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能源项目占用哪些区域的土地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对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界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规定:
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综上,实践中大多认为新能源项目属于上述7项例外情形之外的项目,如项目所在地位于上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所在范围的,项目公司作为纳税人应以其项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
2、新能源项目的土地使用税标准如何确定
确定项目用地是否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主要看项目用地区域,那么对于其税额应当如何确定呢总体来说,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税额应当在国家制定的税额幅度内,由地方制定地方具体适用的单平米的每年应缴税额,并结合项目实际占地面积确定当年应纳税总额。
图片
在确定项目所在地所适用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后,最终年纳税总额应结合项目实际占地面积计算。对于光伏项目而言,严格意义上说应税范围应涉及光伏方阵用地、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对于项目涉及的集电线路用地,如果集电线路采用架空线路架设时杆塔基础用地为永久建设用地,应属于纳税范围;对于场内道路用地,如项目公司对地面进行了硬化形成了永久性用地,也应属于纳税范围。对于风电项目而言,风电机组用地、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在实践中应转为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纳税范围,对于集电线路用地及场内道路用地的处理原则与光伏项目一致。对于项目开发期的临时用地,特别是风电项目在开发过程中通常涉及的电机组拼装、安装场用地、施工期施工道路用地等临时用地,在临时用地期间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实践中,我们注意到大多数新能源项目为了赶工期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况,在临时用地期间大多未能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光伏项目列阵区域用地用“以租代征”等形式进行开发,同时,在企业对土地使用税进行缴纳时,通常仅申报了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的用地,未对租赁用地、临时用地主动申报纳税。
综上,发电企业在进行新能源项目选址时,可以考虑优先选择非土地使用税纳税范围的土地或纳税标准较低的土地;投资人对已开发的新能源项目进行收购时,可优先选择非土地使用税纳税区域的项目;在尽职调查和预估税费成本时,我们建议发电企业或投资人与当地政府具体核实了解项目用地是否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当地适用的税额以及应纳税用地面积等。
3、复合型光伏项目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农光互补、渔光互补、林光互补等复合用地项目,因征地政策给予了一定的放宽,可以在不改变原有地类的基础上以租赁方式用地,无需转为建设用地。对复合型光伏项目用地是否可以认为其用地符合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而无需缴纳土地使用税以及应按照什么标准缴纳,新能源领域的从业者们也一直存在着疑问,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发电项目的成本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