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其他企业和个人设立或者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设立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的。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者个人,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备案。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申请生产设施、绿化带占用耕地的,应当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垦的,应当依法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采取租赁、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确实需要占用土地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应当重新落实新增土地,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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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良,法学专业,曾在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目前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处理过众多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劳动关系、工伤医疗、交通事故、刑事等案件,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尤其擅长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公司企业等领域。成功调解过标的额高达几千万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办理过多起劳动关系、工伤事故法律援助案件,众多案件的实战积累了处理案件的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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