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发展,2024年6月26日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印发了《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办法》,全文如下。
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依据农业农村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对达不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选址条件规定的进行选址风险评估。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选址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条选址风险评估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科学的原则。
评估时,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开办者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选址概况(包括选址地点、天然屏障等);
(二)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包括养殖畜禽种类、设计规模、饲养模式、平面布局、畜禽排泄物等废弃物处理工艺技术及设施设备等);
(三)动物防疫措施(重点说明动物防疫人工屏障、动物防疫硬件设施建设等)。
第七条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二)能够传播或交叉感染的疫病风险能否通过天然和人工屏障等防控措施消除或降低,并达到动物疫病防控条件。
(三)能够传播或交叉感染的疫病风险能否通过联防联控措施实现消除或降低,并达到动物疫病防控条件,联防联控方须制定具体防控措施并签订联防联控协议,由专家组进行评估。
(四)动物饲养场在畜禽禁养区之外。
第八条评估结束后,专家组应当形成评估报告,报告应有“可以设立”“整改后设立”“不建议设立”明确表述结论。评估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评估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评估时关键项不符合的,即判定为评估不合格;一般项不符合被判定为“整改后设立”的,不合格项必须全部整改到位,并报原专家组审核合格后方可视为评估合格。评估结果作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颁发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疫病风险需要通过加强防控措施消除或降低,并达到动物疫病防控条件的,改造完善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再次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和确认。
第十条疫病传播或交叉感染风险高且不能有效消除和防控的,选址评估不合格,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