家公司。但是最近频发的非法集资案,让金芮纠结了。这个亲戚的公司是传说中的地下钱庄吗?投钱违法吗?

罪还是无罪,这是一个问题。

地下钱庄的生存土壤

作为灰色经济的一部分,地下钱庄(此处主要指民间融资机构)一直是国家打击和取缔的对象。为什么在重压之下它还能如此顽强地存在和繁荣?探寻地下钱庄的出路,得先找出其存在和繁荣的原因及其产生的社会问题。

实际上,作为地下钱庄历史渊源的互助会甚至可以追溯至春秋时期,几千年来,中国官方的金融体系,跟以乡土社会为根基的民间金融体系,心照不宣又并行不悖地走在各自的道路上。民间金融依托于乡土社会,利用血缘、地缘、人缘、业缘关系来展开,有其积极的一面,而这也恰恰是地下钱庄生存的金融文化土壤。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地下钱庄的出现。可以佐证这一说法的是,凡是民间融资发达的地区,就是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指出,地下钱庄的繁荣是现有资本市场狭小和行政垄断的必然结果。由于金融市场既不能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也不能满足融资者的资金需求,资金的供求双方只能自己创造市场,在法律和制度的规范之外从事投融资活动。

因此,地下钱庄的产生是市场经济与国家金融管制政策双重作用的结果。一方面,它门槛低,方便快捷,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另一方面,它游离于国家监管之外,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同时,大量热钱也通过地下钱庄进入中国,参与房地产和股票市场的投机,对国家经济的稳定构成威胁。

地下钱庄可能触碰哪些罪名

多年来,国家一直在运用行政和刑罚手段打击和取缔地下钱庄的活动。对于地下钱庄活动可能触及的罪名,京都律师事务所杨照东律师接受《方圆》采访时说,地下钱庄在经营活动中有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基本上只有非法经营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罪。”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侦监处处长助理孙雪丽告诉《方圆》记者,其中的原因既有法律层面的,也有实践层面的。比如,由于国家打击的主要是地下钱庄,而非将钱存到地下钱庄的人,因此,尽管有不少人向银行贷款后转借给地下钱庄赚取中间利差,但从未有人因此被判高利转贷罪的案例。

同时,由于地下钱庄的经营者不具有非法占有所吸收存款的主观目的,集资诈骗罪也很难构成。杨照东分析说,一方面,该罪的主体通常是终端用钱单位或个人,而地下钱庄主要是充当借贷中介;另一方面,现在地下钱庄的操作已经比较规范(非制度层面),要靠信用吃饭,“信誉甚至比银行还好”,诈骗的情况很少发生。不过,中国投资协会会长张汉亚告诉记者,在地下钱庄的初创期,确有地下钱庄的老板被判集资诈骗罪的案例。那时有人打着吸存放贷之名高息吸收公众存款,然后卷款而逃,最终获判此罪。

今年6月21日,山东枣庄滕州市检察院受理了徐庆春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一案。作为当地有名的女强人,徐庆春是滕州市几家知名大公司的会计,她还是一家会计事务所的负责人,而真正使她名声大噪的是,她向“储户”开出了每月3分到5分的高息,吸收了近6000万资金,一时之间,借钱给她的人甚至多得到了需要在她办公室排队的地步。这些吸收来的资金被她以每月一毛的利息转借给朋友周转生意,或是借给他人用来虚报注册资本。

“不过,徐庆春一案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要件,我们仍在谈论该案的定性。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了司法解释,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表现之一需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只有具备这一条件才可按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各类形式的经济咨询担保公司很少采取上述公开方式,大部分私下运行。这客观上加大了打击的难度,导致了民间借贷市场乱象丛生。”该案的办案检察官说。

另外,地下钱庄参与洗钱的不少,以非法经营罪对地下钱庄的洗钱活动予以判处也不能反映其洗钱活动的本质。但在地下钱庄案件中,少有人被判洗钱罪,之所以这样处理,是对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双重考量的结果。据央行反洗钱局案件协查处处长李劲分析,原因有三个:认定主观目的“明知”难;取证难;处罚轻。

地下钱庄让人诟病的另一个原因在于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一般认为,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就是高利贷,而民间借贷基本上都是高利贷。

著名经济学家、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与金融学教授许小年就表示,“我不认为高利贷是非法的”。他认为,地下钱庄不能够公开集资,随时有可能被打击,所以它风险非常高。高风险一定要有高回报,因此利率就非常高。而民间金融一旦放开,贷款的供应会上升,利率就会降下来。对外经贸大学副教授马特也认为,所谓高息约定、投资风险无非是当事人意思自治、风险自负、买者当心。

即便从法律角度看,现行法律也没有规定高利贷就是非法的,只是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尽管遭人诟病,但经营者不会因为高利贷而触犯刑法。

根据这部分借款人的名单,就可以看出围绕着这个地下资金链条,可能会整合出一条自主的秩序维护体系,进而可能形成维护地下秩序的涉黑集团。这并非危言耸听,吴英在被捕前,就曾遭遇绑架,被迫签下30多张空白文件。

实际上,即使江苏、浙江的企业家普遍认可并且赞扬江浙一带高效的民间集资方式,但他们也对集资中存在的高利贷风险,以及维护高利贷秩序产生的打手现象胆寒不已。

地下钱庄有合法化道路吗

正如前文金芮所担心的一样,地下钱庄独立于国家金融监管之外,由于合法性存在问题,借贷双方的利益都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此背景下,开辟民间资本“输血”中小企业的合法渠道来替代地下钱庄,似乎成了不二选择。2008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有媒体称之为地下钱庄合法化的前兆。

但是,备受追捧的小额贷款公司却集体遭遇“成长的烦恼”。它有的是工商企业之形,行的却是金融机构之实。由于融资比例过小,诸多小额贷款公司无资可融,无资可贷,资金回报率每况愈下,只能在银行与民间借贷的“夹缝”中生存。

“我认为,处理地下钱庄问题最好的出路是有条件的使之合法化、地上化、阳光化。”马特说,“社会有内在的需求,你取缔不了,打击只能使之由地上转为地下。”对此,马特认为,对于民间借贷,应当立法疏导,放松管制,促进金融市场的多元化竞争,容忍民间的抬会、标会、合会等金融组织,使地下钱庄“阳光化”,而不是举起刑责的大棒封杀民间金融。

在治理思路方面,郭田勇认为,政府机构应当转变思维方式,客观区分并理性分析民间金融不同业务的性质,疏通合理的民间金融渠道,在法律上为其正名并加强监管,同时堵住黑色金融,采取以疏为主、以堵为辅、疏堵结合的综合治理方法,以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

这样做的理由在于,大量地方性中小企业仍然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在正式金融体系未能有效地解决这类企业的融资问题之前,非正式金融在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仍将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

【关键词】民间金融发展对策

一民间金融概述

1.民间金融的定义

民间金融,国外多将其称作“非正规金融”,是指在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活动(正规金融)之外所存在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央行认为,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民间金融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

2.民间金融的特点

民间金融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诸多特点,主要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从经济主体上看,民间性突出。民间性主要体现在投资主体大多不是官方正式投资机构,且投资资本大多为民间资本。民间金融市场上以企业与个人的借贷关系为主,交易原则与规则自发而成,多由民间约定俗成的道德准则或惯例约束交易行为。

(2)从利率水平上看,利率较高且差异化明显。民间金融市场更加重视市场在资本配置上的作用,长期以来政府对其干预少,市场化程度较高,利率变化能够较敏感地反映资本的供求特点。

(3)从贷款对象上看,主要以个体经营者、农户和中小企业作为目标主体,借贷多以目标主体的信用为基础。这些经济主体由于自身生存发展缺乏资金,又缺乏足够的有效抵押物品,难以通过正规的金融渠道获得贷款资金,为了生存与发展,它们转而向利率较高但是无需或只要较少抵押物的民间金融市场融资。

(4)从经济活动手续上看,民间金融活动中的借贷手续灵活、便利,倍受急需资金者青睐。它一般不需要手续,有手续时也只是简单载明借贷双方、日期、还款金额或利息的简要凭据。民间借贷中一半以上是私下达成的交易,对借方来说手续简便,在急需资金时办理非常方便。

二民间金融市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高风险增加社会不稳定性

民间金融的特点之一是融资时无需抵押品或抵押担保不足,多以信用、关系为基础进行借贷,同时由于借贷行为不规范,手续不健全,法律保障不足,极易出现欠债不还的现象,因此增加了借贷活动双方特别是贷方的风险,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在民间金融市场上,对借方借款的具体用途缺乏有效地跟踪监督机制,极容易被用于赌博等极高风险的违法活动上,严重扰乱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一部分“高利贷”性质的民间借贷设置的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数倍,一旦发生无法偿还的债务就会极大地增加社会秩序的不稳定性。

2.高利率增加企业经营风险

民间金融的融资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加之原材料、能源等不断涨价和劳动力成本的不断上升,中小企业的生产成本水涨船高,利润增长速度放缓,从而越来越难以承受民间融资中日益上涨的高额利息,增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一旦经营出现问题,容易造成资不抵债的困境甚至面临破产倒闭。

3.弱化国家宏观政策实施效果及判断能力

第一,民间资金数额庞大,它们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放大了信用总量隐性,对央行实施的对信用与资金总量的监控造成干扰,易弱化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第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实施的有效性通常需要通过统计具体经济数据来估算,而民间金融的特殊性使得这个市场的运行数据无法计入国家的统计范畴,因此不能得到完备全面的国家经济运行数据,弱化有关机构对国家宏观政策实施作用有效性的判断能力,进而造成决策的偏差。第三,对融资去向监控的缺失使得民间资本容易流入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或部门,从而削弱信贷政策的调控效果。

三慈溪市民间金融市场现状分析

1.慈溪市民间金融市场概况

慈溪市作为中国民营经济最发达、市场经济发育最成熟的地区之一,已经形成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经济发展格局,目前共有各类工商企业60000多家,平均每5户家庭就有一家在经商办企业。此外,慈溪市是一个民间资本充足的城市,在近几年间,许多的民间投资公司、典当行等涌现慈溪,为这些闲置的民间资本提供了一个获得更高利息回报的投资途径,组织形式也逐渐规范。从需求的角度看,众多的中小企业也能够通过民间金融市场及时获得生存与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以解燃眉之急,可以说慈溪市民间金融市场十分活跃。

2.慈溪市民间金融市场活跃的主要原因

第一,金融生态环境原因。首先来看金融生态环境方面,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或股票从民间募集资金,但是这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大企业比较容易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融资,但这对中小企业来说却十分不易。再看票据市场,它确实是融资的极好场所,慈溪的票据市场也较为活跃,然而票据融资的短期性决定了它无法满足这些需要大笔的长期资金寻求发展的企业。至于银行贷款对这些中小企业而言也是无法企及的,它们普遍反映银行贷款难。正是在这样的金融生态环境下,中小企业很难通过正规渠道获得生存与发展所需资金,因此它们转而向融资速度快、手续简单、担保要求较低的民间金融市场进行融资。

3.慈溪民间金融组织成功实例及启示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带来的启示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在中小企业广布的地区发展民间金融市场是有利且必要的。慈溪市自身特殊的经济发展状况是民间金融组织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民间金融市场活跃的重要条件。慈溪民营企业发达,以中小型企业为主,为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开拓业务提供了广泛空间,特别是在应对金融危机挑战中,这种形式的民间小额贷款更是雪中送炭,解其燃眉之急。第二,民间金融组织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促进民间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由于融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慈溪市较有影响力的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服务于当地中小型企业,因而对本地的经济情况、市场情况较为了解,借贷双方信息对称。与银行相比,发放贷款速度快、担保方式多样化、还款期灵活等是小额贷款公司这类民间金融组织的优势所在。它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针对银行业传统信贷方式的缺陷,创新一些便利的贷款品种,简化贷款办理手续,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加快贷款放款速度,受到中小企业和农户的一致好评,充分显示出了民间金融市场的优越性。

因此,在民间金融市场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既要着眼于改善外部金融生态环境,畅通融资渠道,又要改善中小企业自身的融资条件。最重要的是,要通过发展能贴近农户及中小企业的民间金融组织,寻求适合它们的融资方式,创新金融产品。

四现阶段发展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对策

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至今已有近4000年的历史,从1986年开始,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已经超过了正规信贷规模,并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长,显而易见的是,对民间金融一味遏制是行不通的。从总体上看,要用发展的眼光和科学的态度分析民间金融利弊,以创新求发展,通过必要的引导和综合管理等措施,促使其去弊存利。

1.加快民间金融创新

进一步发展民间金融需要不断开拓思路,对民间金融产品进行创新,针对不同客户群开发多品种的金融产品,构建多种所有制并存、布局合理有序的民间金融组织体系。可以考虑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发行民营企业债券与股票,成立区域性投资公司,如产业投资基金、行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提高民间投资效率。可以考虑在目前处于低端且混乱的担保行业杀出一条新路,建立担保服务公司,为筹资者建立起集担保、银行、信托等多种融资渠道的多方服务平台,提供融资服务。

2.促使民间金融主体多元化创新发展

民间金融主体多元化主要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可以有效地建立广泛的渠道,充分挖掘民间资本的巨大投资潜力,聚集数额庞大的民间资本,扩大民间直接或间接融资的覆盖面,甚至可以积极参与国家重点建设,参与企业改组中的并购和转股改制,促使国内中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提高国际竞争力,从而增加利润率,以降低民间金融市场高利率所产生的风险。

3.调节好政府与民间金融市场的关系

政府不干预,放任民间金融市场会导致后者秩序的混乱;政府干预过度,会抑制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因此,调节好政府与民间金融市场的关系至关重要。现阶段,我国政府应积极对民间金融活动进行疏导、监管和培育,限制违规行为的发生;充分尊重民间金融市场及其主体创造能力,用制度激励民间金融的大力发展,给予其与正规金融同等的地位待遇;采取有效测量方法估算民间金融规模,强化有关机构对国家宏观政策实施作用有效性的判断力,使民间金融在一个健康、有序、宽松、公平的市场环境下不断发展。

4.建立与完善民间金融市场的外部环境

财务报表与信用记录是金融组织、金融机构出借资金时的重要参考物,然而对于很多中小企业而言财务信息不够透明不够完整的例子比比皆是,这些恰恰是资金出借者最想获得的信息,这种信息的不对称阻碍这部分中小企业迅速筹集资金。应督促中小企业提高财务报表、公司基本运营情况的透明度,建立健全民间金融借款具体用途、流向的跟踪机制,降低风险。因此,建立完善中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审核机制与信用评级制,改善借贷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可以为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结语

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一起构成金融体系,民间金融的发展紧密关系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前者以其自身的优势在现代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现阶段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

本文分析了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高风险增加社会不稳定性,高利率增加企业经营风险,民间金融的存在弱化对国家宏观政策实施效果及判断力,不规范的民间金融活动导致纠纷扰乱金融秩序,制度的缺失阻碍其发展。这五方面问题贯穿一个宗旨,即政府要积极支持、引导、规范民间金融市场,以创新求发展,其中最重要的是金融产品的创新与制度的创新。但是由于本人的水平有限,某些观点不够准确全面,还需同人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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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慧.规范我国民间融资发展的对策思考[J].北方经贸,2008(10)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R].中国人民银行网站,2008

私法的社会化:民间金融市场主体培育

(一)私法的社会化

(二)民间金融市场主体培育

效率视角下的合同衡平与消费者保护

(一)合同衡平

(二)消费者保护

民间金融主体法律制度生成及监管

(一)法律制度生成

(二)监督管理

关键词: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风险;监管

一、问题的提出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市场风险分析

农村非正规金融广泛存在于邻里乡间,以其贴近客户、方便灵活的特点,在正规金融之外,为广大草根经济体提供了资金支持[1]。农村非正规金融大多植根于乡土民情,带有浓郁的人情气息,然而人情关系往往会侵蚀市场机制正常运行,在催生出金融高绩效的同时,也潜在着诸多市场风险。

(一)信用风险

农村非正规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是应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而产生,在其发展初期,也确实能有效降低信息成本,尽管对借款人的项目可能认识不清,但毕竟与借款人有一定的地缘、血缘和人缘关系,违约的可能性、道德风险相对较低[2]。农村非正规金融作为融通资金的经济行为,实际上是嵌套在社会活动之中,这些社会活动大多是经济行为主体在长期反复博弈中形成的,受到非正式制度安排尤其是民间信用的约束。在此约束下,农村非正规金融借贷合约具有自我实施的机制,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可比拟的制度绩效。

在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只会向亲戚、朋友和邻居提供信贷,由于这类当事人关系非常紧密,彼此熟络,相互了解对方的信用情况,因此发生违约的可能性非常小。双方之间存在多种重复博弈关系,即使违约也很容易实施有效惩罚,因为这种借贷合约嵌套在密切的亲友关系中,通过疏离关系淡化感情就可以有效降低违约风险。

但在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膨胀的情况下,随着规模的扩大、参与人数的增加,致使地缘、血缘和人缘关系不断被突破,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日益严重。当融资规模逐步扩大,融资范围会突破原先的亲友关系而逐步向周围扩散,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可能比较疏远,除了借贷关系再也没有其他方面的关联,加上贷款方对贷款项目可能缺乏严密的调查或审查,对借款者的信誉、贷款用途很难知晓,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也就在所难免,这都可能导致风险剧增,不仅难以收回贷款,甚至会出现不法借款者挟款私逃引发金融风险现象。在这种情况下,难以实施有效的惩罚策略,因为借贷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反复博弈关系,也无法通过感情、信誉等方面的惩罚来威胁借方的违约行为。

另外,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借贷对象大多是个人或中小企业,借贷合约能否顺利实施很大程度上依存于个人或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有些农村居民由于受到自身的经济条件、文化背景以及所处社会环境的限制,可能并不注重个人信用问题,向其提供民间信贷必然面临较大的违约风险。中小企业是农村非正规金融提供信贷服务的另一对象,其信用程度的高低取决于自身的经营状况、所处的诚信环境等社会非正式制度安排。中小企业一般规模较小,经营状况不稳定,本身就存在较高的风险而且抗风险能力弱,其还贷能力也相应受到很大影响。在经营状况不佳甚至亏损的情况下,在市场上生存的缓冲能力弱,面临着硬的预算约束,因此具有较高的信用风险。

(二)利率风险

农村非正规金融利率作为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资金价格和核心问题,对于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农村非正规金融利率水平的合理性以及民间融资的合法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民间融资市场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市场利率由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决定,市场利率应当反映整个市场资金借贷者的普遍共识,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但是,农村非正规金融利率常常因交易主体、地点、形式、内容和目的的不同而不同,具有个别性和非统一性[3]。

高利率是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的一个显著特征,这种借贷利率主要分布于西部地区及沿海地区,利率水平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以上,甚至更高。随着宏观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及微观经济主体日益活跃,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利率也随之水涨船高,局部地区已经进入“暴利化”的时代。但是高利率加重了债务人的经济负担和生产成本,高利贷的风险越来越大。由于风险和收益是对称的,借贷风险越大,利率就越高;利率越高,违约风险越大。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暴利运作模式不仅致使借款方的高成本运作,使其原来就很紧的资金链变得更加脆弱,也容易危及借款方的生存并引发支付风险,从而使融资链条断裂并引发金融风险。

(三)供求结构风险

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中同样存在市场势力问题,资金的供需双方都有可能存在一定的垄断行为。从规模来说,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资金需求往往大于供给,作为供给方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可以凭借手中掌握的稀缺资源而拥有垄断势力,并凭借这一势力在市场博弈中压榨借方,攫取更高的收益。如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中广泛存在的高利率现象,这种高利率一般要大于正规金融市场利率的4倍以上,无疑增加了借方未来还贷的负担,给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正常经营带来了风险隐患。而在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中,需求方也有可能拥有一定的市场势力。因为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资金规模有限,可能集中向某一家或某几家借方提供贷款,结果使借方形成垄断力量,反向压榨甚至威胁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利益。如借方联合起来达成串谋协议,降低农村非正规化金融利率,或者不能如期如数还本付息,都将给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带来很大市场经营风险。

三、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监管措施

(一)建立合理的监管机制

应建立专业的农村非正规金融风险预警和转移机制,以及有效的危机处理体系,定期采集金融活动的信息,适时向社会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要逐步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手段,有必要建立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6]。尤其要注重法律手段的作用,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利率管制、违约责任等方面加以明确,用法律手段治理和规范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推动农村非正规金融向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同时,大力提升农村非正规金融监管的技术水平,推进监管的信息化、电子化、网络化建设,构建高效畅通的监管技术平台;建立农村非正规金融监管信息中心,运用计算机等先进设备开发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电子化建设,以便取代落后的以手工操作的监管工具;创造条件实现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间的联网,实现监管网络化。这样就可以有效降低金融监管成本,并提高监管效率[7]。

(二)引导部分农村非正规金融向正规金融转化

既然农村非正规金融内生于经济发展过程之中,并不是临时性的和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政府漠视、压制或者取缔都是不明智的。可以说农村非正规金融在体制外的生长,对政府的正规金融制度安排起到了很强的诱导作用。事实也说明,广泛存在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对金融资源的配置具有帕累托改进的作用,其大致代表了正规金融市场的未来发展方向。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介入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缩短金融制度创新的推广时滞,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使离散的借贷利率趋于收敛,从而有效降低利率风险。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必要的制度创新将那些已具有一定规模、机构建立比较完善、财务制度比较健全、运营和管理比较规范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纳入政府的正规制度安排中,减少它们在经营上的制度不确定性,从而降低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信用风险和供求结构风险,同时便于监管当局进行监管。

(三)通过整合提高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整体产业素质

在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以市场为导向,实现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整合,提升资金供给能力,提高整体产业素质。根据中国目前市场发育程度以及居民金融风险意识,应从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存量和增量上着手。在存量方面,一是要给予现已存在的以地下形式运作的直接借贷、钱庄等非正规融资形式合法地位,然后通过市场机制鼓励他们收购、兼并,促进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优化重组;二是鼓励地方性、区域性商业银行收购、兼并私人金融机构[8]。在增量方面,金融监管部门对申请新建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民营资本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严格申请人必须具备的资格,并制定明确、严格的市场退出制度,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另外,监管部门除了制订相应的竞争秩序、竞争规则外,更重要的是建立农村草根经济投融资担保机构、存款保险制度以有效地缓解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市场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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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曙霞.中国“地下金融”[M].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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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边缘金融业务;金融机构;企业

相对正规金融而言,那些自发于民众之间,游离于金融机构之外、游走于政策法规边缘,具有资金借贷性质的资金融通行为,称为边缘金融业务。

目前,边缘金融业务融资行为已经从当初的以其本人合法收入出借给另一特定方,目的是解决借款人一时的生产生活需要,演变成为以获利为目的的信用借款、担保及有价证券抵(质)押融资、动产或不动产抵押借款、企业集资、社会公众集资、高利贷等隐性借贷业务。可以肯定,边缘金融业务作为民间资金调剂的方式,对解决部分企业和居民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求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其急、频、短的特征,弥补了金融服务的不足,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企业融资难的压力。但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中存在着突出的问题,必须加以规范管理。

一、边缘金融业务迅速发展的原因

(一)县域个体、民营等小企业发展迅速,融资缺口较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小企业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县域和基层地区,小企业数量占全社会企业总数90%以上,产值占GDP的比重已由过去不到1%提高到目前的1/3。但是,目前小企业贷款在全国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中占比不高,距离小企业贷款的实际需求还有很大差距。虽说经过几年的发展,小企业已经摆脱了发展初期财务管理不正规、信息管理不透明状况,走上了规范化轨道,自我约束力不断增强,但这并没有改变有关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的印象,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大客户集中的取向,使银行越来越脱离了广大小企业特别是微小企业,成为大企业的私人银行,致使小企业融资缺口起来越大,给边缘金融业务发展带来了生存空间。

(二)金融机构对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渠道并不十分通畅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战略在逐步面向“重点客户、重点项目、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并出于安全性的考虑,不但大大上收了贷款权限,还在信贷管理上实行了严格准入管理制度,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也存在“抓大放小”的倾向,这使得小企业、小客户贷款难度加大,而且由于大部分县域中小企业难以具备目前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很难提供银行贷款所需要的担保或抵质押,尽而很难得到银行、信用社的信贷支持,不得不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从边缘金融业务进行融资。

(三)银行业信息收集过分注重硬件信息,忽视“软信息”在信贷管理中的作用,使不少具有能力和意愿的中小企业被拒之门外

(四)银行业激励与约束制度的执行标准过高、过严

二、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边缘金融业务游离于监管之外,容易诱发非法办理金融业务行为,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年终岁尾,企业和个人用钱的地方增多,在企业贷款难、无恰当的筹资渠道,而银行等主要资金融部门贷款权收紧的情况下,边缘金融业务就有了挣钱的对象和时机,一些部门或个人便私下抬钱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虽然这种做法是被严令禁止的,但由于管理不利,且非法放贷有当物作质押或抵押,当物的价值远高于贷款额,当不能按期收回贷款时,可以通过处理绝当物品而收回贷款,一般不会受到损失,从而使其业务违规难以有效根治。

(二)容易引发经济纠纷

边缘金融业务行为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特别是在当前贷款利率相对较低的情况下,边缘金融业务大多与高利贷联系在一起,而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旦出现纠纷,就会影响社会稳定。

(三)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不足,行业风险过高

大多数从事边缘金融业务的企业是以个人和中小企业为对象,主要经营房地产、黄金首饰、股票证券、古玩字画、交通工具、二手房按揭等业务,发展晚、规模小、资金实力不足。同时,由于大多数的业务经办人员没有金融工作经验,对金融业务知识不了解、了解不足或对金融业务及金融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不能有效判定哪些业务违法,哪些业务不违法,从而造成行业经营风险增加。

(四)影响金融业的正常发展,加大借款人的经营成本

因违规办理融资业务,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不仅造成存款分流,影响银行信贷的扩张能力,加大银行的信贷风险,同时因利率过高,造成行业利润失衡,也加大了以经营为目的的借款人本身负担,增加了经营风险。

三、规范边缘金融业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以形成多元化金融体系,建立充分竞争的金融秩序为目标,促使正常边缘金融业务在合法化环境下得到充分发展

实践证明,边缘金融业务正逐步扩大其体外运行的体系,并发挥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替代的作用。笔者建议:一是在正规金融机构过少,边缘金融业务较为活跃地区,鼓励成立社区(农村)合作组织内部的、不以盈利为唯一目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以法律形式明确,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互助合作机构允许其承接政府支农资金,或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政策资金在乡村基层的承接载体或二次转贷单位,在保证国家农业资金直接投入到基层村社同时,加快对民间金融向社区(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机构的改制。二是适当发展典当机构,充分发挥其对民营经济资金需求方便、灵活、快捷的融资作用。并对目前存在超业务范围经营典当业务的寄售行、旧物行等不合法边缘金融业务机构进行积极引导,创造多种条件将之“改良”为典当行或其他正当的边缘金融业务机构。三是根据民间信用机构发育程度和边缘金融业务法律法规,适时成立专门的民间信用管理组织,对机构化的边缘金融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服务,促进边缘金融业务机构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成熟,并逐步建立起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充分竞争的现代金融秩序。:

(二)监管机构要从稳定和发展地方经济的大局出发,共同强化边缘金融业务的行业管理,努力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要明确界定正常边缘金融业务与非法边缘金融业务的标准,笔者认为,是否影响社会稳定、是否影响金融秩序是判别正常与非法边缘金融业务的标准。如果业务发展不会带来不良影响,则要将其追加为正常融资;如果有影响,通过跟踪监管,无转化可能的边缘金融业务,则要坚决取缔。二是要加强政策引导和窗口指导工作,引导辖内各金融机构争取政策、简化手续、下放权限,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中小客户的信贷支持力度,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局面。三是要强化金融市场秩序整顿,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动。四是要严厉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融资活动,严防边缘金融业务成为诈骗、洗钱、炒卖外汇等非法活动的温床。五是要加强金融舆论宣传,倡导民众向正规、合法的金融机构融资。利用典型案例,充分揭示地下钱庄、乱集资等危害性,提高民众金融风险意识。

(三)按照市场要求对我国现行银行业制度进行重新安排

[1]赵志华.引导和规范我区民间借贷活动的政策建议[J].内蒙古金融研究,2000(6):22-24.

[2]毛金明.民间融资市场研究———对山西省民间融资的典型调查与分析[J].金融研究,2005(1):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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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彬.关于民间借贷的思考[J].北方经贸,2002(1):28-29.

关键词:内生;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社

一、引言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有效联合原子化分散农户对接市场,推进现代农业科技要素投入,引导标准化专业化生产,提高农业经营效率,保障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近几年来在政策的推动和现实实践中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是,考察目前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现状就会发现,剥离政策扶持资金之后,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如何培养并且保持自生能力,持续增加社员农户利益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问题的根源可以归结为我国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我积累十分有限,业务规模小导致盈利能力弱,所能提供的服务也受制于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实力。为了培育合作社的自生能力,满足合作社持续发展的要求,扩大再生产是必然选择的路径之一。这就迫切需要外部资金的注入,或者在合作社内部整合社员农户自有的闲散资金。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快速推进,逐渐构建了以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轴心的农村正规金融组织体系。但是,农业银行在商业化的推动下,距离农村和农民越来越远;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多样化严重不足,根本不能对接农户和农村微小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农村信用社自身面临一系列问题,其结果是农村地区真正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供给十分有限,大量量少数多的信贷需求得不到满足。

在巨大资金需求的诱导下,民间自主金融创新催生了一种以成员为基础的资金互助形式,这就是新型合作金融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社。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互助组织等非正规组织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担保优势、交易成本优势,并能够充分利用本地知识(localknowledge)。资金互助社是我国政府促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产物,是在正规金融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民间内生自发金融创新产生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也是在中国现有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之外产生了真正的、正式的合作金融制度安排。

农村金融市场的现实情况是:农村资金需求巨大,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正式合作金融制度发育不完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自身发展壮大需要,在成员自愿、政府扶持指导下,开始在合作社内部组建资金互助社,用来缓解社员季节性的生产资金困难、小规模扩大再生产的原始资金投入需求、社员农户生活性资金需求及遭遇自然灾害或市场风险后的恢复生产资金需求等,增加了农民的生产组织化程度,有利于形成更加紧密的利益共同体,是对解决农村融资困难问题的一种积极的探索。只有以资金互助组织为纽带,联结农户利益关系,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才能真正把分散的个体农户组织起来,通过资金互助实现经济联合,成为新型市场经济主体。

二、资金互助社的主要发展模式及组织优势

(一)资金互助社的主要发展模式

外因推动型资金互助社主要是村镇级政府响应发展资金互助社的号召,通过复制成熟资金互助组织的经验,强制性制度创新的结果,目前成立的资金互助社大部分属于此类。由于没有考虑外部发展环境的差异性,硬性照搬的结果不甚理想。公益型资金互助社初衷是扶贫帮弱,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严重依赖外部资金注入,缺乏自我生存能力,也不能持续发展壮大。

(二)内生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互助社组织优势分析

三、案例分析: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内生型资金互助社

(一)安徽省凤阳县燃灯社区黄张资金互助社

1.黄张资金互助社概况

凤阳县燃灯社区黄张资金互助社是在黄张种植合作社基础上组建,符合凤阳县委、县政府推广的“生产合作+资金互助”的试点建设项目。种植合作社于2008年8月1日在县工商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身份正式注册,注册资本11.91万元,业务包括玉米、甘蔗、杭白菊等经济作物的种植、销售及技术服务,农药化肥等统购统销等。现有社员62户,其中种植户54户、养殖户6户、个体户(副业)2户。在种植合作过程中由于联合购销资金不足,黄张资金互助社在2008年11月经县民政局注册自发成立,注册资金

13.05万元。两社合一,资金互助社的社员即为原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社员,管理人员保持不变。

资金互助社组织机构包括全体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管理人员共计13人,包括信息员1名、购销员2名、会计2名、监事3名、理事会5名,全部兼职。除购销员因开拓市场有一定薪酬支出外,其他人员均无薪酬。资金互助社实行一户一股一人一票,单个社员或小企业社员入股不得超过总额的10%,保证能将自和收益权掌握在农民手中。为防范风险,审慎经营,资金互助社对资本充足率、单笔贷款上限、贷款手续及联保要求都有明确的规定。资金互助社坚持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信贷只对准入缴纳股金的社员开放。资金互助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入股资金与自营业务结合的原则,用于缓解合作社成员种植资金短期紧缺的问题。

2008年年底,通过合作社部分社员资产抵押方式,燃灯信用社向资金互助社贷款15万元,资金互助社入股信用社1万元,解决了资金互助社的部分资金需求。目前,黄张资金互助社拥有资金共计33.84万,资本准备金15%,累计借贷次数达20次。同时,资金互助社加入了凤阳县资金互助联社,获得与其他资金互助社互通资金、专人帮助实施项目和经验交流等机会。

2.黄张资金互助社的组织优势

黄张资金互助社是一家由农民自发组织形成的“合作社+资金互助社”双社运行模式的典型内生型民间金融合作组织。它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户为了更好地生产合作而自发组建创造,符合区域政府政策鼓励的产物。从资金互助社的发起和运行可以得出其具备以下优势:

第二,在双社运行模式下,以互助资金进行农业投入品(种子、化肥、农药等)的批发统购和农产品的统销,具有成本节约优势。据介绍,合作社统一批发的每吨化肥较单独购买便宜100-150元,统购农药较市场价便宜近一半。此外,合作社成员可以以赊购种子、农药、化肥等变相的借贷关系进行农业生产。这种先使用后付款的互助形式,由于是以实际用途的农业投入品而非货币形式进行,能很好地限定于实际生产活动,在解决社员资金短缺的同时,保障农业生产的及时、顺利开展,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三,由于根植于生产合作社,黄张资金互助社以组织的形式实行信誉互保,与单个农户相比,能较为便捷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融资,以确保农户能够借到资金,而且在政策鼓励下可能还会获得一些借贷优惠。2009年,资金互助社向县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18万元,在无需抵押的前提下获得优惠借款利率,月利仅需8厘。

3.黄张资金互助社存在的问题探析

黄张资金互助社自成立以来在为解决农户的短期资金需求方面发挥了比较积极的作用,在当地也小有名气,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需要逐步改进的地方。

第一,从调查获得的资料来看,社员家庭年均收入23873元,以户均4人计算,人均收入近6000元,大大高于当地人均收入2000元,表明选择加入资金互助社的社员一般经济状况在村中处于中上水平。一方面可能入股社员是在资金需求激励下加入,而非社员或者没有大的资金需求,或者对资金互助社不了解。这一点从社员选择加入互助社的原因可以得到一定验证。选择缺少资金、借贷成本低都占53.57%,选能提供资金合作以外其他合作的也占到57.14%。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这样一个问题:资金互助社虽然是农民自发成立,但因为农村固有观念和社区内分层现象的存在,隐形地构筑了一种低收入者加入的壁垒,有的甚至会流于形式。在调查过程中部分非社员农户就反映资金互助社多是村里干部参与,对资金互助社持不信任态度,有的表示即使有资金需求也不会选择资金互助社。

第二,由于两社合一,合作社和互助社存在组织边界和利益关系界定不清问题。黄张资金互助社是依托合作社进行信贷业务,借贷关系涉及专业合作社成员。这两个组织的理事长是同一个人,由于在固定资产、政府扶持资金使用等方面高度重合,使得这两个实体组织的边界变得模糊不清。更重要的是,从黄张资金互助社的内部账务发现管理层社员的借贷次数和金额比重突出,而普通合作社社员并无享受资金互助服务,且对资金互助程序缺乏了解。

第三,黄张资金互助社的所有管理人员中,文化程度普遍为初中左右,缺乏专门的金融业务培训。虽有两名兼职会计,但对账务处理都不熟悉。国外的经验研究表明,信用合作社是否成功,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并非经营地域范围和共同纽带类型,而是人员配置、内部治理、资产组合等因素。而这些因素归根结底取决于信用合作社的社员、理事会成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

(二)浙江省瑞安市农合畜禽产销专业合作社

1.农合畜禽产销专业合作社概况

农合畜禽产销合作社由养殖大户张良存及部分养殖专业户于2007年8月11日发起成立,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身份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资本17.8万元,后新入股增加到22万元。合作社社员42人,遍及瑞安市各个乡镇,为有一定规模的生猪养殖户(存栏量100头以上)。合作社社员在生产合作、饲料统购的基础上,由于生猪养殖过程中的季节性资金周转困难,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于同年11月开始开展社员间的资金互助业务。

资金互助业务的管理方式为按乡镇片区划分7个片区,每个片区入股最多的社员为小组长,社员借款由小组长担保,小组长之间互保。每股股金1000元,每人入股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在管理上实行民主管理原则,社员每人一票。管理机构包括理事会(5人)与监事会(3人),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都为兼职。会计账务由专业人员外包完成(2000元/年)。

在合作社借款手续较为便捷,一般提出申请后一周内可以获得借款。资金互助的利率设定结合市场资金价格、借款项目风险程度、借款期限和社员信用等级等因素,实行差别定价。借款期限10天以内,利率为0.5%;借款期限11天至12个月及以内,月利率为1%。此外,理事会还根据实际情况对利率进行灵活调整,包括利率优惠及利率惩罚都有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制度的有效性。

合作社无资本准备金,全部资金借完为止。为了防控风险,合作社实行较为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资金互助业务开展以来累积借贷次数15次,主要是短期生产周转借款,2-5万元之间居多,累积借贷金额72万元,无一例坏账。据了解因为合作社的重点仍是生产方面的饲料统购、信息共享等,且合作社负责人表示无融资需求,故对外无融资行为。但这与实际运行中有资金借贷需求的社员需等前面的社员还款后才能再借的现实矛盾。

2.农合畜禽产销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的特点与思考

农合畜禽产销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业务,但并没有成立资金互助社。由于专业合作社成员都是生猪养殖大户,自身经营资金较为充足,基本投资都在几十万元至上百万元不等,进行资金互助是因为借贷手续简便、灵活,可以及时解决偶尔的应急周转所需。因为采取分片组长负责制,且社员都是瑞安市内生猪养殖大户,片区社员之间信息对称,具备信息成本优势。

合作社运营处于亏损状态,主要是为社员农户提供生猪养殖饲料采购、互通市场信息及技术培训指导,暂无营业收入。一方面资金互助业务获得的利息收入有限,难以支付运行费用,且该业务现在在合作社的地位不突出。另一方面虽然合作社的注册资本仅22万元,但合作社完全有能力扩大社员的人股金额,扩充资本金,用以解决信贷配给的现象,防止资金互助业务灵活便捷的优势逐渐消失。但合作社负责人认为没有必要。

但是农合畜禽产销专业合作社自身处于亏损运营状态,因而资金互助业务要想稳健长期运行、持续满足社员农户借贷需求需满足以下条件:资金互助业务产生的利息收入要足以支付业务运行的费用支出;而且,随着生猪养殖外部宏观环境的变动,社员农户扩大再生产、疫病防治等资金需求可能由于生产模式的同质性而集中聚集,故资金规模需进一步适度扩大进行保障;为熨平市场风险的过度冲击,应以专业合作社为平台,引导全体社员农户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为资金互助业务提供保障。

四、案例总结及建议措施

黄张资金互助社和农合畜禽产销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都是在生产合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都属于生产合作社内生型资金互助社发展模式。两者享有相同的信息成本优势和统购农业投入品的低成本优势,能够较为有效地缓解社员农户的短期资金需求,有益地补充农村总体金融供给不足的现实,丰富农村金融供给模式,对高利贷等不规范的金融交易具有挤出效应,利于培育良好的农村金融环境。

从黄张资金互助社的组织制度和运作状况可以看出,农民组织化和关联易对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两个因素。资金互助社是基于农民组织的前提下成立的,要使资金互助社进一步发展,必须在现有组织的基础上,扩展组织规模,使资金互助的覆盖范围更加广泛。资金互助社的业务是通过关联易(如农业投入品的统购、农产品的统销等)实现的,关联易不仅进一步深化了社员之间的联系,而且确保了互助资金的生产性用途。

黄张资金互助社和农合畜禽产销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都只有贷出没有存入,互助社在金融市场上融入(或融出)资金在很大程度上没有落实。两者的资本金全部来自社员股金投入,以此为借贷资本开展资金互助业务。农合畜禽产销专业合作社社员准入的门槛较高,排除了那些养殖规模较小但同时又受资金限制不能扩大养殖规模的农户加入,而这些正是最需要资金互助和技术培训的。从生猪养殖产业和资金互助业务的发展来看,应适当扩大社员规模,充实资本金,更好地服务农户。针对互助社变成一个纯粹的借贷团体的问题,因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黄张资金互助社和农合畜禽产销专业合作社可以适当地提高互助社的存款利率(可略高于当地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吸收社员农户将零散资金或暂时让渡的生产资金存入,避免社员将存款存入其他金融机构,再由互助社向其他银行机构融入资金满足社员借贷需求的问题。

黄张资金互助社和农合畜禽产销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互助业务都获得政府的政策扶持。政府向互助社提供低成本资金会降低互助社的存贷利率,但若政府提供的低息贷款利率太低,有可能使互助社的存款利率太低以至于吸收不到存款。根据一些国外学者的研究,政府的资金援助会破坏合作金融的自立原则,但提供人员培训则无此弊端,相反会有利于合作金融组织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是政府扶持合作金融的最好方式。针对黄张资金互助社管理人员受教育程度普遍低,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识和会计业务知识的现实,当地政府在扶持时最好采用人员培训的方式。而农合畜禽产销专业合作社管理层相比黄张资金互助社较好但生猪养殖由于投入成本高,对养殖技术和市场信息更加敏感,当地政府和

合作社联社可以从培训社员拥有更好的养殖技术,及时掌握生猪市场动态的角度进行扶持,避免行情波动过大对养殖户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从源头上减少社员农户的资金互助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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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P2P(Peer-to-Peer);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网贷风险

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P2P网贷在近几年更是野蛮生长,但其中鱼龙混杂,运营模式各异,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应用普及程度也不高,还没有出现品牌知名度高的巨无霸公司,一些小平台更是步履维艰,甚至出现了卷款跑路的情况,对行业信誉造成沉重打击,严重影响了行业发展。通过对P2P网贷的风险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关键控制点,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对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概述

11P2P

P2P是Peer-to-Peer的缩写,又称对等网络,是指通过网络对等节点之间直接交换来共享计算机资源和服务的新技术。P2P的运行模式与传统C/S模式有很大不同,P2P环境下,整个网络不依赖集中的服务器,网络上连接的电脑处于对等地位,每一台电脑既是客户端,又是服务器,既充当网络服务的需求者,又充当网络服务的提供者。

12P2P网贷

P2P借贷是在2006年由“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孟加拉国的尤努斯教授首创,将小额资金集中起来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人的一种商业模式。这种信贷模式可以说是一种线下对等信贷模式,随着互联网的普及,P2P小额借贷逐渐由单一的线下模式,发展为线下线上并行,形成现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P2P网贷就是P2P借贷和网络借贷相结合的一种新型信贷形式,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中介,借款人在网络平台上借款需求,投资者通过平台竞标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获取利息,所有借款手续均通过网络平台实现。

由于英美等发达国家的法制环境和诚信体系比较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弥补了传统银行信贷模式的不足,具有门槛低、成本低、直接透明、交易便捷、风险分散等优点,迅速为大众所接受,出借人实现了资产的增值,借款人则可以方便快捷地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最早的P2P网贷Zopa(ZoneofPossibleAgreement)于2005年上线运营,目前每天的线上投资额200多万英镑。于2006年成立的Prosper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P2P网贷平台,拥有98万多会员。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发展和小额贷款需求的高速增长,国内的P2P网贷迅速兴起并快速发展,其信贷规模不断扩大,运行模式也各具特色。从运营模式上来看,P2P平台主要有以下几种:(1)综合服务模式,将线下及其他交易或数据资源搬到P2P平台上,如:阿里小贷、陆金所;(2)多对多模式,如宜信、人人贷,将债权和投资进行分割组合,一边吸收投资,一边发放贷款;(3)单纯交易平台,如:拍拍贷、红岭创投、168理财网,只作为交易和信息中介,不吸储不放贷,无抵押无担保或者由小贷公司或担保机构提供第三方担保,由于其他方式的运营风险较大,目前这种方式正在成为主流;(4)复合中介平台,一方面作为交易中介,一方面提供抵押审核、担保、债权转让等服务,如:玖信贷、陆金所等,不同的运营模式,其平台的运营成本和风险不同,可以满足不同的客户需求,还有一类平台(如宜信)兼容上述两种以上运营模式,已经发展为综合性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

P2P网贷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在借贷方式上比较灵活,各家平台根据自身情况提供利率在7-20%之间、期限在1-36个月之间的投资机会,还款方式也有按月等额本息、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到期还本付息等方式可供选择,在投资者保障方面,主要采用个人资信认证评估、抵押、担保公司担保、平台保证、提取风险备用金、债权收购等方式。

2P2P网贷的风险分析

21P2P网贷的风险因素

P2P网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当然具有一般民间借贷的风险因素,例如:对借款人缺乏专业资信能力评估、借款人财务情况恶化无力还贷等,P2P网贷因其自身的特性还会有一些特殊的风险,或者放大一般借贷的风险。

(1)P2P网贷的虚拟性。P2P网贷通过网络完成,监管难度很大,借款人的信息都是虚拟数据资料,简单的只是一系列代码,加大了欺诈和欠款不还的风险;转账行为一般通过第三方支付完成,虽然方便快捷,但其虚拟隐蔽性也加大了资金安全风险,还使得洗钱分子可以脱离监管瞬间实现资金的非法转移。

22P2P网贷存在的主要风险

P2P网贷的主要风险是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风险,其实质是基于虚拟和便捷环境的诚信风险,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借款人违约风险。所有的借贷行为都存在这个风险,线下小额借贷的违约风险主要是来自于借款人对自身能力的估计不足或者由于偶发因素导致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P2P网贷在虚拟的环境下弱化了道德和信用约束,加上异地催收困难,借款人主动违约甚至欺诈的风险增加。

(2)平台运营风险。P2P网贷的盈利模式决定了要先烧钱,达到一定规模才能盈利,资金不够雄厚,或者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关门倒闭的现象已经出现。盈利模式设计不合理也会给平台公司带来很大的潜在风险。

(3)信息泄露风险。P2P网贷平台要求借款双方都要登记真实的个人资料,资金转移主要靠账户及密码控制,一旦信息泄露,轻则带来困扰,重则危及资金安全,如运用木马程序盗取账户信息及资金,会给投资者造成很大损失,而平台公司一般不担保此类资金损失。

(4)网络诈骗。这一类风险虽然出现的不多,但危害极大,很多投资者不敢投资的最主要原因就是担心这个,网络诈骗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借款人编造虚假个人信息恶意骗贷,一是制造网络骗局,平台公司通过P2P网站恶意骗钱或者进行非法集资。

3防控P2P网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1)加强政府机构监管。适应P2P网贷的快速发展,针对P2P网贷的监管空白,政府机构可以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首先,将P2P网贷纳入监管范围,将P2P网贷机构纳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制定针对性的法规和行业标准;其次,对P2P网贷实行牌照管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方便投资者识别;第三,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实行强制的实名制认证,将现有的金融机构征信系统与P2P网贷进行对接和共享;第四,主导投资者风险教育,运用政府网络和新闻机构,加强P2P网贷的风险宣传和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要求网络平台进行强制性风险披露和风险提示;第五,针对P2P网贷存在的反洗钱漏洞,一方面制定反洗钱监管法规和操作规则,另一方加强信息技术的研发,采用技术手段实现对可疑交易的监控和追踪。

(2)大力发展行业自律性组织。政府部门积极支持P2P企业建立行业联盟,通过行业联盟,指导企业运作,规范行业收费行为和标准,防止恶性竞争,促进行业规范良性发展;促进平台企业之间信息共享;为联盟内企业提供司法协助,建立联盟内企业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投资者求偿求助机制,防范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的不良事件。

(3)借款人要对自身的负担能力及违约风险进行客观评估,确定适合的借款方式和额度。借款人虽然就借贷行为本身并无太大风险,但是作为资金的使用者,借款人要对借入资金的用途、投入项目的前景和自身的还款能力有一个客观的判断,防止资金使用不当和还款能力不足造成违约,违约行为不但会给放贷人造成损失,也会使借款人面临法律诉讼、资产被强行处置、个人信用受损等风险。为了防范违约风险,平台机构应当为借款人提供专业的咨询评估建议。

(4)P2P网贷平台机构要建立适合的风险控制体系。合适的风控体系应当能够实现运营风险的分散和有效控制,体现收益与成本平衡的原则,通过严谨的交易条款和交易流程防控风险。首先,建立合适的盈利模式,保证可靠持续的经

营现金流,避免风险巨大的资金错配现象;其次,根据平台的盈利模式选择适合的一种或者组合模式进行风险控制,既要保护并吸引投资者放贷,又要控制成本风险,目前流行的风控模式有:投资者风险自担模式(如拍拍贷)、小额贷款机构或者专业担保机构担保模式(如阿里小贷、有利网)、风险准备金模式(如人人贷、宜信)、平台保证模式(如红岭创投)、债权转让模式(如陆金所、宜信)、抵押模式(如富二贷、玖信贷)等;第三,设定合理的贷款额度上限,分散风险;第四,建立实名认证的个人资信管理和评估系统,如果能够实现行业资信共享或者对接社会征信系统,将会整体降低行业风险;第五,设计严谨的交易流程,投资者账号与个人身份、银行卡、手机号码、个人电脑等实行严格的一对一绑定,通过IT技术防控交易风险,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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