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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2山东
近年来,光伏发电项目高速发展,土地使用成为项目开发的重要环节。本期“政策解读”将围绕光伏发电用地政策进行简要解析,同时编制光伏发电项目用地速查表,针对光伏项目类型用地要点归纳总结,提供开发参考信息。
本期执笔:
陈小林、闫蕊。
01
报告摘要我国施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个大类,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为服务土地资源利用与管理,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我国土地现状分类设置一级类12个、二级类73个,一级类设定耕地、园林、林地、草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其他土地,二级类为一级类的细分类目。
(一)光伏用地政策参考1
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
明确了对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采取差别化用地支持的政策,指出“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2
林资发〔2015〕153号文件
明确了两类可用于光伏项目的林地类型:一是,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低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二是,在森林资源调查中虽然属于宜林地,但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3
国土资厅函〔2016〕1638号函件
指出对于使用农用地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的,包括光伏方阵在内的所有用地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履行规划、计划、转用、征收、供应手续。4
国土资规〔2017〕8号文件
水河湖〔2022〕216号文件
要求严格管控各类水域岸线利用行为,明确提出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要科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6
自然资办函〔2022〕1148号函件
目前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利用农用地建设复合光伏项目的,不得占用耕地和林地;光伏复合项目涉及草原的,省级能源、自然资源、林草等主管部门要科学评估,合理确定光伏复合项目的具体适建区域、用地方式、建设标准、作业要求和监管措施;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主要为沙漠、戈壁、荒漠等地区建设大型光伏基地;鼓励利用采煤沉陷区、露天矿排土场、关停矿区等现状建设用地发展光伏产业;新建、扩建光伏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等,项目选址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具有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区域、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加快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审批,实施用地用林用草联审机制。
(二)光伏发电项目用地速查表
从各部委文件对光伏用地的政策规定出发,结合三调对土地性质的划分,充分考虑选址的限制条件,在光伏项目选址实操中可参考以下速查表(因建设用地已符合光伏用地条件,本速查表仅对农用地、未利用地做归纳)。
(三)各类光伏项目用地注意事项1
普通光伏项目
须严格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使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均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用地选择上,光伏发电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允许使用的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2
农光互补项目
要避免基本农田、生态红线的禁区。暂时没有明确禁止的地类在国土中有“其它园地、果园、其它草地”几类,允许使用的农用地需要结合考虑土地在林业局信息库中的性质,只有确认国土和林业双重性质都符合条件后方可视为合规土地。3
林光互补光伏项目
可用林地范围比较狭小,使用灌木林地的项目存在土地性质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风险;使用宜林地建设林光互补光伏项目的,应同时确认好项目用地在当地国土部门和林业部门的用地性质。4
牧光一体光伏项目
根据征用、使用草原的面积,由省级或国家级草原管理部门审批。5
矿坑修复光伏项目
根据修复后的土地性质确定用地是否符合政策要求,修复后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可以直接用于光伏项目;修复后作为国有农用地的,需要衔接国土、林业等部门落实审批工作,形成用地意见。
02
土地性质分类我国现行土地性质分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据此划定了三大地类、12个一级地类以及73个二级地类,以服务国土资源利用与管理。
(一)三大地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正,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施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二)土地现状分类体系
为服务土地资源利用与管理,按照2017年11月发布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有关标准,我国土地现状分类采用二级分类体系,其中设置一级类12个、二级类73个。
一级类,根据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考虑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的需求,设定耕地、园林、林地、草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根据土地利用方式和经营特点,考虑到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的需求,设定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为了保证地类的完整性,对以上一级类中未包含的地类,设定其他土地。
二级类,是依据自然属性、覆盖特征、用途和经营目的等方面的土地利用差异,对一级类进行具体的细化,一共包含73个类目。
03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政策光伏发电属于新兴产业,其用地方式与传统的发电项目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为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明确用地管理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等部委先后制定若干政策性文件。
(一)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
2015年9月,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等6部委印发了《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以下简称“5号文”),意见指出
“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明确了对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采取差别化用地支持的政策。
“5号文”从光伏发电项目占用地类和利用方式方面进行了区分,实行分类管理。1、对于占用未利用地的,区分为不压占土地用地部分和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一是,对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光伏发电项目,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这主要是指光伏方阵用地,可以按照未利用地原来的用途管理,不需要办理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二是,对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地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主要是指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和集电线路中的杆塔基础用地,这部分用地应当依法办理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
2、对于占用农用地的,规定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也就是说,光伏发电项目占用农用地的,不论光伏方阵用地,还是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和集电线路用地,都需要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其中涉及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手续,与传统的建设项目用地没有区别。
“5号文”为了鼓励扶持新兴产业,对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且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给予了政策便利,规定可以采取租赁的方式取得,不需要按照建设用地管理。
(二)林资发〔2015〕153号文件
为支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规范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国家林业局2015年11月印发了《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针对各种类型林地与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关系作出了明确。
1、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含同类型国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天然林保护工程区以及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为禁止建设区域。其他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形破碎区域,为限制建设区域。
2、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3、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
4、光伏电站建设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
从文件内容来看,根据国家林业局的定义,光伏电站能用的林地范围非常窄,仅包括以下两类:
一是,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低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二是,在森林资源调查中虽然属于宜林地,但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田坎等,一般需要治理才能利用。(三)国土资厅函〔2016〕1638号函件
因此,1638号函件“默认”5号文出台前已使用农用地建设的“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可以按照现有的方式继续使用土地,但使用农用地新建项目,要严格按照5号文执行。
(四)国土资规〔2017〕8号文件
随着光伏扶贫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发展,对用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7年9月,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以下简称“8号文”),原文意见如下:
1、总体要求
除本文件确定的光伏扶贫项目及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以下简称“光伏复合项目”)外,其他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应严格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用地部分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使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均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新建、改建和扩建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管理的,应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要求,合理利用土地。
2、积极保障光伏扶贫项目用地
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应予以重点保障,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3、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
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其中对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布设光伏方阵的情形,应当从严提出要求,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
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4、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利用监管
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桩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否则,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对于布设后未能并网的光伏方阵,应由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清理。光伏方阵用地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用地单位应恢复原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应由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5、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8号文在5号文和1638号文基础上进一步解决光伏方阵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的问题,明确了光伏扶贫项目用地及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的用地新规,对促进光伏发电项目发展意义非凡。第一,关于光伏扶贫项目的用地政策。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8号文明确规定,光伏扶贫项目包括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
二是,实行分类管理。其一,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应予以重点保障,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二,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其三,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其四,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第二,关于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用地政策。
一是,关于“光伏复合项目”的含义。8号文并未对“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的具体含义做出明确界定,但可以理解为原来一直讨论的“农光互补”、“渔光互补”项目,即农业生产、渔业生产等农业业态和光伏发电一体建设的项目。
二是,要明确光伏复合项目建设标准。8号文要求,省级能源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
三是,对光伏复合项目建设实行分类管理。其一,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塔杆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二,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其三,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其四,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8号文的出台,直面长期探讨的光伏发电占用农用地中的“农光互补”、“渔光互补”问题,解决了面积最大的光伏方阵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的问题,对促进光伏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8号文对保护耕地在内的农用地做了特别规定,对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布设光伏方阵的情形,应当从严提出要求,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光伏方阵用地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用地单位应恢复原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应由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除8号文确定的光伏扶贫项目及光伏复合项目外,其他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依然应严格执行5号文的规定。(五)水河湖〔2022〕216号文件
为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保障行洪通畅,复苏河湖生态环境,2022年5月,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文件要求严格管控各类水域岸线利用行为,明确提出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要科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
从文件内容来看,涉及河道、湖泊、水库的光伏发电项目被禁止建设,而不影响防洪、供水、生态保护等功能的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区域,则需要进行科学论证,严格把控,涉及的界定范围以及审批难度大大增加。(六)自然资办函〔2022〕1148号函件
2022年6月1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用草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自然资办函〔2022〕1148号),函件主要意见如下:
对于利用农用地建设复合光伏项目的,不得占用耕地和林地;对于使用农用地的,其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50%的情况下,光伏方阵、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可不办理用地手续。
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大型光伏基地场内道路用地可按乡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复合项目涉及草原的,省级能源、自然资源、林草等主管部门要科学评估,合理确定光伏复合项目的具体适建区域、用地方式、建设标准、作业要求和监管措施。
文件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主要为沙漠、戈壁、荒漠等地区建设大型光伏基地;鼓励利用采煤沉陷区、露天矿排土场、关停矿区等现状建设用地发展光伏产业。
文件要求,加快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审批,实施用地用林用草联审机制。对于符合规划、纳入国家大型光伏基地的项目,建立项目审批协调联动机制,统筹保障用地用林用草合理需求。对于使用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盐碱地等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集电线路在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以不办理用地手续,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在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04
各类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注意事项
(一)普通光伏项目
普通光伏项目须严格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具级国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用地部分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使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均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用地选择上,光伏发电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允许使用的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以降低用地审核审批难度。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务必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而实际自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以及国土资厅函〔2016〕1638号函件公布实施后,部分地方允许光伏方阵占用农用地的政策不再实施,实际上办理土地性质变更的审批难度加大。
(二)农光互补光伏项目
根据国土资规〔2017〕8号文件“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目前农光互补光伏项目认定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国土资源部暂未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
农光互补项目通常情况下是选择一般农用地的地类性质建设的,此类型项目尤其要避免基本农田,这条红线绝对不能碰。
针对农光互补光伏项目,各地的认定标准不一,基本的原则是以农为主,以光为辅。除了原来就已经明确的基本农田、生态红线的禁区外,一般农用地中“旱地”目前也无法使用。暂时没有明确禁止的地类在国土中只有“其它园地、果园、其它草地”几类,不过,还需要结合考虑土地在林业局信息库中的性质,有很多的园地在国土三调信息库中是园地,但是调查林业部门的红线图性质为林地,因此只有确认国土和林业双重性质都符合条件后方可视为合规土地。从近期来看,农光互补项目有进一步收紧的趋势。其中,以河南省发布的政策为例,要求复合型光伏阵列使用农用地的全部按照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还需要实行占补平衡。按照此原则,今后河南的农光互补项目已无开展的可能性。
(三)林光互补光伏项目
从林资发〔2015〕153号文件规定来看,可用于光伏项目的林地范围比较狭小,主要可用类型如下:
1、灌木林地不符合林光互补的认定标准,林光互补的定义十分狭窄,需严格按照153号文件第三条和第四条来做字面解释。
2、灌木林地不符合林光互补的政策,存在转建设用地风险,因此潜在的风险较大。使用宜林地建设光伏项目方面,文件规定: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
(四)渔光互补光伏项目
水河湖〔2022〕216号文件实际上对渔光互补光伏项目作出了约束性意见,全面叫停了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的光伏项目,涉及河道、湖泊、水库的光伏、风电项目将一概不再批复洪评,因此,渔光互补光伏项目应注意避让以上用地类型。
另外,文件规定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要科学论证,严格管控。实际情况中,涉及湖泊周边和水库库汊的项目争议较多,水库库汊的面积和范围难以界定,并且批复的难度大,光伏项目用地应注意避让以上土地类型。
渔光互补光伏项目如使用三塘水面(鱼塘、坑塘、水塘),不属于216号文件指导意见禁止的范围,取得洪评批复意见或项目所在地水利部门意见即可,但需要注意部分三塘水面土地性质实际上为基本农田或者耕地,需要征求当地国土部门意见。
(五)牧光一体光伏项目
牧光一体光伏项目主要对应草地性质的土地,相对农光互补、林光互补光伏项目而言,其使用的土地性质的细分类别相对并不复杂,在审核上主要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1、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2、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目前没有明确光伏方阵是否属于建设工程项目范畴,在实际操作中,光伏方阵租赁使用草原基本未严格按照草原规定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监管。
(六)矿坑修复光伏项目
因此,矿坑修复后存在两种土地性质方向:一是,修复后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该类土地性质符合普通光伏项目的用地政策,可以直接用于光伏项目;二是,修复后作为国有农用地,此类型土地性质需要衔接国土、林业等部门落实审批工作,形成用地意见。
“邦搭视点”研报体系主要包括:行业观察、区域调查、政策解读、数据资讯等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