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畜禽养殖业迅速发
展,是全省十七个“畜牧强县(市)”单位之一。随着养殖规模的不
断扩大,随之带来的环境污染不容忽视,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
对于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至关重要。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畜禽养
殖污染,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
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规范其环境监管,特制
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规模化畜
禽养殖企业未办理环评及“三同时”验收手续、废水综合利用或无害
化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问题,加强禁养区环
境管理,督促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户转产、搬迁、关闭。防止
和减少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
农村生态环境。
二、检查对象
(一)各镇(处)农业(畜牧兽医)、工商、环保部门登记和
备案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二)达到农业(畜牧兽医)、工商、环保部门登记或备案规
模标准、但尚未登记备案的其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三)《当阳市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及适养区划定
方案》规定的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户、畜禽散养密集区。
三、检查内容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基本情况。进一步核实各镇(处)畜禽
养殖规划编制情况,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数量及各养殖场的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养殖类型、规模,纳污水体环境
质量等情况。尤其对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户情况做好登记,按
要求督促其转产、搬迁、关闭。
(二)污染治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情况。检查其是否采取
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是否建有污染治理设施或无害
化处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设置畜禽废弃物的
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是否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防
恶臭等“四防”措施;是否对畜禽废弃物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
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直接还田利用
的畜禽粪便是否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
(三)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废弃物
污染防治措施在投入运营时是否落实,污染物排放是否做到稳定达
标。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和去向,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现象,超标排放
等环境违法问题。
(四)排污申报、排污许可、排污收费等制度执行情况。是否
按规定向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是否取得排污许可
证并按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是否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等。
四、整改要求
对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
处,并督促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制定整改方案,确保
整改到位。
(一)对地处禁养区等环境敏感区的,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对未进行环评审批的新、改或扩建的,责令限期补办环
保审批手续。
(三)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
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没有完成治理的予以
关停。
(四)对废水治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不
能正常运行、污水超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五)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贮存的畜禽废弃物渗漏、流失、
遗撒或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六)对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弃物的,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私设排污口或者排污暗管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依法处罚。
(八)对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或者依法处罚;对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拒不缴纳的,依法处罚。
五、工作安排
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现场检查摸底阶段(2015年3月16日至6月底)。
成立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与现场执法检查组,并与农业(畜牧兽
医)、工商部门沟通衔接,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