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下午,长岛召开公布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新闻发布会,介绍长岛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工作总体情况。长岛自然资源局、财政金融局有关负责人现场回答记者提问。
近年来,长岛高度重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工作,自2022年12月底开始,在充分征求各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保护发展服务中心)、各用海企业和个人意见的基础上,发放公众参与调查问卷600余份,先后多次到各乡镇(街道、保护发展服务中心)开展走访调研,各类养殖用海方式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历时两年最终定稿。
问:
此次海域使用金的调整以及各类养殖方式的现行标准与过去相比,有何变化?
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初文彬:
(一)开放式养殖用海
1.底播增养殖用海。长山水道以北,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由1200元/公顷·年调整为2250元/公顷·年。长山水道以南,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由1200元/公顷·年调整为1800元/公顷·年。
2.筏式养殖用海。渔民群众的生计用海、村集体企业(或村级合作社)和区属国有平台公司确权的筏式养殖,由450元/公顷·年调整为600元/公顷·年。
3.网箱养殖用海。由750元/公顷·年调整为4500元/公顷·年。
(二)围海养殖用海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为4500元/公顷·年。
(三)其他类型
1.海洋牧场项目用海(开放式养殖用海部分)。海域使用金由150元/公顷·年调整为600元/公顷·年。海洋牧场项目用海(开放式养殖用海部分)须按照实际养殖用海方式征收海域使用金。
2.定居性、小宗渔业资源采捕海域。海域使用权人在其确权海域内开采栉江珧、紫石房蛤等定居性、小宗渔业资源的,需明确备案采捕海域的具体范围坐标点、位置、面积等,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4500元/公顷·年执行。
关于海域使用金,国家、省、市各级各部门都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海域使用权人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可以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缴纳。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省、市还制定有《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鲁财综〔2021〕6号)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关于公布烟台市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等。
我区海域使用金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区财政金融局副局长曲斌: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我区海域使用金主要用于全区海洋事业发展,包括但不限于海域的规划、整治、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海洋资源调查与监测,海洋执法监管,海洋科研与技术推广等。
原标题:《长岛召开公布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