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对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就银行监管问题发布了一系列的标准、原则和建议,其中与信息质量特征有关的文件有:1998年9月发布的《衍生产品及交易监管信息框架》;1998年9月发布的《增强银行透明度》;1999年10月的《银行及证券公司的交易和衍生产品业务公开信息披露建议》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以下对这些文件所涉及到的有关信息质量特征的予以综述:
(一)《衍生产品及交易监管信息框架》
(二)《增强银行透明度》
1.全面性。“要求能够使市场参与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获得有用的信息来评估银行,而且信息应该是全面的。这通常意味着要跨越多种业务活动和多个实体来获得经过综合、合并和评估的信息”。
5.重要性。“银行的财务报告应该分别呈现或者说披露出每一个重要的项目。信息如果被忽略或虚假表述就可能改变或者使用者基于这一信息所作的评价或决定时,信息就是重要的。因为不重要而未被披露的信息,仍然可能与内部风险管理目标和监管评价有关。信息的这一本性应该被所有被管制的公司和他们的成员所接受,而且要能被监管者所理解”。
(三)《银行及证券公司的交易和衍生产品业务公开信息披露建议》
在《银行及证券公司的交易和衍生产品业务公开信息披露建议》的第二部分“增强交易和衍生业务透明度”中,谈到了获得有关交易和衍生业务透明信息的重要性。其中,主要涉及到及时和真实性(Timelyandreliable)、全面性(comprehensive)、前瞻性(forward-looking)、重要性(materiality)、有用性(meaningful)、可比性(comparable)等信息质量要求。这个建议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第11节中提到了信息的前瞻性,认为由于银行和证券公司在衍生交易中快速地改变他们的位置与风险状况,因此及时与前瞻性的信息披露特别重要。这就给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提出了新的内容。
(四)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提出了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有效纪律)。其中的第三支柱市场有效纪律中,涉及到了信息披露的问题。为了避免不分主次地过多披露信息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将信息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这可以说是对重要性原则的。“委员会期待所有银行都根据重要性的原则披露这类基本信息。信息的重要性是指,遗漏或误报可能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定”。给出了重要性的一般标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还多次指出,披露的频率十分重要,这实际上是对及时性的要求。对披露的方式也给出了灵活的规定,“在许多情况下,可采用一年一次或一年两次的报表和账簿。但在有些情况下,对于频繁的披露则可采用其他方法”。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虽然没有专门谈到信息质量特征,但从对信息披露的有关表述来看,还是基本上继承了《增强银行透明度》中的质量特征,并应用于对实际监管的要求之中。
从巴塞尔委员会的这几个文件中可以看出,它是从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角度来考虑信息披露的质量特征的。尽管它支离破碎,缺乏一个系统、完整的质量特征体系,但从金融企业会计的角度来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质量特征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我国有关会计与信息披露规范对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表述
就情况而言,我国只有财政部制定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有专门阐述。现分别转述如下:
(一)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5月21日发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这是我国迄今有关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最新规范。该办法的第五条中提出:“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显然,这里对银行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特征的陈述过于简单,缺乏有针对性的系统阐述与仔细推敲。
总之,除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特征有较为深入的研究以外,国内外的其他有关组织与机构对此问题都缺乏足够的研究。
三、构建我国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的初步设想
在充分研究与借鉴国内外有关机构对金融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考虑到金融企业的特殊性,我们为金融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构建了如下体系:(表略)
(一)两个约束条件——成本效益、可理解
1.经济约束条件——成本效益
2.表达方式约束条件——可理解
可理解性就是要求会计信息的表达要易于理解,要使使用者可以比较容易地理解其真实含义。金融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比如,银行数量庞大的债权人——储户群体)从数量上要比一般工商企业多得多,而且他们知识层次与理解能力千差万别。况且金融业本来就存在业务种类多、业务复杂、业务更新快等特点,对一般人来说要完全理解金融会计信息是很困难的。因此,金融企业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尤为重要,它必须考虑到不同使用者理解能力的差别。
(二)总体目标——决策有用
决策有用就是指所提供的信息对使用者的决策有用。有用性是判断信息提供与否以及如何提供的根本尺度。其它的质量特征都应以对使用者的决策是否有帮助作为目的。会计的目标就是要提供满足使用者需要的会计信息。而会计信息能否满足使用者的需要,从总体上看,它取决于会计信息是否具有“有用性”。
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应该考虑到金融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构成以及他们决策的特殊性。金融企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数量要比一般工商企业多,其构成也复杂得多。金融企业的种类繁多(比如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除了投资人、债权人、政府有关机构和监管部门以外,金融企业还有着面向全众多的客户群体,这些客户群体应该是金融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主体。因此,金融企业会计信息的提供要考虑到不同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特殊需求,比如,金融监管当局需要能够反映金融企业风险状况、资本充足度、贷款质量等方面的信息;金融企业的客户需要了解金融企业的资产质量、准备金的充裕状况、支付利息的能力等方面的信息。金融企业的会计系统只有提供能满足其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特殊需要的会计信息才能够算得上是有用的。
(三)核心质量特征:透明度
主要的质量特征是对透明度质量特征进一步的细化。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全面性
全面性是对信息提供范围的要求。它给出了会计信息披露数量衡量的标准。那就是充分披露所有可能对使用者有用的信息,不能有任何遗漏。金融企业的业务复杂多变,全面性对金融企业十分重要。金融企业应该根据自身信息使用者数量和类别较多的情况,提供全面、完整的会计信息,以满足不同使用者的要求。
2.谨慎性
谨慎性是指会计在对存在不确定性的交易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必须以审慎、保守的态度与做法来处理;在提供的会计信息中应使主要会计指标尽可能地趋于稳健,避免收入、利润与利得的虚增和费用、成本与损失的虚减。
在以往的会计质量特征的表述中,人们往往将谨慎性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原则,而不将其看做是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我们这里将其列为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一项内容,是基于金融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特殊性。金融企业所具有的金融资产多、比重大,资金流量大、监管要求多、社会大、风险高等特点,在金融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中强调谨慎性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3.公允性
公允性是指会计信息的提供要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不偏不倚。对企业有利的信息要披露;对企业不利的,有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的信息也要披露。不能在客观的信息上附加某种主观色彩,以满足特定信息使用集团的需要。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往往涉及众多的利益集团和千家万户,会计人员必须坚持信守诚实公正的职业道德,不去迎合任何人的意志和企图而选取、编造数据,以期达到事先约定的结果和效果。信息提供者只有处于中立性的立场,以公认合法的会计准则为标准来处理会计事项,没有掺入个人的偏见或舞弊,信息才具有中立性。
5.真实性
真实性要求会计信息客观地反应、如实地表达对象。即会计计量的结果要与它所反映的经济对象或经济事项相一致。对金融企业来讲,由于金融企业业务及信息的复杂化,真实地反映客观的经济现象就显得更为重要。而且,金融企业的交易大多是“无形”的,如何真实地表达,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一般认为,当信息没有重要错误或偏向,并且能够忠实反映其所要反映或理当反映的情况,以供使用者作依据时,信息就具备了真实性。
6.可比性
可比性是指不同企业或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对金融企业而言,不同类型的金融企业之间是没有可比性的。而相同类型与规模的金融企业间的比较才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