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2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
3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不含占用农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4
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5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6
业主委员会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六条
7
已登记公布的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核实登记
行政确认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五条
8
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确定与补偿凭证申请办理
行政给付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9
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10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出具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
11
婚育证明办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七条、第八条
12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2019]5号)
13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
14
企业用工备案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冀劳社[2008]48号)第四条
15
个体经济组织用工备案
《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冀劳社[2008]48号)第四条、第五条
16
经济状况证明出具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第十五条
17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18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四条
19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八条、第四十二条
20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办、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21
小餐饮登记证核发、延续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三条
22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延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23
农药经营许可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24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条、第二十条
2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26
护士执业首次、延续、变更、注销注册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
27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28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十一条
29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30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31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
32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第十九条
33
再生育审批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34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续展、注销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35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八条
36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不含占用农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37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38
兵役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修订)第十二条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39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复核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40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请复核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41
参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待遇申请初审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4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初审
原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8]23号)第六条、第九条
43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
44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初审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45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核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46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47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申请审核
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48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初审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49
医疗救助申请审核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6号)
50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灾民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
5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初审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52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初审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十二条
53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初审、终止审核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54
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保障申请受理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冀民[2007]57号)第十三条
55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申请受理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56
“三属”(烈士家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待遇申请受理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9号)第四条
57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
《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2018年)第十条
58
伤残等级评定、补评、调整申请受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五条、第六条
59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请受理
行政奖励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冀政办函[2005]27号)
60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受理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16号)
61
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受理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三十条
6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受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19年)第二条、第三条
63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受理
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冀政发[2017]5号)
64
就业失业登记证受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65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第七条
66
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受理
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266号)
67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受理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号)
68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受理
69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受理
《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年)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7号)第九条
省民政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指导意见》
70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八条
《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
71
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72
教育救助申请受理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第三十四条
73
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受理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6年)第七条、第九条
74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申请受理
中国残联印发的《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75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受理
《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社[2011]146号)第四条
76
退耕还林补贴申请受理
《退耕还林条例》(2003年)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印发的《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12]257号)第四条
77
造林绿化补贴申请受理
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印发的《河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冀财农[2017]167号)
78
户籍办理(进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第三条
79
居民身份证核发(进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8号)第二条、第八条
80
居住证核发(进驻办理)
《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2016年)第十条
81
税务登记(进驻办理)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82
社会保险登记(进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食品小摊点备案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11131100MB0M07716P4130131035000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食品小摊点备案的申请和办理
三、事项类别
四、办理依据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三十条
五、受理、审批机构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六、许可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门店,场所面积与生产经营面积相适应,各功能区布局合理;(二)采光、通风、照明、噪音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厨房粗加工、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
(四)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七、优惠政策
本事项无优惠政策。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四)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五)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九、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结→送达
十、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秋冬询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服务指南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的申请和办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1、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村庄、集镇所在的镇乡总体规划;
2、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
3、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要求。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申请书;
3、拟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4、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管理部门同意或村两委意见书。
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办结。
十二、责任追究
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不含占用农用地)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1、村民建房申请(需有村委会或居委会初审意见);
3、基层国土所初审意见;
4、乡(镇)政府意见;
5、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情况;
6、拟占地位置现状图、规划图。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内办结,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的申请和办理。
1、农户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土地分配权;
3、承包期内,对因国家征收或者征用而失去耕地,放弃补偿费用,要求继续承包耕地的农户或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失去耕地的农户,发包方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个别农户之间适当调整承包地;
4、在法律允许调整的前提下,必须严格履行"两个程序"即:民主程序和报批程;
5、镇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个别农户之间适当调整承包地。
法定时限8个工作日内办结,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的申请和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0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1、事先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提出申请,及镇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手续;
2、说明需要承包经营土地的用途、面积、四至界限,并出书面不做非农用途承诺函。
1、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证明;
2、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书。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内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业主委员会备案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业主委员会备案的申请和办理。
1、《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六条
1、经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社区居委会、辖区政府审核通过
1、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2、物业基本情况;
3、业主委员会基本情况;
4、业主委员会决议和报告;
5、管理规约;
6、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7、街道办事处关于物业备案办理业主委员会的证明。
已登记公布的蓄滞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核实登记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已登记公布的蓄滞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核实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1、《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06号)第十五条
2、《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令第37号,2006年5月30日修订第十四条
1、本镇蓄滞洪区内已登记公布的居民财产发生变更的;
2、由村(居)民委员汇总并提出变更申请。
1、《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汇总)表》。
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确定与补偿凭证申请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确定与补偿凭证申请的申请和办理。
1、《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06号)第十九条
2、《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令第37号,2006年5月30日修订第十六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对区内居民遭受的下列损失给予补偿:
1、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
2、住房水毁损失;
3、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下列损失,不予补偿: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
2、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损失;
3、按照转移命令能转移而未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因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造成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
1、户口簿或户主身份证;
2、《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表》;
3、《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表》。
第一、二个子女生育登记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第一、二个子女生育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六、优惠政策
七、申请材料
一胎申报材料
1、夫妻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2、夫妻合影照片一张。二胎申报材料
2、一胎生育卡
3、夫妻合影照片一张。
八、办理流程
九、审批时限
即办件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一、责任追究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出具的申请和办理。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00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555号)第七条、第八条
1、购买申请书(注明购买用途、购买量等)1份;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受理→审核→办结。
婚育证明办理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婚育证明办理的申请和办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七条、第八条
1、申请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两张、户口簿、身份证。
2、已婚的应该持《结婚证》,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务证》、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查环查孕证明;
3、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等证件,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的申请和办理。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第三十条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一式3份),夫妻双方单位签字盖章;
2、夫妻双方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3、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原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5、夫妻合影照片(4张)。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服务指南
11131124MB0X5326004000105007000
本指南适用于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申请和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1、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的标准与要求。
本事项无优惠政策
2、休学申请和申请表
4、延缓入学申请或《休学、复学申请表》
受理-审核-审批-送达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本审批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企业用工备案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录用与解除业务办理。
1、《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2、《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冀劳社[2000]40号)第四条。
六、办理条件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红章)
2、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红章)
3、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表
4、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5、用人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备案名册
6、用人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审核备案表
7、工人身份证复印件
8、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领表→递交→审查→办理。
十、办理时限
本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经济状况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为法律援助申请人出具经济状况证明。
1、《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17)第十五条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130131032000
本指南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申请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有效期限。
3、申请变更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已申请了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登记的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通知书》
受理→核准→发照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行政许可。
四、受理、审批机构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法律、行政法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有效期限。
7、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000131003000
本指南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适用本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
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四条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0年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八条、第四十二条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六、受理、审批机构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七、优惠政策本事项无优惠政策。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①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③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3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项材料,需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七、受理、审批机构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办、注销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000131003000
本指南适用本辖区内上级局受理的以外的其他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业专业合
作社等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0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
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检查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办结
计入时限。
小餐饮登记证核发、延续服务指南
13013103500
本指南适用本辖区内的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申请。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八、申请材料1.申请书;
2.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4.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图、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5.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内办结,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内办结。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延续服务指南
000131031000
本指南适用本辖区内的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申请。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六、受理、审批机构
4.主要食品原辅材料清单;
5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
6.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
7、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8、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11131123MBOU61919B4000120161000
本指南适应于农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申请和办理。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1、农药经营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农药经营许可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7、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8、经营、仓储场所产权证明及租赁证明复印件;
9、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农药经营);
10、申请材料电子文档;
收件→受理→审查→审查→决定→制证→办结
定时限20个工作日内办结,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内办结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服务指南
11131123MBOU61919B4000120073000
本指南适应于生鲜乳收购站许可申请和办理。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1、河北省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奶站工作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6、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周围环境示意图
7、生鲜乳准运证明复印件
8、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9、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和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1113110075751533XC3130123016000
本指南适用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申请和办理。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1、公共场所属于《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冀卫规[2017]3号);
2、公共场所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所申请
许可项目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核名批准表复印件。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护士首次注册服务指南
11131125MB0U09360T4000123014001
本指南适用于护士延续注册的申请和办理。
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1、《护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
1、护士变更注册应符合《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以及所申请许可项目的国家法
律法规标准和要求。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
2、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
3、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毕业证(3+2的毕业生需要提交中专和大专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实习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实习手册只复印有姓名和医院结论的页。
7、单位聘用证明一份
8、小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照5张。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内办结,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内办结。
护士延续注册服务指南
11131125MB0U09360T4000123014002
1、《护士条例》第十条;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小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照2张。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盖机构公章)复印首页及最新校验记录,集体办理只需提供一份。
护士变更注册服务指南
11131125MB0U09360T4000123014004
本指南适用于护士变更注册的申请和办理。
1、《护士条例》第九条;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八、受理、审批机构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内办结
护士注销注册服务指南
11131125MB0U09360T4000123014006
本指南适用于护士注销注册的申请和办理。
1、《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护士注销注册应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以及所申请许可项目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
要求。
1、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处罚的,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
2、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提交死亡证明或诊断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3、《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份;
4、单位聘用证明一份;
5、小2寸同版正面近期免冠蓝底照片5张。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内办结,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内办结。
林木采伐证核发服务指南
000164120000
本指南适用于林木采伐证核发许可申请和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四至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1、申请人身份证
2、采伐申请书
3、采伐调查作业设计
4、公示材料更新作业设计
申请→受理→现场勘察→公示→发证
法定:公示7日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承诺:公示7日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服务指南
11131101MB110307XW-XK-010
在本辖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0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0日予以
修改,自1906年7月1日起施行)
1、水域、滩涂可以依法用于养殖生产;2、证明材料合法有效;3、无权属争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3、水域、滩涂;
4、承包合同;
6、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8、环境影响报告表;
9、水域滩涂界至图。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内办结,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服务指南
130131033000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受理审核→制证→办结。
法定时限20日办结,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办结。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服务指南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1、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3、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4、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5、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6、住所使用证明;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服务指南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八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
5、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受理审核→办结。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000115050000
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七十四号;条款号: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规划区内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行政许可申请书";
2、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3、土地权属证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5、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服务指南
11130021MB1340402L4130123056000
本指南适用于乡村医生执业申请和办理。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0月5日国务院第306号)第九条。
1、乡村医生属于《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306号;
2、乡村医生应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所申请的许可项目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1、医师执业申请审核表;
2、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3、助理医师资格证(或医师资格证)、身份证原件核验;
4、医疗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5、拟执业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6、近期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7、执业助理医师申请注册执业医师,须提交助理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
8、获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申请和办理。
《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第十九条。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书面申请报告;
2、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平面图单列):(1)选址的依据;(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4)占地和建筑面积;
3、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及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审原件,收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法人证
书或单位营业执照、(审原件,收复印件)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内办结,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再生育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130123055000
本指南适用于再生育审批申请和办理。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1、夫妻生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2、双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3、《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正、反面);
4、已生育子女生育证卡;
5、已生育子女属于政策外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应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
6、小儿病残的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7、丧偶或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8、再婚的提供离异方《商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法定时限17个工作日内办结,承诺时限17个工作日。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核发、续展、注销服务指南
11131102MB1624405T4000120017000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一)年龄:1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一)《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近期免冠白底彩照6张;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申请和办理。
1、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2、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核意见;
3、乡(镇)、街道审核意见书.
受理-审核-办结
7个工作日
不收费
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乡(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不含占用农用地)
本指南适用于乡(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不含占用农用地)的申请和办理。
办公地址:青罕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故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的申请和办理。
《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
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保障标准内全额免除租金。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
(五)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30个工作日
无
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故城县兵役登记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兵役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意见》
1.政治条件: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政治历史清楚,遵纪守法,品德优良,乐于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决心为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2.身体条件:按每年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男性身高160CM、女性青年158CM以上,视力标准为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8或矫正度数不超过600度。
1.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证;
3.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
办公地址:青罕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000524003000
十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复核的申请和办理。
十二、事项类别:行政给付
十三、办理依据:
河北省民政厅印发的《关于落实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民〔2011〕76号)
十四、受理、审批机构
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十五、许可条件
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十六、优惠政策
十七、申请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4)退伍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入伍前和退伍后均为农村户籍证明
(6)无工作证明和社保缴费记录
(7)2寸近期免冠照片6张
(8)《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认定表》
(9)《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三份身份证
十八、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
十九、审批时限
法定5个工作日;承诺1个工作日。
十三、责任追究
十四、办公地址:青罕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000524017000
二十、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的申请和办理。
二十一、事项类别:行政给付
二十二、办理依据:1.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依据文号:民发〔2012〕27号;2.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依据文号:民办发〔2012〕3号;
二十三、受理、审批机构:乡镇退役军人事务站
二十四、许可条件:符合条件的烈士子女
二十五、优惠政策
二十六、申请材料:
(4)烈士证明书
(5)错杀后被平反人员证明材料
(6)本人与烈士或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
(8)《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审核认定表》
(9)《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审核采集表》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三份身份证
二十七、办理流程:受理--审核
十、审批时限:法定5个工作日;承诺1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待遇申请
金服务指南
二十八、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抚恤优待金的申请和办理。
二十九、事项类别:行政给付
三十、办理依据:《河北省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退役人员有关政策落实的实施意见》冀民[2007]53号文件(民发[2007]102号)
三十一、受理、审批机构: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三十二、许可条件:符合“两参”身份的人员
三十三、优惠政策
八、申请材料:
(6)《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
(7)《部分参战退役、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审核审定表》
三十四、办理流程:受理--审核
三十五、审批时限:法定5个工作日;承诺1个工作日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初审服务指南
三十六、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初审的申请和办理。
三十七、事项类别
三十八、办理依据
原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8﹞23号)第六条、第九条
三十九、受理、审批机构
乡镇行政服务综合中心
四十、许可条件
①户籍在本省;②女方年满49周岁;③只生育一个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④现无存活子女或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独生子女死亡的在女方年满49周岁以后,夫妻双方每年分别落实9720元(每人每月810元)的扶助资金;独生子女伤残的在女方年满49周岁以后,夫妻双方每年分别落实6960元(每人每月580元)的扶助资金。
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提交身份证、户口页、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镇初审--县级审批并公示--省地备案。
七个工作日
免费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的申请和办理。
乡镇行政服务综合中心、县卫生健康局
⑴父亲、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为我省农村居民的;
⑵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该考生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⑶考生本人为我省农村居民的。
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十分
《河北省农村高考加分独生子女审定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身份证、户口页
考生申请--村级评议公示--乡镇初审公示--县级审定--县级教育考试机构存档。
四十一、审批时限
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初审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申请和办理。
1、认为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家庭,可向女方所在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申请。2、病残儿医学鉴定实行区市初审鉴定和市级鉴定。对青岛市级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市人口计生委申请省级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照顾再生育
八、申请材料1、《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两份;2、父母及子(女)三人近期三寸免冠正面半身照两张;3、户口簿复印件;4、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5、病残儿病历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两份(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以及诊断资料等须为公立三级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个人申请--村级初审--镇、街级审核--县级审批并公示
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00-11:20,下午13:50--17:00
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00-11:20,下午14:50--17:50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核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本指南适用于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核。
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各乡镇、城区办
具有河北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孤儿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孤儿父母有关情况必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孤儿监护人签字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提交申请材料-村(居)委会核实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查证-县民政部门复核
35个工作日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临时救助的申请和办理。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第7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1.个人书面申请、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2.遭遇突发困难的证明材料。
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受理-、审核、公示、审批-大额救助由县民政局审批-
一般救助审批时限为6个工作日,急难救助采取24小时内先行救助。
十二、救济途径:个人向所在乡镇或社区提出申请。
(一)投诉。
受理机构:
地址:
(二)行政复议
受理机关:故地址:
(三)行政诉讼
(四)受理机关:地址:
十三、监督方式
十四、责任追究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审核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审核。
1.具有河北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2.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孤儿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孤儿父母有关情况必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孤儿监护人签字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初审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初审的申请和办理。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74号)
具有河北省户籍,持有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低保家庭成员需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填写《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提交申请-村(居)委会核实-初审-复审-审批-报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医疗救助申请审核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办理。
三、事项类别:行政给付
《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衡医保字【2019】22号
各乡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1.书面申请;
2.申请审批表;
3.诊断证明、病历首页;
4.正式医疗门诊单据、住院正式票据;
5.非城乡特困供养和城乡低保户提供贫困证明(村委会或居委会盖章、负责人签字)
6.身份证、户口页、本人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复印件1份;
7.低保证明或五保证明(乡民政所、社区办出具);
8、村(居)委会公示照片(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除外)。
1.医疗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报;
2.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审核;
3.县医保局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的具体金额;
4.财政局发放救助资金;
5.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一窗口受理、一站式报销、一票制结算”。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灾民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审核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灾民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审核的申请和办理。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民函[2011]221号)。
因受自然灾害侵袭,住房全部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法修缮居住的农村居民家庭均可申请倒房重建。居民在某一居住点的房屋因灾全部倒塌或严重损坏,但在别处另建有住房的,不能列入建房补助对象;已确定列入当年危房改造项目的因灾倒损房户,不能再享受倒房重建政策帮扶。
1、受灾户填写《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审批表》,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可由村(居)民小组提名;
2、户主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有份证件。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初审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初审。
具有河北省户籍,低保家庭中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酌情扩大到低收入的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初审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初审申请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条。
1.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主要有以下两类人员:
3、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乡居(村)民,其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户口本、身份证明、家庭收入证明、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经济状况核查申请书
17个工作日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初审、终止审核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本指南适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初审、终止审核的申请和办理。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1.本人(他人或村委会代)申请2.乡镇和村委会入户调查核实3.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公示4.乡镇提出审批决定5.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备案。
40个工作日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申请和办理。
四、办理依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冀民〔2007〕57号)第十三条
五、受理、审批机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六、许可条件:符合法定条件
八、申请材料: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救助审批表、优抚对象住院票据、优抚对象的类别证件
九、办理流程:受理---转报县局审核
十、审批时限:法定10个工作日;承诺1个工作日。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申请受理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的申请和办理。
四、办理依据: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的通知》(冀民﹝2012﹞91号)
五、受理、审批机构:
六、许可条件:
符合法定条件
(1)本人书面申请(2)户口簿(3)退役军人证(4)军队医院证明:1.退伍档案中患慢性病记载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慢性病证明;2.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例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例。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打印
十、审批时限:
法定10个工作日;承诺1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三属”(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待遇申请受理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申请和办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烈士证
(3)本人申请
(4)本人与烈士的关系证明
(5)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九、办理流程:受理---审核---打印
十、审批时限:法定5个工作日;承诺1个工作日
本指南适用于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的申请和办理。
退役证、本人照片
法定5个工作日;承诺1个工作日
伤残等级评定、补评、调整申请受理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伤残等级评定、补评、调整的申请和办理。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文件》(冀退役军人厅字﹝2019﹞9号)《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文件》(冀退役军人厅字﹝2019﹞9号)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请受理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请受理的申请和办理。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冀政办函﹝2005﹞27号)
①本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②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无政策外生育;③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④年满60周岁。
每人每年960元的奖励资金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表》、身份证、户口页、结婚证、《生育证》或《收养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受理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受理的申请和办理。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16号)
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户籍在本省;
2.一般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个人申报--村级评议公示--乡镇初审公示--县级确认--资金直接打到本人卡中。
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受理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受理的申请和办理。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
每人每月十元奖励
身份证、户口页、《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本人申请--村级(单位)初审公示--乡级卫健(计生)部门确认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受理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受理的申请和办理。
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表》
符合条件的《参保表》
《参保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页复印件
城乡居民提出申请并填写《参保表》,村协办员签字加盖村公章一并上报乡镇社保所,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审核。
1个工作日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受理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受理的申请和办理。
四、事项类别
就业失业登记证受理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就业失业登记证受理的申请和办理。
五、事项类别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1.申请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2.进城务工人员必须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需要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如原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社会保障缴费记录等原件;
3.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国土部门证明;
两寸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一张、户口本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复印件一份、毕业证复印件一份(针对刚毕业的大学生);做失业登记的还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六、事项类别
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具有本县户籍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不含补缴月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协保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均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城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三)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五)农村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外出就业6个月以上返乡农民工,以及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八)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九)协保人员。是指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协保证明的人员。(十)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是指由市扶贫办提供的已建档立卡并纳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管理的农村贫困人口。
6、失地失业人员,需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失地证明。
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受理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受理的申请和办理。
七、事项类别
《关于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有固定营业场所并办理就业手续,在申领补贴时正常经营。
(一)《故城县创业补贴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变更的还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创业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五)申请人工商银行借记卡或存折正反面复印件;(六)本县城乡失业人员创业持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七)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八)返乡农民工应提供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九)企业和民办非企业需提供企业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十)创办企业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章。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受理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受理的申请和办理。
八、事项类别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经认定为公益性岗位的各类用人单位
1.《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花名册》;
2.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受理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受理服务指南的申请和办理。
九、事项类别
每季度一次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受理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受理的申请和办理。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7号)第九条
户籍在故城县的80周岁以上老人
发放高龄补贴
户口本、身份证和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二寸照片两张
个人填写申请表,村级申报,乡级审核,县级批准
每半年审核发放一次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2、《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无优惠
一、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二、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服务指南
《故城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1.书面申请;2.申请审批表;3.诊断证明、病历首页;4.正式医疗门诊单据、住院正式票据;
5.非城乡特困供养和城乡低保户提供贫困证明(村委会或居委会盖章、负责人签字)6.身份证、户口页、本人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复印件1份;7.低保证明或五保证明(乡民政所、社区办出具);8、村(居)委会公示照片(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除外)。
教育救助申请受理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教育救助申请受理的申请和办理。
《衡水市城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1、城乡低保户中的大学生、农村低保户、“两户”家庭中的在校统招本科大学生。
2、低保家庭中当年录取的大学生(不含自费生);
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受理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受理的申请和办理。
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中老办字〔2016〕15号)
(二)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
(三)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四)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5倍以内)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
1.老年人补贴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银行账户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申请和办理。
衡水市残疾人联合会、衡水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衡残联字[2011]4号)
补贴标准为每辆每年补贴260元
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和购车凭证及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持申请材料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残疾人机动轮椅燃油补贴申请审批登记表。
每年5月31日前提交下年度审核信息
故城县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初审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初审的申请和办理。
《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社﹝2011﹞146号)第四条
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简称四类重点对象
优先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一)农户危房改造申请;
(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1、四类重点对象向村委会递交危房改造申请;
2、村委会受理申请后,就申请人家庭住房安全状况是否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开展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评议通过的,村公示15日,无异议的上报乡镇审核;
3、乡镇政府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将审定结果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的上报县危改办;4、县危改办组织住建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安全情况进行鉴定;组织扶贫部门、民政部门和残联对申请人的贫困程度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鉴定为C级危房的批准予以维修加固;鉴定为D级危房的批准予以拆除新建。批准结果告知申请人,纳入改造计划,申请危改补助资金。
5、申请人被批准危房改造后,自主组织改造,改造完成经危改办组织验收合格后,30日内补助资金足额直接拨付改造户一卡通账户。
15个工作日
十一、监督方式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退耕还林补贴申请受理事项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退耕还林补贴申请受理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条
1、符合省级对退耕还林的要求;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z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30天工作日
无收费
造林绿化补贴申请受理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造林绿化补贴申请受理的申请和办理。
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印发的《河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冀财农﹝2017﹞167号)
1、符合省级对项目造林的要求;2、无争议的项目造林地块
造林主体根据项目造林要求,提供造林规划(位置、面积、树种、栽植模式等)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上级下达项目造林任务下发至乡镇,由林业站组织造林主体规划,乡镇林业站审核后汇总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局进行复审后,造林主体实施项目,完成项目造林后向乡镇提交拨付资金请示,由乡镇初步验收,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复验,对项目造林合格地块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补助资金。
14天工作日
十六、责任追究
户籍办理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户籍办理的申请和办理。
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在本地实际居住,自愿迁入户口。
一、出生登记(监护人申报)
国内出生:①父母结婚证件或非婚生育说明;申报出生时,父母已经离婚的,提供离婚证件、确定子女共同生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②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仅有父母一方信息,要求随另一方落户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与另一方的亲子鉴定证明);③父亲或母亲户口簿。
二、迁移登记(本人或户主申报)
(1)自有房屋:①门牌证及复印件;②本人书面申请书;③居民户口簿
(2)投靠亲友:①亲属关系证明(无亲属关系的可不提供);②双方居民户口簿;③迁入方书面申请书;④户主同意落户申请书。
(3)社区公共户:①迁入方书面申请书;②居民户口簿;
(4)租赁房屋:①租赁协议;②门牌证及复印件;③迁入方居民户口簿;④本人书面申请书;⑤房主同意落户申请书。
符合以上情形的若有子女随迁,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件;如父母离婚或投靠继父母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出生登记(监护人申报):1个工作日。迁移登记(本人或户主申报):(1)省内迁入:当场办结;(2)省外迁入:40日。
首次申领免费。补发在以下标准基础上加倍收取:手写6元/册,微机打印8元/册,集体户口簿30元/册。插页式户口簿和集体户口簿单页收取工本费0.5元;集体户口簿外皮5元,插页式户口簿外皮3.5元。
居民身份证核发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居民身份证核发的申请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8号)第二条、第八条
辖区常住户口居民。
《居民户口簿》。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办理。
①交验申请材料;②核验身份;③采集指纹、人像信息;④打印领取凭证;⑤公民核对登记表内容并签字确认,同时交纳证件工本费;⑥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居民身份证收费收据。
15或18个工作日。
市区和县城区派出所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派出所18个工作日内办结。
首次申领免费,丢失补领40元/证,有效期满换证20元/证,新版临时证申领10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及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综[2014]31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电子化收缴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非税[2008]5号)
居住证核发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居住证核发的申请和办理。
(1)居住在自购房屋的:①居民身份证(验看);②房屋产权证明原件(验看)及复印件;③本人两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2)居住在租赁房屋的:①居民身份证(验看);②房屋产权证明原件(验看)及复印件;③房屋租赁合同原件(验看)及复印件;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验看)及复印件;⑤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状;⑥本人两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3)居住在直系亲属家的:①居民身份证(验看);②房屋产权证明原件(验看)及复印件;③房主开具的住宿证明;④直系亲属关系证明(验看)(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夫妻、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4)居住在用工单位的:①居民身份证(验看);②用人单位住宿证明;③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原件(验看)及复印件;④本人两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5)经商的:①居民身份证(验看);②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看)及复印件;③居住地址证明材料;④本人两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6)工作调动的:①居民身份证(验看);②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调动证明(验看)及复印件;③居住地址证明材料;④本人两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8)学生居住在学校的:①居民身份证(验看);②学生证、录取通知书、学籍卡之一原件(验看)及复印件;③学校地址证明材料;④学校住宿证明;⑤本人两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9)学生未居住在学校的:①居民身份证(验看);②学生证、录取通知书、学籍卡之一原件(验看)及复印件;③居住地址证明材料;④本人两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代办的应当提交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①交验申请材料;②填写信息登记表;③采集申报人人像;④社区民警在两个工作日内入户核查,并采集入户相片;⑤派出所领导审核;⑥县局审核;⑦打印居住证。
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办结。。
免收证件工本费
税务登记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的申请和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