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法律指引及申报指南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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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政策优惠税务申报所得税减免

一、引言

2023年围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小微企业、动漫行业、集成电路行业、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以及西部偏远地区、经济特区地区的企业等方面。这些政策的出台,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而且也有助于缓解当前中国经济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问题。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202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帮助企业更好理解税收优惠各项政策。

(本表为企业向税务局申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法律指引

(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最新优惠政策。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动漫企业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规定,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动漫企业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应在申报前,开发生产出一部以上重点动漫产品,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注意:动漫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动漫产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五)对经济特区、西部偏远地区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1.对经济特区、合作区、实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地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对西部偏远地区、鼓励类企业、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七)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行业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的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的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二)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6.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的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的规定:(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如下表所示:

(三)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如下表所示:

9.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0.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注意:(1)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

(2)原有政策是指: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八)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九)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

1.北京冬奥会组织委员会、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的规定,对北京冬奥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北京冬奥组委全面负责和组织举办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其取得的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收入及其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税收政策。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收入及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北京冬奥组委的税收政策。

该项优惠属于预缴享受优惠事项,享受优惠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2.享受优惠的申报

为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确保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顺利举办,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收入及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北京冬奥组委的税收政策。该项优惠填报表A107040第25行“二十五、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该行填报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十一)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但需注意以下三点:

(1)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企业与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3.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上述人员需要符合以下标准:

4.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持股比例0.00%)

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3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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