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审批需先行落实用地指标,包括农用地转用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农用地转用指标,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落实的指标,共分为3种,一是新增用地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各市当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规模核算用地指标,由地级市统一安排使用;二是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由各地自行谋划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产生指标,目前我市已无该类项目;三是城乡增减挂钩指标,由各地自行谋划增减挂钩项目产生指标,我市无该类项目,确需使用该指标的需向省厅平台购买,约30万/亩。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指通过土地整治项目,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产生的耕地指标,最终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平衡。在农用地转用中涉及占用耕地和可调整的园地、林地的,需落实以耕地占补平衡。我市2021年本域内使用指标价格为10万元/亩。
按照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2022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工作函》(唐资规函【2022】317号)中“省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配置政策”,以市为单位,按照当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规模核算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其中对2019年1月1日以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指标;对2019年1月1日以来已批待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30%核算指标;对纳入本年度处置任务的闲置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指标。通过以上“增存挂钩”核算出的计划指标,15%由省级统筹使用,85%由市级统一安排使用。
3、新增指标如何申请
按照2023年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2023年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使用的函》(唐资规函【2023】61号)文件精神,唐山市局决定继续执行新增用地指标实行预报备制度,县级政府在启动征地工作前,要持项目立项文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用地指标预报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投资强度后,核定新增用地指标额度,并下发预报备意见。在取得预报备意见后,方可编制张贴征地启动公告,未进行指标预报备的项目,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管理系统中不予挂钩。完成指标预报备的项目,75天内不上报土地征转卷宗(指卷宗未报到市资规局)的项目,土地计划指标自动收回。
4、不同类型项目使用指标原则
①省市重点项目用地使用新增指标。按照2023年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2023年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使用的函》文件精神,今年继续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原则,对预支计划指标实时动态管理,8月31日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全市放开使用,优先保障今年省市重点项目和招商项目,9月1日之后,根据指标执行进度和项目用地需求情况适时调整。
②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即商品住宅项目)用地。按照上述文件精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原则上使用省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或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
③省市重点以外项目及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按照以上政策,省市重点项目以外的各类项目用地,包括市政工程、道路、绿化等,8月31日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全市放开使用。
(二)建设用地审批方面
建设用地审批主要分2个阶段:一是建设项目用地选址阶段;二是用地转用征收组卷报批阶段。
第一阶段:建设项目用地选址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允许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有五类:(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2)军事国防类。(3)国家级机场、铁路、公路项目,省级高速公路。(4)国家级规划能源项目。(5)国家级规划水利项目。以上几类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要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并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进行补划。
2、所征收土地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土地规划的,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近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1】6号)文件精神,对“十四五”近期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选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致的,由县政府编制规划衔接方案,随用地卷一并报省政府审批。同时规定,自2021年3月15日起省厅不再受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
3、所征收土地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土地用途,在申报用地时要明确土地规划用途,用途种类包括:居住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4、所征收土地是否涉及污染地块,如涉及污染地块,需委托第三方开展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并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同时按照土地规划用途编制修复方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5、所征土地是否涉及压覆矿产资源,如涉及压覆,需与矿产资源主体提前协商补偿事宜。
另外,对于新建的工业项目,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的十条措施》(冀政办字〔2021〕158号)文件要求,坚持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工业集聚原则,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集聚发展。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必须全部进园入区。确因资源、环境等特殊原因不能进园入区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市、县政府科学论证后办理用地手续。进园入区的工业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园区外的工业项目不得立项审批、不得办理国有用地手续。我市城东工业园、城西工业园、龙山工业园、金山园区,均在河北省政府批准的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工业项目可选址在以上四个园区。
第二阶段:土地转用征收组卷报批
1、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概念
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2、审批权限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一般耕地超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直接批准;其余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土地征收范围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提出了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进行土地征收:
一是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情形;
二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三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情形;
四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五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已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可不再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六是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地的其他情形。
(1)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概念:
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2)有关要求:
①年限。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不予批准编制新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我市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期限拟定为两年,截止于2022年12月31日,划入片区后的地块必须12月31日前实施。
②划定范围。开发方案可包含多个片区,但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已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可不再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③调整原则。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政策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无法实施的,允许调整一次。但不得减少地块、不得调整已划地块,只能增加地块,调整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4、土地征收程序
(2)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3)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4)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6)组织听证。涉及被征收地块一半以上被征地户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政府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7)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8)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按照《河北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协议签订率达到90%、签订协议面积达到90%以上可以组卷上报。
(10)落实补偿安置费用。市政府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5、征地补偿
成本:我市征地成本合16.94万元/亩,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不含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约15万元/亩、不含购买省域增减挂钩指标费约30万元/亩、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目前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88800元/亩。按照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归村集体支配,80%归土地使用权人使用。【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
(2)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为24元/平方米,合16000元/亩。
(3)社会保障费、风险基金提取比例:社会保障费提取比例为征地区片地价标准的45%,合3.996万元/亩;风险基金提取比例为7元/平方米,合0.4667万元/亩。以上2项费用由市财政局拨付资规局,资规局拨付至市人社局社保中心。【遵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保费和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的通知》(遵政办字(2021)13号)】
(4)耕地占用税:标准为20元-40元/平方米,合13340元-20010元/亩。
6、关于做好土地转用征收组卷报批工作的几点要求:
①涉及违法占地的,在组卷报批前应处罚到位;(省市重点项目、跨乡镇违法占地由资规局负责,其他项目由乡镇负责)
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先对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③涉及林地的,需报省林草局办理林地审批手续(按批次报批的由资规局负责组卷,由审批局负责上报;按项目报批的由项目方负责组卷,由审批局负责上报)
④涉及占用耕地和可调整的园地、林地,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缴纳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
⑤应当根据拟征土地所在区片核定征地区片价,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遵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提取比例的通知》精神,我市社会保障费提取比例为征地区片地价标准的45%;风险基金提取比例为土地出让平均收益标准的20%。
⑥编制“一书四方案”即:呈报说明书、土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土地供地方案。
二、设施农用地备案
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规【2020】3号)文件精神,我市资规局和农业农村局联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市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办法》,具体情况如下:
(一)设施农用地种类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作物种植设施农用地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①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大棚、温室,以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棚间道路等设施用地;②辅助设施用地。直接为作物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机具库棚和有机肥处理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①生产设施用地。养殖中畜禽圈舍、养殖池(车间)、挤奶厅、进排水渠道、绿化隔离带、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区内道路等设施用地。②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洗消转运、繁育、青贮窖、饲料库、管理用房,以及水产养殖用水和尾水处理等设施用地。
(二)选址要求
畜禽养殖建场选址,应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需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三)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1000亩以内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建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5亩;超过1000亩的,配建辅助设施用地按生产种植面积每1000亩增加5亩的比例控制,但最多不超过15亩。为生产服务配建的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
(四)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权限及程序
1、确定位置及面积。由乡镇政府负责帮助企业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位置、范围、面积等。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乡镇政府负责先行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
3、签订用地协议。由经营者负责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出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出其承包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
4、用地协议备案。由乡镇政府负责对设施农用地进行备案,自用地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经营者将用地协议、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及项目用地边界、辅助设施、破坏耕作层等地块拐点电子坐标向乡镇政府备案。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用地协议备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农业农村局。
5、建设审查。由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督促纠正。
6、上图入库。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乡镇政府将备案信息汇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