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无船舶的归属问题及安全管理建议
“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假冒它船船名船号和船籍港、伪造船舶证书和证书登记事项与船舶实际不相符者,均按“三无”船舶对待。之所以产生“三无”船舶,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三无”船舶的归属问题
1、船东将船舶证书予以保留,仅将船体转让他人,即“卖船不卖证”;
2、船东由于疏忽或者经济原因,未及时更换船舶证书导致船舶证书过期;
3、向他人购买报废或将要报废船舶,无法办理船舶证书;
针对“三无”船舶,能否享有所有权
其二,赋予“三无”船舶所有权将导致对其过度保护,不利于航运秩序的维护。
“三无”船舶并非必然为禁止流通物。
后者是指船舶本身不符合检验要求,无法依照一定程序予以辅证,使其变成合法船舶的“三无”船舶,比如从事营运的超龄船、进口的废钢船等。“程序性违法”的“三无”船舶通过程序补正后即可转为合法船舶,进入船舶交易市场。
在海事实务中,海事法院与海事部门经常互相配合,对符合条件的“三无”船舶集中进行审查,判决确认船东对其享有所有权,并由海事部门集中办理船舶登记手续,不仅有利规范水运秩序和船舶交易市场,也为高效审理可能发生的船舶所有权纠纷奠定基础。即使是报废的“三无”船舶,船东亦可将其作为废钢材转让他人,并在其督促下由买受人拆解。
在肯定船东对“三无”船舶享有所有权的前提下,船东与他人签订的船舶租赁合同或买卖合同亦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船舶自交付时起,所有权亦随之转移,在交付与登记发生冲突时,交付优先于登记。退一步讲,即使否认“三无”船舶的所有权,根据物权区分原则,债权合同效力独立于物权行为。
(一)航运公司:是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二)安全管理体系:是指能使航运公司人员有效执行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三)符合证明:是指签发给航运公司,表明该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
(四)安全管理证书:是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航运公司和船上管理已经按照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证明文件。
(五)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重大事项:是指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发生体系文件改版,体系内重大人事及机构变动,体系内船舶数量和种类变动,航运公司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发现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情况。
(六)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是指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情况。
(七)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是指对人员或者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或者情况,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八)周年日:是指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三无”船主要分布。目前张家港港内存在“三无”船100多艘,主要分布在福姜沙南水道从事小买卖、收旧及私自载客等活动。部分“三无”船,采取游击战术,流窜于沙钢港区和福南水道之间,沙钢厂方码头值守松懈时,大量盗取码头废钢,严厉打击废钢偷盗时,又回到福南水道。大部分“三无”船已在双山岛租用民房作为暂住地。部分船主已在本地生根落户,长期居住。
“三无”船经营活动范围。一是挂靠码头、系浮筒、抛锚船舶特别是吸附外轮舷侧,从事烟酒食品买卖;二是作为私渡船从事船舶的人员交通;三是船舶废旧物料回收;四是为船员卖淫嫖娼活动提供便利,影响极坏。
“三无”船经营作业手段。为了牟取更大利益,作业手段也由刚开始的交易谈判发展到部分船舶使用绳索飞钩,擅自攀爬登上外轮,抢夺盗窃外轮船舶物资,或与外轮船员勾结,盗卖船舶器材物资、转运走私物品等多种违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