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村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解读养殖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作物种植主要指食用菌、中药材、茶叶、水果、苗圃种植等,用地包括生产、育种、制种、初加工和为生产服务的生产场地、化验室、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包装、炒制、保鲜储存等设施用地,工厂化农作物(食用菌)栽培烘干、食用菌集中制棒等。

畜禽水产主要指生猪、鸡、牛、羊、鱼等,用地包括生产和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例如:规模化养殖必需配建的检验检疫监测、生物质肥料生产等场所。不包括屠宰、肉类加工、商业化(带有经营性的)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等场所。

(二)保障设施农业用地需求

2.明确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3.部分设施用地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作物种植中一些设施建设破坏耕地耕作层、又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设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含宽度在8米以内的生产、管理所需道路),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不需要补划。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总面积的30%以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经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论证后可适当增加。

部文件规定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考虑到我省担负着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地位,并征求部耕保司意见借鉴周边省份占用比例,将少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界定为不超过设施用地总面积的30%,但考虑到我省永久基本农田体量较大,农村耕地大多是永久基本农田的实际,对于特殊需要的,可经两厅联合论证后适当增加。

4.根据我省省情,提出了切实可行的用地规模。设施农业的生产设施用地标准可按照种植或养殖规模核定,直接关联设施设定了原则标准,对于确因生产需要可适当增加,同时设定了上限。

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生产设施用地按照种植规模核定用地面积。作物生产的服务和直接关联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用地规模的10%,确因生产需要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15%,其中规模化粮食种植的直接关联设施用地,由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这里为什么要把规模化粮食种植单独说一下,主要是考虑到规模化粮食种植生产用地面积较大,情况比教特殊,流转1000亩以上,直接关联的设施用地就有可能到100亩)。看护房应为单层,用地规模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生产设施用地按照养殖规模核定用地面积。畜禽养殖的直接关联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用地规模的20%,确因生产需要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50%;露天水产养殖池的直接关联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用地规模的15%,确因生产需要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20%;工厂化水产养殖场的直接关联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用地规模的20%,确因生产需要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25%。

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确因生产需要增加直接关联用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

5.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后期管理主体单位和责任。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由经营者负责恢复原用途。乡镇政府负责监督实施。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三)设施农业用地取得方式和备案程序

1.设施农业用地取得首先要签订用地协议。使用集体土地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者、经营者就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者和经营者共同签订用地协议。涉及流转农户承包地的,经营者建设农业设施应依法征得承包农户的同意。使用年限不得超过承包农户的剩余承包年限。

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有土地使用人和经营者签订用地协议。

(四)明确省市县三级监管责任

一是省自然资源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利用信息化等技术对全省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监管,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核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二是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合对本辖区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核查。(每年于11月底前将核查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依规督促所辖县(市、区)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三是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负责日常监督检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业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登记等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指导,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政府负责对设施农业建设和使用的日常监管、用地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落实土地复垦责任。#耕地#

THE END
1.2024农村养殖用地新规定:养殖业占用耕地有什么新政策?设施农业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在以往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中一直有着明确要求,2019年底的设施农业政策开了一个小口子,不破坏耕地作层的种植设施可以占用,种植设施破坏耕作层或养殖设施可少量占用但必须补划。但新的政策明确,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https://m.nongjiao.com/news/read-41731.html
2.设施农业用地问题解答政策解读以下7个有关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2019年12月17日印发,有效期5年)、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联合印发的《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 号,2020 年 5 月 6 日印发,http://www.sdjintian.com/newsshow.php?cid=31&id=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