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厅字〔2018〕90号)和《中共湖口县委办公室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口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湖办发〔2019〕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口县林业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林业和草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地方性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森林、湿地、草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三)负责全县森林、湿地、草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国家和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地草畜平衡和草地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地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开展沙化土地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九)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地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一)承担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十三)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地项目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地预算内投资、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全县林业基本建设工作,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地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地生态补偿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林业系统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林业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湖口县履约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切实推动林业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推行林长制,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大力推进国土绿化;加强森林、湿地、草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具有湖口特色的国家公园体制。
(十七)职责分工
1.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草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
2.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林业局负责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调查评估和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县林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机关党群组织按有关章程设置。
第五条县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5名(含总工程师1名、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
第六条县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湖口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湖口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中共湖口县委湖口县人民政府承办:湖口县大数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