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云南省开展2024年度国家级生态农场
申报事项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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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和名额
(一)申报条件。申请培育国家级生态农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合法诚信经营。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主体,登记注册5年以上。生产边界清晰,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齐全。无不良信用、严重违法记录,近5年未发生过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危害食品安全等事件。
3.生态低碳发展。参与生态农业建设积极性高。高效利用耕地、水、生物等自然资源,实现资源节约。降低农业生产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实现环境友好。加强生态沟渠、生态廊道等田园生态景观建设,增加生物多样性友好做法,实现生态保育。促进农业资源多途径、多层级充分利用,实现循环利用。减少农业生产经营过程碳排放,增强固碳能力,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实现低碳排放。因地制宜形成间作套种、休耕轮作、复合种养等适度规模的生态种养殖模式,实现可持续经营。
4.综合效益突出。通过提供就业岗位、培训生态农业技术、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措施,帮扶带动周边农户增收,助力乡村振兴。积极拓展加工业,适度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康养、文化教育等三产业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促进产业融合。强化高效节能科技装备、绿色低碳技术、现代生物技术应用,打造科技型生态农业主体样板。与上下游绿色产业关联紧密,具备成为生态循环农业产业体系重要节点的潜力。
二、申报程序及评审
(二)组织推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择优报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照《生态农场评价技术规范》(NY/T3667-2020),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主体进行现场查看、资料查阅与质询,形成初审意见及推荐名单报省农业农村厅环境资源处。
(四)效果评估。请昆明市、玉溪市、临沧市组织2021年评价的首批国家级生态农场按照《通知》中的附件3、4准备材料,并提出效果评估申请。首批国家级生态农场效果评估工作与年度新申报工作同步进行,材料一起报送。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推荐工作,加强组织统筹,落实分工责任,组织好申报工作。
(二)严格申报标准。各地要按照生态农场建设要求,对申请主体的基本条件、生产环境、农业投入品及生产管理体系等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按时报送材料。各推荐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确定推荐名单,在4月28日前将《xx州市2024年度国家级生态农场申报汇总表》和纸质版及电子版申报材料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环境资源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