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如何认定?

A肉食加工厂(下称“A厂”),是一家以肉食加工销售为主营业务的私营企业,所需肉食由其自身提供给当地农户养殖,相互之间签署养殖合同。合同约定,农户从A厂购买畜禽苗,畜禽苗的检疫、疫苗等费用由农户承担,养殖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经济风险均与A厂无关,养殖成熟后由A厂收购、屠宰、出售。

2014年2月Y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A厂下发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指出:A厂于2013年5月到12月,所加工肉鸭应申报的含税销售收入12,240,645.86元,少计提销项税额1,408,215.89元。要求A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补缴税款。

二、各方观点

Y县国税局稽查局的观点:企业对鸭子进行屠宰销售,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行为,依据该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故该企业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三、法律分析

1.该企业不属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

2.A厂对鸭子的屠宰,是一种加工行为,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企业对鸭子屠宰之后销售,属于对货物进行加工之后进行销售的行为。这种加工后销售的行为适用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由此,A厂对肉鸭的屠宰行为使A厂成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提供加工服务的单位,应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缴纳增值税。

小结:

通过本案可以看到,“公司+农户”这一经营模式的税收优惠的获得,关键在于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的所有权归于何方,只有在其所有权属于公司的情形下,才可被认定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享有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THE END
1.公司采用公司农户的生猪代养模式,按照每头猪200公司采用公司农户的生猪代养模式,按照每头猪200-300元的代养费付给养殖户,请问,支付代养费是否按规定取得了农户代开的劳务费发票?支付时是否代扣了农户的个人所得税? 温氏股份 温氏股份:尊敬的投资者,您好,1、支付给合作农户的委托养殖费用,属于公司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不影响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根据财政部国家https://guba.eastmoney.com/news,300498,1041317743.html
2.温氏股份(300498.SZ):2023年全年委托代养费达230元/头12月份降至尽管业绩大幅亏损,公司仍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严格按照委托养殖合同,支付给4万多户合作农户委托养殖费用超100亿元,创历史新高。 2024年,若猪价持续在当前水平,预计委托代养费将会维持在200元/头左右。若猪价行情好转,公司可能会动态上调,但全年单头委托养殖费整体水平预计低于2023年整体水平。https://finance.sina.cn/2024-02-05/detail-inafxvpq0953404.d.html
3.“公司+农户”模式下,公司支付给农户的委托养殖费如何做账?农户“公司+农户”模式下,公司提供种苗、主要饲料、技术、防疫等,然后委托农户进行养殖,养殖成熟的畜禽由公司收回,公司支付给农户报酬(也就是养殖费)。 实务中,农户在养殖的时候,还需要提供部分青饲料。因此,支付给农户的养殖费其实包含了两部分,一部分是青饲料费用,另一部分是农户养殖的劳务费。因此,贵公司可以进行适当https://www.chaolen.cn/5450.html
4.养殖补贴早知道第三,针对申报并实施的养殖企业或个人给予奖金补贴。例如:响应当地政策或带动周边致富等,可直接从财政获得奖金补贴。 养猪补贴大原则:规模越大补贴越多 1.生猪养殖规模3000头以上的,补贴80万元。2.生猪养殖规模2000头到2999头的,补贴60万元。3.生猪养殖规模1000头到1999头的,补贴40万元。4.生猪养殖规模500头到999https://sannong.cctv.com/m/a/index.shtml?id=ARTIBJ0j8Lj54ZIbeYOQ1mRl1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