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张某某等9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公诉案
关键词
非法捕捞渔获物认罪认罚增殖放流
要旨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某等9人为非法牟利,在长江、东海禁渔期内,经事先商议,多次在长江上海段、东海海域分工进行非法捕捞并将渔获物销售牟利。其中,张某某负责确定地点组织捕捞,钱某某等人负责实施捕捞,金某某等人负责转运并销售渔获物。2020年7月1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将渔获物运往销赃地的途中被民警抓获,并从运输货车上当场查获94箱渔获物。
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历次非法捕捞水产品渔获物总重量为30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5723元;现场查扣的94箱渔获物总重量为60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26676元;从被告人钱某某等人处查扣的渔具为单船有翼(袖)单囊拖网,属于长江干流禁用渔具及东海海域禁止使用的小于最小网目的网具。9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认罪认罚,并购买3000至10000元不等的鱼苗用于增殖放流,修复受损渔业资源。
诉讼过程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是长江上海段禁捕后犯罪规模最大、涉案人数最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检察机关积极履行主导责任,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收购、运输、出售水产品行为进行全方位打击,斩断非法利益链条,彰显从严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活动的决心。
2.上海韩某甲、韩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9月5日至9月17日期间,韩某甲、韩某乙经事先预谋,雇佣工人多次夜间驾驶渔船至长江上海段长兴水域、九龙港附近水域,违法使用高压发电装置进行拖网捕捞作业,并将渔获物销赃于他人。经查,两人利用上述方法在长江上海段非法捕捞水产品9次,累计捕获渔获物近2.5吨,累计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同年9月17日晚,两人捕捞作业完毕后,在江边私下交易时被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查获渔获物300余千克,并当场扣押了用于捕捞的电拖网、逆变器、发电机等涉案工具。
调查和诉讼
2020年1月7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铁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本案进行立案审查。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认定,韩某甲等人使用渔具系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辅助捕捞的拖曳三重刺网,属禁用工具。检察机关认定,韩某甲、韩某乙使用渔船拖带电渔网的方式在长江水域进行扫荡式捕捞,会直接致鱼类受电击死亡、生理功能遭受损伤,并对水体中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导致过电水域局部“荒漠化”,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
经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上述非法捕获的渔获物市场价值为7万余元。
2020年4月16日,上铁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韩某甲、韩某乙提起公诉,并以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6月,经法庭审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韩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韩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韩某甲、韩某乙连带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7万余元,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上铁院承办人员跟进赔偿履行情况,结合侵权人经济状况,协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局制定分期赔付方案,现公益诉讼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到位。
3.江苏曹某国、曹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两法衔接认罪认罚生态修复以案释法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9年11月19日,经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批准逮捕曹某国、曹某。为使遭受破坏的渔业资源早日得到修复,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以后,继续引导公安机关联系曹某国、曹某家属及辩护人代为赔偿渔业生态资源损失。2020年1月2日上午,曹某国、曹某家属购买了价值人民币17323元的鲢、鳙鱼苗共计1522公斤,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监督下,于淀山湖河蚬翘嘴红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增殖放流。
2020年2月18日,检察机关以曹某国、曹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二被告人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2020年7月17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曹某国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曹某国、曹某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4.江苏蒋某元、潘某某等多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件
太湖生态资源保护生态修复诉前磋商机制公开听证
2019年6月期间,蒋某元、蒋某华等多人在太湖水域(属长江流域)封湖禁渔期内,使用由底拖网、电瓶等组成的渔业工具,采用国家禁用的渔法、渔具捕捞太湖鱼虾等水产品,造成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2020年8月9日晚,潘某某、郁某某夫妻二人驾船在太湖银鱼翘嘴红鲌秀丽白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采用国家禁止的电捕鱼方式,捕获白鱼、杂鱼等渔获物共计119.8千克,造成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经鉴定计算,潘某某、郁某某应共同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人民币17511元。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发现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件线索后,随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一是通过与本院刑事检察部门内部协作共同对案件提前介入,在厘清事实基础上引导侦查机关针对案件特点调查取证,同时通过查阅卷宗、询问当事人、走访市场对涉案渔获物的种类、重量、规格等关键证据全面掌握、及时固定;二是围绕渔业资源损失鉴定难题辗转咨询多个鉴定机构,在农业农村部所属的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明确生态损害赔偿并非渔政对渔获物的简单称重,应当根据实际损失和修复成本合理确定,最终采用资源损失价值的三倍标准确定生态资源损失,为制定合法合理的生态修复方案寻求到法律和专业支撑;三是多次与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苏州湾大队等多家单位联合会商、互通有无,明确该批案件渔业资源损失价值的计算方法和生态修复的责任承担方式等关键问题。四是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汇报,从宏观上准确把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标准,针对案值低、影响小的案件快速寻求到生态修复磋商的解决途径。
5.浙江吴某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管辖渔获物价值生态检察
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5日期间,吴某某伙同张某某等6人经预谋,明知2020年10月1日起太湖流域已禁止捕捞,仍使用快艇、捕虾地笼、剧毒农药、掺有剧毒农药的煤饼等工具,分四次从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太湖离岸十余米湖水中非法捕捞太湖野生虾三百余斤,销赃获利人民币1.6万余元。
检察履职情况
该案发生后,检察机关主动了解案情,提前介入侦查。由于太湖位于浙江省与江苏省交界处,案件管辖可能存在一定争议,检察机关向湖州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调取了《江苏省人民政府与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并咨询了渔政部门,证实太湖水域捕捞许可证由江苏省管理,但案发地属于吴兴区行政管辖,确保刑事案件管辖的合法性。
2021年2月1日,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其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生态环保案件集中管辖)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2月8日,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当庭作出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6.浙江陆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系列案
公益诉讼协作机制长江十年禁捕公开听证增殖放流
2020年4月1日零时至5月15日12时,是平湖市内陆外荡水域休渔禁渔期。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平湖市院)通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发现陆某某、倪某某等3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线索。其中陆某某于同年4月8日驾驶船只至禁渔区平湖市曹桥街道愚桥村路陆家埭河道水域,采用电拖网的方式非法捕捞鲫鱼、鲤鱼、杂鱼等水产品39.38千克;倪某某、顾某某于4月18日晚驾驶船只至禁渔区平湖市钟埭街道车马浜72号附近河道水域,采用电拖网的方式非法捕捞鲫鱼、鲤鱼、杂鱼等水产品54.4千克。经水产专家分析论证,陆某某、倪某某、顾某某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等经济损失17033.4元。
鉴于参与非法捕捞人数众多,且行为人主观认识、作案手段、渔获物数量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既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又加强释法说理,体现惩罚和教育并重,并向社会公众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嘉兴市院抽调两级院检察人员,于2020年5月7日成立专案组,对该批系列案进行梳理分析,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分类分层运用不同公益诉讼监督方式追究侵权责任。
1.对于陆某某、倪某某、顾某某等人采用电拖网的手段,造成涉案水域渔业资源毁灭性破坏,且电捕鱼数量较大的违法行为人,经上级院指定管辖,平湖市院于2020年8月25日刊登诉前公告,2021年3月10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陆某某等三人赔偿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经济损失17033.4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起诉后,陆某某等3人全额履行赔偿义务并赔礼道歉。办案中,因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失如何鉴定存在不同认识,平湖市院联合该市农业农村局邀请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等召开专家咨询会,对电捕鱼的危害性以及造成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生态环境损害等形成专家咨询意见,作为追究民事责任依据。
3.对于渔获物数量较小,电捕鱼情节轻微、愿意主动赔偿的15人,平湖市院依托平湖市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工作的通知》,督促平湖市农业农村局落实禁渔禁捕主体责任,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确定损害程度,并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生态赔偿磋商,检察机关派员见证磋商和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签订过程,通过磋商,侵权行为人主动赔偿渔业资源及生态损害赔偿金20000元。
2003年以来,长江流域实行每年3至4个月的禁渔期,但长江流域的水生生物资源仍然严重衰退,2020年1月农业农村部发布《长江十年禁渔计划》,对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外的天然水域禁渔工作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平湖市院充分运用“两法"衔接平台,及时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在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分类分层确定公益诉讼办案重点,确保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通过办案推动职能部门落实禁渔禁捕主体责任,积极开展加强非法捕捞专项整治工作,发放宣传资料800余份,开展以案释法活动,进一步加强渔业资源宣传和保护力度。同时该院还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创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创新实践基地,联合农业农村局、治水办、志愿协会等单位,利用侵权行为人支付的生态损害赔偿款先后开展三次增殖放流活动,深化“美丽河湖"建设。
7.安徽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非法捕捞长江大保护以人民为中心
2020年4月上旬以来,袁某某多次在马鞍山市花山区人头矶附近长江水域利用渔具地笼进行捕捞。2020年7月7日凌晨4时30分许,袁某某在马鞍山市花山区人头矶附近长江水域利用渔具地笼进行捕捞,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缴获渔具地笼8条、渔获物9.014千克。经马鞍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渔业行政执法大队鉴定,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8条密眼网(地笼)是禁止使用的渔具;袁某某实施捕捞的马鞍山市花山区恒兴村人头矶附近长江水域为禁渔区。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10月27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制作《起诉书》、《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诉至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袁某某支付本案鉴定费用人民币500元;判令袁某某在案发地流域购买并放流鲫、鲤或其他长江流域常见本土鱼类幼苗96.6千克(约20万尾),以利于流域生态系统中的鱼类资源数量尽快恢复,或以劳务代偿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渔业资源;判令袁某某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2020年12月7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对花山区人民检察院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8.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诉县农业农村局怠于履行禁渔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江十年禁渔法治宣传
2020年7月份,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开展禁渔公益保护专项巡查中发现,在怀远县芡河湖省级大银鱼水产种资源保护区内使用“迷魂阵”等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
调查和督促履职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发现,“迷魂阵”又称网箔、密网箔,学名为拦截插网陷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规定明确禁用的渔具,因渔具网眼极小,对大小鱼类一网打尽,严重威胁大银鱼种群等生存和生长,破坏了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安徽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皖农渔),案涉水域属于该方案中安徽省44个水生生物保护区之一,列入《长江十年禁捕计划》,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怀远县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并依法向怀远县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该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查处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切实保护芡河湖省级大银鱼水产种资源保护区渔业资源。怀远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检察建议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怀远县院在检察建议“回头看”工作中发现,该局未依法履行禁渔监管职责,该处“迷魂阵”增多,对该地的渔业水产资源造成了更大的威胁和破坏。
“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长江“十年禁捕”是党中央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酷鱼滥捕严重破坏水生物的多样性,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手段,推动职能部门认真整改、加强日常监管执法和禁渔宣传,起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教育社会面”的效果,有效推进长江“十年禁捕”落实落地,切实守护好一方碧水鱼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