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分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类。关税壁垒,是指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海关向进出口商征收关税所形成的一种贸易障碍。非关税壁垒,是指除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措施所形成的贸易障碍,又可分为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两类。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中的直接限制属于传统贸易壁垒的范畴,它们由来已久,而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最近几十年出现的新形式,而且越来越多的为发达国家所采用,成为如今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角。
传统贸易壁垒主要是在商品价格数量上设置障碍,导致出口国商品价格上涨或出口数量变小,其中关税壁垒为其主要代表,本文试以关税壁垒为例进行博弈分析。
假设存在两个国家,A国和B国。当A国对B国某项产品实施关税时,B国也将实施报复,在这场博弈中,两国的信息是对称的。假设两国在采取措施之前收益各自为M、N;一方采取贸易保护措施,会使另一方损失比例的收益,则A国受保护后的收益为M-M,B国受保护的收益为N-N。如果一方采取保护措施而另一方未做任何回应,这时双方的利益分配呈现如下情况:如果A国采取保护措施,B国未做回应,则B国收益为N-A国收益方面,由于A国限制B国产品的进口,国内产业收益增加,设为收益的比例,而国内消费者由于消费了价格更高,质量相对下降的产品而蒙受损失,设为收益的比例。同理,B国收益中也存在生产商利益的增加和消费者利益的减少两方面影响。其中:M-M
在上述博弈矩阵中,理论上稳定的均衡解是(M,N),此时双方利益均为最优;但是现实中的均衡解是(M-M,N-N),此时双方的利益损失均为最大。在非合作博弈下,两国制定关税来保护本国产业,但是最终导致两国的利益损失最大,当关税制定成功时,得到最大好处的是两国的生产商,但是消费者却受到了损失,因为发达国家的消费能力更强,对于国外廉价消费品的依赖性更强烈,所以在制定关税方面,不发达国家有更大的积极性,近几十年来,发达国家逐渐采用另外一种贸易壁垒方法,那就是技术性贸易壁垒。
一、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向美国的出口额的影响
(一)基于实证的分析
(二)基于美国出口政策的分析
按照国际经济学理论,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汇率下降,本国货币升值,那么外国出口商品以本国货币标示的价格就会降低,从而外国出口商品的价格竞争力提高,本国从外国的进口量增加,进口额增加。人民币升值,可以使美国商品在中国市场变得更便宜,从而增加中国对美国的进口。但是,由于比较优势的作用,我国从美国进口的商品主要是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商品,美国出于政治战略的考虑,对我国从其企业进口该类产品设置了诸多限制。因此,人民币升值不会使我国从美国的进口有很大幅度的增加,从而对我国从美国的进口额不会产生很大影响。
三、人民币升值对中美贸易结构的影响
中美贸易是典型的互补型贸易,但是,在这种互补型贸易中,我国处于不平等地位。宗毅君(2006)计算了1990~2005年的中美相互贸易结合度。结果表明:美国对中国各年的贸易结合度都小于1,即贸易联系较松散;而除1990年外,各年中国对美国的贸易结合度都大于2,即贸易关联较紧密。由此可见,中美两国在中美贸易中所处的地位不平等。
人民币适度升值,将导致出口产品的美元价格上升,势必挤压出口企业的利润空间。这样可以最有效率地把那些技术含量与附加值低的、经营管理不善的、成本高且效益低的企业和产品排挤出海外市场,还可以迫使优势企业积极改善经营管理,力争在技术、品牌和营销策略等方面取胜,依靠科技进步、品牌设计和产品质量获取竞争优势。同时,人民币升值会降低先进设备的进口成本,从而有利于促进我国出口生产部门的技术进步与出口结构升级。另外,人民币升值降低了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成本,有利于企业走出国门,进行产业转移和技术学习,从而促使国内产业结构和出口贸易结构升级。
另外,从我国对美国的进口贸易结构来看,人民币升值会使美国的出口产品以人民币标示的价格降低,只要美国对华出口限制政策有所松动,我国就会加大对美国高科技产品的进口力度。
四、人民币升值对中美双边贸易条件的影响
另外,从长期来看,人民币升值可改善我国对美国的双要素贸易条件。双要素贸易条件为商品价格贸易条件乘以我国出口品的劳动生产率指数与美国生产我国进口品的劳动生产率指数的比率。人民币升值能促使我国出口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快技术进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以保持竞争优势,从而有利于改善我国对美国的双要素贸易条件。
五、几点结论和建议
1.本文分析了人民币升值对中美贸易的影响,分析的前提是人民币适度升值。小幅度的人民币升值对中美进出口额的影响不大,从而对中美贸易收支的影响不大,并且适度的人民币升值有利于改善我国出口贸易结构、价格贸易条件和中美双要素贸易条件。这会使我国在中美贸易利益分配格局中的地位得到提升。
2.由于人民币升值对我国贸易收支的影响不大,而我国国际收支顺差的刚性和良好的经济增长态势又对人民币升值形成压力。从长期来看,这样会造成人民币的恶性盘升。如果这种盘升是大幅度、快速式的,将不仅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而且会超过我国经济的消化能力,给宏观经济带来不稳定因素。因此,我国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使人民币升值坚持小幅度、渐进式的原则,而我国企业也应采取措施来应对外汇风险。
3.宏观上,我国政府应采取措施来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包括:逐步取消出口退税,缓解经常项目顺差的压力;大力发展内需,减小外贸依存度;扩大对美国的进口,实行以出口带动进口,以进口促进出口的贸易政策;加大“走出去”战略的发展力度,缓解资本项目持续保持高额顺差的压力;加快建设人民币远期外汇市场以及加大对企业汇率风险的宣传,提高金融衍生品的使用效率;在以一篮子货币为基础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提高“微幅、双向、稳重爬升”的调控艺术,适当放大浮动区间,配合其他政策,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汇率水平向均衡水平的调整。
4.微观上,我国企业要灵活采用金融手段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提高谈判能力,与上下游厂商共同分摊汇率变动的影响;加强管理,提高效率,降低生产经营成本。长期来看,企业要加强技术创新,增加产品附加值,实现产品升级,打造品牌。
关键词:纳税理性;偷逃税;税务筹划
“理性经济人”是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企业作为市场经营的利益主体,其目标是追求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企业自然希望能少纳税甚至不纳税,总是想方设法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在法制不完善的税收环境下,这种动机往往演变为违法的偷逃税行为。随着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和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偷逃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纳税人开始转向运用科学的税务筹划手段合法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企业纳税人追求的是税后利润的最大化,而税务机关则尽可能保证国家税款的应收尽收和及时征缴入库。因此,企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税收征纳的博弈客观存在,只是在不同税收环境下两者之间的策略选择存在一定的差别。
一、企业偷逃税与税务机关的博弈分析
假定企业纳税人欲通过偷逃税手段减轻税负,模型中只考虑税务机关行为对企业偷逃税行为的影响,此时的博弈双方是企业和税务机关。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业,局中人(2)税务机关。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为偷逃税或不偷逃税也不筹划,税务机关为税务查获或未查获。这里仍作如下假设:偷逃税款额为T,被税务机关查获的概率为P,查获后应补缴税款为T,加收滞纳金并处罚金为C32,查获后用于寻租以减轻处罚的支出为F,因此影响预期收益的因素有T、P、C32、F(为研究上的方便,这里不考虑企业开展偷逃税行为的额外成本支出,如设置两套账成本、心理成本等)。根据假设条件分析得出企业纳税人的得益矩阵,如图1所示[1]:
从可以分析得出,纳税人的预期收益为:
U=T×(1-P)+(-C32)×P
=T(1-P)-C32×P=T(1-P)-λT×P
=T[1-(1+λ)P]
其中税收处罚率λ=C32/T,当T[1-(1+λ)P]>0,即(1+λ)P<1的情况下,纳税人将获取偷逃税收益U>0,此时企业就有了偷逃税的经济激励;但企业并不一定选择偷逃税行为,其具体行为的选择取决于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1]。
当T[1-(1+λ)P]<0,即(1+λ)P>1的情况下,纳税人偷逃税收益U<0,此时企业偷逃税行为是不经济的,但企业不一定选择不偷逃税。这里需要考虑一个特殊因素——税务寻租,当不存在税务寻租途径时,由于偷逃税的预期收益小于零,企业不会选择完全不经济的偷逃税行为;当存在税务寻租途径,企业的具体行为选择取决于寻租支出F和逃税支出T+C32之间的关系。若F>T+C32,则企业纳税人不会选择偷逃税行为,若F具体来说,在税收处罚率λ既定的情况下,当查获概率P<1/(1+λ)时,企业的理性纳税行为是偷逃税行为;当查获概率P>1/(1+λ)时,企业的理性纳税行为是纳税遵从,但在存在税务寻租的特殊情况下企业的纳税遵从也有可能转化为偷逃税行为。在企业偷逃税行为被查获的概率P既定的情况下,当税收处罚率λ<(1-P)/P时,企业倾向于偷逃税的理性纳税行为;当税收处罚率λ>(1-P)/P时,企业倾向于依法纳税。因此,为有效遏制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税务部门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大税收稽查力度,二是加大税收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查获概率和税收处罚率,从而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
二、企业税务筹划与税务机关的博弈分析
严格意义上讲,税务筹划是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一种合法行为,但这种“合法性”客观上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而在这一确认过程中客观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的偏差,使得企业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否存在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和税务机关来说,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企业无法准确预测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认定态度,税务机关也不可能完全掌握企业所有真实的纳税信息[2]。因此,企业纳税主体与税务机关成为非完全信息博弈下的双方主体。
假定企业所处的环境是一个稳定的经济环境,则企业优先选择开展税务筹划,模型中只考虑税务机关行为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此时的博弈双方是企业和税务机关[3]。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业,局中人(2)税务机关。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为筹划或不筹划,税务机关为税务稽查或不稽查。这里仍作如下假设: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直接成本为C1,机会成本为C2,税务筹划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违法行为的风险成本即加收滞纳金和税收处罚的金额为C32;企业税务筹划的节税利益为T;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的稽查成本为C。
当企业选择了开展税务筹划,税务机关具有进行税务稽查或不进行税务稽查这两个选择。当税务机关不进行税务稽查时,企业的收益函数为U=T-C1-C2;当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时,如果认为企业的税务筹划是合法的,此时企业的收益函数为U=T-C1-C2;如果认为企业的税务筹划是违法的,此时企业的收益函数为U=-C1-C2-C32[4]。
由于受税收征管力量和水平的影响,税务机关客观上并不对每个企业开展税务稽查。假设企业估计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概率为P1,不开展税务稽查的概率为1-P1;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情况下,对企业税务筹划“合法性”的认定概率为P2,对企业税务筹划“非合法性”的认定概率为1-P2,则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
U=(T-C1-C2)×(1-P1)+(T-C1-C2)×P1×P2+(-C1-C2-C32)×P1×(1-P2),企业不开展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U=0。
(一)税务机关的策略选择
尽管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目的在于严格税收征管,监督企业依法纳税,现实中并不一定遵循成本收益原则,但为了研究上的方便,这里假定税务机关也是理性经济人,在选择税务稽查时遵循成本收益原则。当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时,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U=-C×P2+(T+C32-C)×(1-P2);税务机关不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U=0。当企业不开展税务筹划时,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U=-C;不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U=0。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时,只有当税务机关的期望收益U=-C×P2+(T+C32-C)×(1-P2)>0,即P2<(T+C32-C)/(T+C32)时,税务机关应选择税务稽查策略;当企业不开展税务筹划时,税务机关应采取不稽查策略。
(二)企业税务筹划的一般策略选择
当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时,若企业估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务筹划认定为合法时,企业将选择筹划策略以取得税收收益,此时企业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U=T-C1-C2,且U>0;若企业估计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时,企业将选择不筹划策略,此时企业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U=-C1-C2-C32<0。即当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情况下,企业的收益函数:
P2>(C1+C2+C32)/(T+C32),
此时企业应选择开展税务筹划策略;当税务机关不开展税务稽查时,因为T-C1-C2>0,企业应选择税务筹划策略。只有当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
P1×(1-P2)<(T-C1-C2)/(T+C32),
此时企业选择税务筹划策略。
结合前面对税务机关与企业税务筹划的策略选择分析,只有当(C1+C2+C32)/(T+C32)
三、企业特殊策略选择的经济博弈分析
这里的特殊策略选择是指企业纳税人在一定的外部环境下,为减轻税收负担所选择的合法筹划或非法筹划,即选择合法的税务筹划行为还是违法的偷逃税行为[5]。假定在相对稳定的税收环境下,企业欲通过一定手段减轻自身税负,模型中只考虑税务机关行为对企业行为选择的影响,此时的博弈双方是企业和税务机关。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业,局中人(2)税务机关。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为偷逃税或税务筹划,税务机关为税务稽查或不稽查。
这里仍作如下假设:节税额为T,税务机关的稽查概率为P3,并假定企业的偷逃税行为一旦稽查即被查出,而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被认定为合法;偷逃税被查获后应补缴税款为T,加收滞纳金并处罚金为C32,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直接成本为C1,机会成本为C2。因此影响偷逃税行为预期收益的因素有T、P3、C32,影响税务筹划行为预期收益的因素有T、C1、C2(这里不考虑企业开展偷逃税行为的额外成本支出,也不考虑现实中可能存在的税务寻租成本)。为研究上的方便,现引入三个相对率指标反映这些不同的影响因素:一是税收处罚率λ,即λ=C32/T;二是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δ,即δ=(C1+C2)/T,三是税务稽查概率P3。可以分析得出纳税人偷逃税的预期收益为:
U1=T×(1-P3)+(-C32)×P1
=T(1-P3)-C32×P3
纳税人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为:
若U2=(T-C1-C2)×(1-P3)+(T-C1-C2)×P3=(T-C1-C2);
则U1-U2=(C1+C2)-(T+C32)×P3。
当U1=U2,即:
(C1+C2)-(T+C32)×P3=0时,企业采取偷逃税行为与开展税务筹划行为取得的预期收益是一致的。对该式进行调整分析,两边均除以T,则得出δ-(1+λ)P3=0。在λ和P3既定的条件下,当U1-U2>0,即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δ>(1+λ)P3时,企业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大于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选择是偷逃税行为;当U1-U2<0,即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δ<(1+λ)P3时,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大于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策略选择是开展税务筹划。因此,企业应尽可能降低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以提高税务筹划行为的经济效益。
在δ和P3既定的条件下,当U1-U2>0,即税收处罚率λ<(δ-P3)/P3时,企业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大于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选择是偷逃税行为;当U1-U2<0,即税收处罚率λ>(δ-P3)/P3时,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大于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策略选择是开展税务筹划。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大税收处罚力度,遏制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促进企业开展合法的税务筹划行为。
在δ和λ既定的条件下,当U1-U2>0,即税务稽查概率P3<δ/(1+λ)时,企业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大于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选择是偷逃税行为;当U1-U2<0,即税务稽查概率P3>δ/(1+λ)时,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大于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策略选择是开展税务筹划。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引导企业减轻税收负担的方式由违法的偷逃税行为转向合法的税务筹划行为。
四、结语
经济激励是影响企业理性纳税行为的根本诱因。偷逃税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其可能的预期收益客观上受税务机关查获概率、税收处罚力度等因素的影响。企业税务筹划作为一项合法的理财行为,其预期收益客观上受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税务机关对税务筹划的合法性认定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了有效遏制或减少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引导和促进企业开展合法的税务筹划行为,税务机关应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加大对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税收处罚力度,减少纳税人偷逃税的收益预期,有效降低纳税人偷逃税行为的内在经济激励。同时,加强税务机关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教育,从根本上堵住纳税人税务寻租的源头,科学认定纳税人的税务筹划行为,从而切实体现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对于企业纳税人来说,应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税务筹划手段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尽可能减少税务筹划成本支出,降低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以取得较好的税务筹划效果。在此基础上,纳税人依法开展税务筹划、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实现“税企双赢”的最佳效果。
参考文献:
[1]张斌.博弈论在税收筹划中的运用[J].商业经济,2004(12):56-58.
[2]张晓美.企业税收筹划研究——基于风险控制、效应的探讨[D].重庆: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3]王晓芳,肖琳玲.税收筹划博弈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2):56-57.
喉舌与媒体
“喉舌”与“媒体”,涉及到广播文艺功能的变化。
建国以来,广播文艺经历过一个由被动制作到主动创作的过程。或者说,是一个从为人作嫁到自己走路的过程。
50年代初,广播队伍初建,归属于新闻宣传口(),而不是文化艺术口(文化部)。电台强调要成为党和政府的喉舌,成为人民的喉舌。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广播是媒介和工具。当时新闻类、文艺类节目被称作“新闻广播”、“文艺广播”,还没有“广播新闻”、“广播文艺”的提法。如果说新闻节目是报纸的“有声版”的话,那么文艺节目便是社会文艺的“录放版”。文艺编辑有两大任务:一,政策把关;二,编、播、录、放。换句话说,就是对社会主义文艺作品加以筛选,进行广播化处理。因此,他们尽管是决定节目优劣的关键角色,却属于默默无闻的幕后英雄,既不自我标榜,也不标新立异,只是当好配角。就“广播文艺”而言,这种为人作嫁的节目制作方式多少有一点被动。
80年代初,改革开放的力度逐步加大。1980年10月,全国第十次广播工作会议提出了这样的工作方针:广播电视要“自己走路”。
这个方针50年代初胡乔木曾经提出过,含义不同。当时主要指广播事业要建立自己的记者、编辑和节目制作队伍,免得只是报纸的传声筒。80年代重提,队伍已经壮大,设备不断完善,除了广播以外,还出现了电视,影响越来越大。“自己走路”不仅意味着摆脱报纸、杂志那种文字印刷,人工传递的信息传播方式,而且要充分显示音像俱备、电波传送、迅速及时、传播广泛、感染力强等优势,开创一条自己的发展道路。
1982年5月,广播电视部正式成立。第二年3月,在第十一次全国广播电视工作会议上,部长吴冷西强调:要“扬独家之优势,汇天下之精华”。这个观点可以说是“自己走路”方针的补充和发展。
“自己走路”有这样一些迹象:
——80年代,“广播新闻”自成体系,不限于报纸有声版的“新闻广播”。
——80年代,“广播文艺”开始探索,区别于录放版的“文艺广播”。
——80年代,“电视文艺”大行其道,电视散文、电视音乐(MTV)、电视戏曲、电视综艺、电视文化专题、电视艺术片等多种样式纷纷呈现。
——80年代前期,广播剧形成创作高峰,90年代被纳入“五个一工程”奖项。
——80年代,电视剧异军突起,蔚为大观,以极其普及的方式与电影争夺观众。
——80年代中叶,电影也划归广播电视系统。1986年1月,广播电视部改为广播电影电视部。
——90年代,国家教委正式确认并新增“广播电视艺术学”学科,设学士、硕士、博士生专业。
同样在80—90年代,正当广播电视系统提出“自己走路”和“扬独家之优势”的时候,理论界、学术界开始通行一个与“新闻”、“宣传”不完全相同的概念——“传播”。
在传播学领域里,广播、电视与报纸、杂志、图书同样被视为面向大众的传播媒介和工具,简称“大众传媒”。它们是“传者”与“受众”之间的桥梁。
从媒体的角度看,广播电视实际上存在着双重品格:既是新闻信息的传输工具,又是文化艺术的载体。作为文艺的视听载体,广播电视不是惟一的,除此之外还有电影、录音带、录像带、CD、VCD等等——或许将它们统称为“音像文化”、“音像艺术”更为准确。80年代以来,除了政府主办的广播电视节目以外,商业化操作的音像制品已经进入市场,具有同样的视听效果。
音像文艺的社会化,给广播电视文艺带来了竞争和压力。就“传者”而言,你播我听、你播我看的单一的传播途径改变了。专业化的音像技术不再是广播电视系统的专利。独家经营变成了多家经营,文艺领域的行家里手大量涉足音像创作。中外音像制品正在成为广播电视文艺的强大对手。就“受众”而言,文化消费观念增强了,拓宽了。他们可以有多种选择,不再限定于收听、收视电台电视台的节目,视听口味也越来越高。于是,在音像文化领域里,不再是电台电视台的编辑为观众筛选、择定节目,相反地,广播电视文艺节目与其他音像制品一样,要接受受众的选择与检验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电台文艺编辑向来有两大特点,一是具有强烈的“喉舌”意识,对政策把握和舆论导向十分敏感(因为长期归属于新闻宣传部门);二是具有无可比拟的广播电视专业化技能、技术、技巧(因为是政府独家经营)。这两个特点曾经是两大优势。如今,这两大优势显然要重新认真地思考了。
喉舌意识主要是就新闻宣传而言的,电台文艺编辑们常说:社会文艺所允许的,我们不一定允许——因为电台是政府的机构,重在表达政府的意志,传播政府的声音,必须强调政策性、权威性。这一点毫无疑义。然而,文艺和新闻虽然一样姓“文”,却分属两个范畴:新闻强调客观、真实;文艺强调主观情绪。新闻言简意赅;文艺情趣盎然。新闻迅速及时、“喜新厌旧”,重在追逐时代和生活的浪潮;文艺“喜新恋旧”,耐人寻味,重在探索人生价值和艺术魅力。如果说新闻不乏冷面孔,那么文艺永远有一副热心肠。我国的新闻宣传政策与文艺政策在侧重点上也略有不同:前者重在统一的舆论导向和优秀的作品示范;后者重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要为人民大众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
喉舌意识和百花齐放意识其实并不矛盾,但也不可相互取代。如上所说,广播电视有双重功能,倘若说“喉舌”强调的是媒介和工具功能,那么“百花齐放”强调的是艺术形态功能。广播电视文艺编导运用音像技术与艺术进行了创作,实际上已经不限于社会文艺的选择、加工、传播,它们自己也已经成为社会上音像文艺大舞台的作品。作为社会文艺的一部分,它们不再具有往日的权威性,同样要经受受众的选择、专家的审视乃至市场的检验。
面对媒体的竞争,仅有喉舌意识是远远不够的,泛泛地应付日常播出也难以满足受众的需求。广播人、电视人应当转变创作观念,变被动为主动,树立“广播电视艺术家”的意识。目前,文学艺术领域的行家里手既已涉足音像创作,并且有所作为,那么,广播电视文艺编导除了准确把握政策和舆论导向以外,增强文艺修养和艺术功力是当务之急。
载体与本体
顾名思义,广播文艺是广播所负载的文艺。广播是载体,文艺是本体。电视文艺类似。
载体的作用不可忽视。在文艺领域里,它们与本体相辅相成,其材质与性能直接影响到艺术本体的形态特征。比如:
文字——语言的符号,语言是思想的载体。有了语言文字才有文学,才有美文巧思和艺术化的文学。于是,文学成为文学的载体。
宣纸——国画的载体。生宣、熟宣的不同性能使泼墨写意与工笔重彩各呈异趣。
板材——版画的载体。于是有木刻的刀味、铜版画的金属味、腐蚀版的艺术肌理。
胶片——摄影的载体。胶片、暗房技术造就了摄影艺术。
广场、厅堂、剧场——表演艺术的空间载体。音乐、舞蹈、戏剧形成了广场艺术、室内艺术、剧场艺术的不同效果。
艺术有个传播问题,也有个记录问题。记录是为了传播。过去的艺术难以记录和复制,只能口传心授、手工制作、巡回展示,或借助于文字间接记录。这使文化艺术的普及与发展相对缓慢。20世纪摄影、唱片、广播、电视、电视的相继流行,意味着找到了新的声像媒体,也是载体。
声像媒体(载体)有什么功能呢?
首先,它们可以记录——客观地记录,不失原样地记录。记录声音、记录形象、记录色彩。既可以记录生活,也可以记录艺术。既可以静态地记录,也可以动态地记录。既可以生活化地记录。也可以艺术化地记录。胶片、电子的记录功能的发挥(电影、电视),其真实性甚至令舞台上三面墙式的“模拟现实主义”为之逊色,进而去探索“剧场艺术”的新路。
其次,它们可以表现——主观地表现。声音或形象不只是客观的,它们也能表现主观情绪、个性色彩、审美倾向,甚至可以表现臆造的、非现实的观念——音乐、音响尤其具有这种魅力,由此带来独特的审美感受。第三,它们可以复制——大批量的、机械化的、不走样的复制。
第四,它们可以传播——广泛而迅速地传播,可以借助于电子手段实现即时传播、同步传播。
前两个功能——对生活的客观记录,对情感的主观表现,属于艺术创作的范畴。艺术讲究情、趣、艺。后两个功能——大量复制,迅速传播,属于传播的范畴。
依托20世纪的现代科技,新一代的声像载体赋予文化艺术以新的面貌和新的包装,大潮般地涌向社会。它们加快了文明的步伐,也改变了传统艺坛的风貌。于是,融汇着机械技术、复制技术(印刷、摄影、拷贝)、电子技术的艺术形态被视为20世纪出现的、与现代科技相交汇的新艺术。特别是电影、电视、广播,有人称之为区别于诗歌、音乐、绘画、雕塑、建筑、舞蹈、戏剧七项艺术的第八艺术,第九艺术、第十艺术。
如果我们深入地思考一下,其实在视听领域,广播电视没有创造什么新的艺术语汇和新的艺术手法。一切都是固有的艺术形态(包括电影艺术)业已创造过的,而且已经相当成熟。视觉艺术如绘画、雕塑、舞蹈、杂技;听觉艺术如音乐、歌曲、曲艺说唱;视听综合艺术如戏剧、电影。即使如广播剧、电视剧,大抵也不过是听觉化的戏剧和电影式的声像蒙太奇叙事。所不同的,只是将胶片载体转化为电子载体、将观赏环境由专业化的剧院转化为日常的任意性环境而已(当然这也很重要)。从音像载体的角度讲,电视更需要从电影那里学习音像蒙太奇语汇、以及画面运动、节奏,影调、色彩以及音乐、音响等表现技巧。
正因为广播电视没有创造什么新的艺术语汇和艺术手法,因此把握固有的艺术形态十分重要。
艺术形态没有高低之分,只有手段、方法、风格、格调、韵味之别。它们之间从来不是相互排斥关系,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契合、借鉴、交融关系。艺术的哲理触类旁通,人们称之为“通感”。诗中有画,画中有诗。绘画的线条色彩、雕塑的块面结构渗透着音乐般的节奏韵律;音乐的音色、音响、柔度、力度可以带来空灵(空间感)、柔滑(视觉、触觉感)、冲击力。综合性的视听艺术如戏剧、电影、电视等,更是随处可见文学、绘画、音乐、舞蹈的影子,甚至还包括语言文字所负载的有关人生与艺术的哲理思考。
于是,广播电视面对文艺,势必形成多元化、多样化的趋势。应该说,艺术的高下不在于形式的新旧;作品品位的高低,不在于琢磨什么新样式或开发什么新品种。关键在于两点:
(1)艺术本体的把握——如文学、音乐、舞蹈、绘画、雕塑、戏剧、电影等。
(2)载体功能的发挥——即广播电视自身的艺术表现功能的发挥,如客观再现,主观表现,以及包括纪实美、形式美在内的情、趣、艺。
把握好这两点,手段的运用和样式的变化自在其中。
数千年人类文明所积累、所创造的艺术手段和艺术方法极为丰富。大千世界,芸芸众生,可以多视角、多方位、多层次、多形态地表现。没有什么事物广播电视不可表现,也没有什么题材只可用一种方式一次性地表现。具体到每个作品,表现手段不在于多,而在于精。
最理想的境界只是两个字:得体——得生活的本体、得艺术的本体、得情感的本体。
任何文艺作品都有原创、继创和再创。作品的原创很重要,或可称之为“原生态”的作品。它是继创和再创的根基。然而,衡量作品优劣的标准不在于它是否是原创或原生态。常常有这样的情况:原创的、原生态的作品比较粗糙,杂质多,通过继创和再创,才成为精品。随着艺术载体的多样化,继创和再创现象愈来愈普遍。
即使在出现精品之后,继创和再创依然存在——文艺界称作改编、移植、二度创作。继创和再创可以不断出现精品,或者各呈异趣。当然,其中也不乏庸品,甚至膺品。
这方面的例子举不胜举。
例如,流传千年以上的《西厢记》故事,题材及原创是唐代元稹的传奇小说《会真记》(又名《莺莺传》)。南宋赵令畴将其改编为说唱形式的《蝶恋花鼓子词》,同时又有歌舞说唱并举的官本杂剧《莺莺六幺》。金代董解元另作改编,重新创作为长篇说唱《西厢记诸宫调》。元代王实甫则又以“董西厢”为蓝本,再创杂剧《西厢记》,成为中国古典戏曲舞台上的不朽之作。杂剧精品《西厢记》的出现并不意味着这一题材的杀青、锁定。“王西厢”是用北曲演唱的,称“北西厢”。明代又有以南曲演唱的同名传奇剧本出现,情节人物有所拓展,带有江南风情特征,称“南西”。至于清代以来各种地方戏曲和曲艺里的“西厢”、“红娘”,乃至不同演员的不同表演艺术流派,如京韵大鼓《大西厢》,昆曲折子戏《传柬》、《闹柬》,荀派京剧《红娘》等等,都是脍炙人口的佳作,难以互相替代。时至今日,新编越剧、蒲州梆子、歌剧、电影、电视连续剧的《西厢记》仍在继创或再创。
又如,400多年前莎士比亚名剧《罗密欧与朱丽叶》问世以来,各种艺术形态的继创和再创始终没有停止。英国重视原创和原作,不作过多的改动。美国则在原著基本情节和基本精神的基础上为我所用,大幅度改编,加以再创。例如百老汇歌舞剧《西区的故事》采用《罗密欧与朱丽叶》的人物和情节架构,把中世纪意大利两大家族的世仇变成了纽约贫民区两大青年团伙的争斗;电影《罗密欧与朱丽叶》又设置为当代意大利后裔的族仇和枪战。然而,原著中“以爱情化解仇恨”的中心主题没有变,震撼人心的悲性结局没有变。同样的情况,日本著名电影导演黑泽明的《乱》,将莎士比亚《李尔王》的人物和情节架构放置在古代日本部族,加以电影化的表现。这,也是一种再创。
诗,谱曲为歌。乐舞,可以引发诗情画意。口述的故事,文学化加工而为小说。小说搬上舞台成为戏剧。经过屏幕化处理,成为电影、电视。短篇的可以生发为中篇、长篇;长篇的可以浓缩为单本、连续、系列、片断;古典的、章回的可以改写成现代的;外国的可以转化为中国特色的。
广播电视既然是音像载体,既然被视为艺术形态,那么它可以充分利用声音元素和音像元素观照整个世界,观照自然、社会、人,观照古今中外所有的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它可以原创,也可以继创、再创,大有用武之地。
以广播文艺(有声文艺)为例:
原创——包括两种:一种是记录社会文艺的原创,即尊重原作,如实地记录和播出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话剧作品、戏曲作品、曲艺作品、电影作品。另一种是广播文艺的原创,即利用广播特点、发挥广播特长的广播新歌、广播评书、广播曲艺、广播小说、广播戏曲故事、广播剧等。
继创——在原作基础上进行程度不同的编辑处理和广播化加工。如录音剪辑、作品赏析、文艺专题、综艺晚会等。艺术史、艺术理论及艺术知识的概括与介绍也可以说是一种继创,如“阅读与欣赏”、“广播戏话”等。
再创——广播文艺作品(如广播新歌、广播评书、广播曲艺、广播小说、广播戏曲故事、广播剧等)既有原创,也有再创。再创体现为对其他文艺题材及作品的移植、改编和二度创作。
这里所说的原创、继创和再创,主要是就广播电视作为“音像载体”的艺术表现功能而言的。实际上,广播电视毕竟与其他音像载体(如唱片、录音带、录像带)不同。作为“传媒”,它以信息传播为主要职责,其记录功能和传播功能常常比艺术表现功能更为突出。当信息传播与艺术化的加工制作有所冲突的时候,常常宁快勿精,要把“迅速、及时、真实”放在首位。这是新闻与艺术在广播电视中孰重孰轻的问题,可以理解。
1.船舶分类
从远古时代人类刳木为舟开始,船舶作为人类生产生活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和生存工具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直至今日,更加多样化、愈发专业化的各类船舶仍穿梭于人类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中国民用船舶工业而言,国家根据中国主要进出口及生产的状况将民用船舶分为以下几类:原油船、成品油船及化学品船、散货船、杂货船、冷藏船、全集装箱船、滚装船、小汽车运输船、LPG(液化石油气)船、LNG(液化天然气)船、渡船、客船、渔船等。
2.长三角民用船舶出口概况
二、长三角民用船舶出口存在的不足
长三角地区作为中国的主要船舶出口地区,在中国船舶贸易随世界经济动荡而呈现下滑趋势的时代具有不可推卸的重任。在其船舶工业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形形的问题也具有足以影响到中国整体船舶出口贸易提升与发展速度及质量的力量。对此,笔者针对长三角地区主要出口的个别民用船舶种类(如:散货船、油船、全集装箱船、LNG船)进行深入分析,从多个角度,不同方面出发,重点评析其在出口贸易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以期能够找到改善长三角地区民用船舶出口贸易现状的方法及途径。
1.散货船出口结构倾斜,供求不对等
中国自1957年开始出口各类散货船起,其主要的出口焦点一直集中在载重量≤15万吨的小型散货船上,直至2011年才有载重量>30万吨的大型散货船开始销往国外。然而,在国际散货船出口贸易趋于大型化、专业化的世界潮流之下,中国长三角地区如此的散货船出口结构却无法紧跟世界潮流的导向。近三年来,长三角地区出口载重量≤15万吨的小型散货船占该地区全部类型散货船出口总额的60%以上,而载重量>30万吨的大型散货船却连5%的出口份额都达不到。在2012年,长三角地区共出口各类散货船452艘,共价值153.71亿美元。总体而言载重量>30万吨的大型散货船虽然实现了1%的突破,共计出口6艘,价值7.12亿美元,但却仍在长三角地区散货船出口贸易中占据劣势地位,据统计,该类型散货船出口额仅占到长三角地区散货船出口总额的4.63%。在长三角地区小型船舶大规模出口、大型船舶小规模出口的扭曲船舶出口贸易结构之下,其产出必然与世界船舶进口需求有所违背,从而使得各大船舶制造企业无法更加有效地提高出口数量及规模,严重阻碍了长三角地区的船舶出口贸易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