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标志着江西省正式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居保”)合并实施,在全省范围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让广大城乡居民更好、更公平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据统计,截至目前,江西省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人数1771.5万人,待遇领取人数428.2万人;个人账户累计结余83.6亿元,累计发放养老金98.1亿元。《实施办法》在保持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框架、基本政策不变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了制度政策,主要变化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统一制度名称。《实施办法》明确,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将制度名称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道,共同构建起江西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二是增设缴费档次。《实施办法》把原来新农保和城居保分别设置的100元至500元5个缴费档次和100元至1000元10个缴费档次,统一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且增设了1500元、2000元两个档次。同时,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这既赋予了城乡居民平等的选择权,也为有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了更多缴费选择。

三是完善缴费激励机制。为鼓励城乡参保居民多缴费、长缴费,《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参保缴费激励机制,规定从缴费100元给予30元补贴起步,对缴费200元至4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3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对缴费500元的',补贴标准为60元;对600元及以上档次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60元基础上增加5元,最多补贴95元。

四是优化长缴多得政策。为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体现长缴多得,《实施办法》规定,将原来缴费年限超过15年,每超过1年,每月增发1元基础养老金的增发办法调整为每月增发2%的基础养老金,使增发金额可随同基础养老金标准的调整而“水涨船高”,更具科学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五是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为防范虚报冒领养老金现象,建立待遇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办法》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支出。

六是明确关系转移办法。《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都不转移。

为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有关“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省人民政府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县(市、区)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三)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到“十二五”末,在全省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江西省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省、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于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给予30元的基本补贴,所需资金西部政策延伸县由省、县(市)财政按8:2负担;其他县(市、区)由省、县(市、区)财政按6:4负担。

对于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在基本补贴30元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其中,参保人缴费200元至4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3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即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600元及以上档次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60元基础上增加5元,最多补贴95元(即缴费600元补贴65元,缴费700元补贴70元,依此类推,缴费2000元补贴95元)。对200元至2000元缴费档次超出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市、区)财政按2:8负担。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省、县(市、区)财政为城乡重度残疾人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代缴所需资金西部政策延伸县由省、县(市)财政按8:2负担;其他县(市、区)由省、县(市、区)财政按6:4负担。

四、个人账户

五、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每月增发2%的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支出。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国发〔2014〕8号文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发〔2014〕8号文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支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相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和运营

九、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和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对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基层经办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经费保障;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与服务人群、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安排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对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省、市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按照省级数据大集中的模式,进一步完善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相衔接,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方可延伸到行政村;加快推进以参保、缴费、领取、查询为主体的便民快捷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完善村(居)金融服务网点建设,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参保信息。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不懈抓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各县(市、区)制定的增设缴费档次、提高和加发基础养老金有关具体办法汇总并按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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