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大项):水产苗种生产审批事项名称(子项):水产苗种生产审批事项名称(业务办理项):新办
事项层级:市/县
下沉权限:镇受理,市、县审批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构:市、县农业农村局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结果获取:邮政寄递、电子证照、窗口自取
二、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申请条件:
(一)生产区域有固定的生产场地,面积不得少于4公顷,符合养殖规划要求,取得养殖证,生态环境良好,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标准,并建有完善的生产设施。
(三)水产苗种生产条件和设施应当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应当配备1—2名具有相应的技术资质证明(技术职称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水产专业技术人员。
(五)水产原、良种场亲本质量必须符合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申请材料
(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网办免提交)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网办免提交);
(四)场区平面图;
(五)营业执照;(网办免提交)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网办免提交);
(八)苗种生产技术规程。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窗口4种方式申请。
1、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
2、市、县政务服务中心
3、乡镇便民服务中心
申请人所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
4、村(社区)便民服务站
申请人所在村(社区)便民服务站
特别说明: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时,可选择邮政寄递或窗口自取方式获取结果;通过市、县、乡镇、村(社区)政务服务场所办理的,须现场请申请人选择任一场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不受受理窗口地址限制。
(二)收件
1、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申请的办件,由统一受理平台默认系统自动收件。
3、通过线下收件的,需现场登记获取办理结果的方式,可选择在县、乡镇、村(社区)任一场所获取。
(三)受理
各乡镇政务服务人员对照申报材料清单,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四)审批
由市或县农业农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五)送达
1、上传电子证照。
2、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申请的业务,申请人选择邮政寄递的,按流程寄送。
2.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补发)
事项名称(大项):水产苗种生产审批事项名称(子项):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事项名称(业务办理项):水产苗种生产审批(补发)事项层级:市/县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网办免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窗口4种方式申请。
申请人所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4、村(社区)便民服务站
3、通过线下收件的,需现场登记获取办理结果的方式,可选择在市、县、乡镇、村(社区)任一场所获取。
由市、县农业农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3.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延续)
事项名称(大项):水产苗种生产审批事项名称(子项):水产苗种生产审批事项名称(业务办理项):续展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水产苗种场育苗池平面图;
(五)营业执照。(网办免提交)
对各乡镇政务服务人员对照申报材料清单,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由市、县农业农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4.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变更)
事项名称(大项):水产苗种生产审批事项名称(子项):水产苗种生产审批事项名称(业务办理项):依申请变更事项层级:市/县
(二)营业执照;(网办免提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5.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注销)
事项名称(大项):水产苗种生产审批事项名称(子项):水产苗种生产审批事项名称(业务办理项):依申请注销事项层级:市/县
审批机构:市、县农业农村局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结果获取:邮政寄递、批文、窗口自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网办免提交)
(二)湖北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2、县政务服务中心
特别说明: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时,可选择邮政寄递或窗口自取方式获取结果;通过县、乡镇、村(社区)政务服务场所办理的,须现场请申请人选择任一场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不受受理窗口地址限制。
由市、县农业农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注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决定。
1、注销不产生证照,无需上传。
申请单位或个人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编号
申请原因
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业务审批的告知书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许可条件
1、生产区域有固定的生产场地,面积不得少于4公顷,符合养殖规划要求,取得养殖证,生态环境良好,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标准,并建有完善的生产设施。
3、水产苗种生产条件和设施应当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应当配备1—2名具有相应的技术资质证明(技术职称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水产专业技术人员。
5、水产原、良种场亲本质量必须符合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提交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渔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网办免提交);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网办免提交);
4、场区平面图;
5、营业执照(网办免提交);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网办免提交);
8、苗种生产技术规程
四、办理程序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2.申请企业或个体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两年之内不得再通过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行政许可。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本申请人就申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业务审批事项,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对照法定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