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二期常委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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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十七号

《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0年4月29日由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7月24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24日

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4月29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及所辖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扬尘污染,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物料堆存和运输、绿化养护作业、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保洁等活动中以及地面裸土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构)筑物拆除、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多方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保障机制,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本区域内扬尘污染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有关部门报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维修施工、装饰装修、城市道路运输、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保洁、绿化养护作业、垃圾填埋场和消纳场、砂石等非工业物料露天堆场、露天货运机动车停车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待开发场地、暂不能开工、土地一级开发的建设用地以及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公路、水路运输以及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被征收建(构)筑物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参与和监督扬尘污染防治的权利。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扬尘污染防治提供便利。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觉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义务,执行扬尘污染防治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含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应当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督促其落实;

(三)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四)对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采用遮盖、临时绿化、透水铺装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制定和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实施方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构)筑物拆除以及河道整治、公路和港口工程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情况台账;

(四)扬尘污染防治经费专款专用;

(五)结合工程特点对项目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培训教育,并配备人员负责工地日常洒水抑尘、清扫保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所承建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劳务分包、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

(二)监督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发现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不立即改正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施工场地边界按照标准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并保持整洁;

(二)施工工地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喷淋喷雾系统,配置使用移动喷雾装置、洒水车等降尘设备;

(三)现场搅拌砂浆的,采取集中、封闭搅拌方式,并采取持续喷淋等抑尘措施;

(四)施工现场进行土石方、切割、抹灰、钻孔、凿槽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时,采取湿法作业、密闭作业等抑尘措施;

(五)施工工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或者覆盖,并集中、分类堆放,装卸、搬移时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六)施工产生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在场地内临时堆存的,使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七)施工工地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区和堆放区的地面采取硬化等防尘措施;

(八)施工工地出入口按照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定期清扫周边道路,保证出场车辆和周边道路清洁;

(九)根据扬尘污染防治需要采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等措施,降低扬尘污染。

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施工脚手架外侧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或者阻燃防尘网,脚手架上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喷淋设施;

(二)清理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处的建筑垃圾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并封闭清运,不得高空抛撒;

(三)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地下管线以及公路建设工程施工,除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临时通道采取适度硬化等防尘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沟槽回填后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路面基层养护期间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

城市道路(公路)及地下管线的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遵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除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城市主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拆除工程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双层密目式安全网;

(二)采取择时、湿法作业,拆除过程中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

(三)需要采取爆破拆除作业的,在作业区外围采取洒水、喷湿等抑尘措施,并在作业的三日前以公告等形式告知周围单位和居民。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应当停止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业。

第十五条商铺门店装饰装修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在装饰装修施工外围按照标准设置硬质封闭围挡;

(二)墙体拆改、钻凿切割、垃圾清理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三)装修垃圾在围挡内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

其他装饰装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及时清理装修垃圾。

第十六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物料贮存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封闭围挡,并加以覆盖;

(二)装卸时采取密闭、喷淋、洒水等抑尘措施;

(三)划分场内堆放区域与道路的界限,堆场的场坪、路面采取铺装、硬化等防尘措施;

(四)堆场出口应当硬化,并按照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经冲洗干净方可驶出,出入口处道路应当及时清扫和冲洗。

港口码头、垃圾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十八条绿化养护作业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种植土、弃土、垃圾在作业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清运;

(二)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未能栽植的,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三)公共绿地、绿化带等各类绿地翻、覆土作业时,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树池、花坛内覆土不得高于边沿。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三)在高温、干燥等易产生扬尘的气象条件下,增加城市道路洒水、冲洗、喷雾频次。

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进行洒水抑尘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条城市建成区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并采取绿化、硬化、透水铺装或者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单位管理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沿线坡地,由管理维护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闲置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内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明确控制目标和控制措施,并加强对城市建成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扬尘污染防治信息资源,实现扬尘污染防治监测网络和数字化管理的信息共享。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托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测。

第二十三条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督促落实防治措施,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检查。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商铺门店经营者或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其经营管理者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或者停业整治。

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防止物料抛撒滴漏的,由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立即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绿化养护作业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怠于履行监测、巡查等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未按照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或者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

(三)扬尘污染防治信息等应当依法公开而未公开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议程

(2020年6月10日上午)

一、传达贯彻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和省委、市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精神;

二、审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议案》;

三、审议《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行政区划的决定(草案)》。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省委和市委

常委会(扩大)会议精神传达提纲及贯彻意见

(2020年6月10日在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詹积富

同志们:

根据会议议程安排,下面我向大家传达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和省委、市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精神。

一、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5月22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大会的主要精神集中体现在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内蒙古、湖北、解放军等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体现在大会审议通过的各项报告和决定决议中。

(一)习近平总书记参加部分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1.在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总书记强调,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让人民过上好日子。要坚持人民至上,紧紧依靠人民、不断造福人民、牢牢根植人民,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到各项决策部署和实际工作之中,落实到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

2.在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总书记充分肯定湖北人民、武汉人民为疫情防控作出的重大贡献,强调要整体谋划、系统重塑、全面提升,织牢织密公共卫生防护网,改革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提升疫情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健全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完善公共卫生应急法律法规,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着力从体制机制层面理顺关系、强化责任。

3.在参加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总书记对全军部队坚决执行疫情防控任务给予充分肯定,强调要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前提下,扎实做好军队各项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大力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

(二)关于政府工作报告。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了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指出,过去一年,面对国内外复杂严峻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攻坚克难,圆满完成2019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6.1%,突破99万亿元;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3万元,城镇新增就业1352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首次超过60%,农村贫困人口减少1109万。报告指出,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遭遇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公共卫生事件。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经过全国上下和广大人民群众艰苦卓绝努力并付出牺牲,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

报告对疫情前考虑的预期目标作了调整:优先稳就业保民生,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努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以上;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5%左右;进出口促稳提质,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重大金融风险有效防控;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努力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

报告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面临风险挑战前所未有,发展任务异常艰巨,要直面挑战、坚定信心、增强动力、勇闯难关。报告强调,要加强宏观政策实施力度,着力稳企业保就业;要依靠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新动能;要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要确保实现脱贫攻坚目标,促进农业丰收农民增收;要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要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社会事业改革发展。报告还就编制好“十四五”规划、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促进两岸交流合作等方面提出要求。

(三)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栗战书委员长向大会报告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主要工作。报告指出,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迅速行动、依法履职,及时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食用的决定,部署启动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体系的立法修法工作,主动宣传解读疫情防控法律,为守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筑牢法治防线。栗战书从六个方面总结了一年多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行使职权的情况。一是确保宪法在治国理政各个方面得到全面实施。二是加强重要领域立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制定5件法律,修改法律17件,通过决定12件。三是依照法定职责围绕重大改革发展任务推进监督工作。检查6部法律实施情况,听取审议39个工作报告,开展3次专题询问。四是全面加强支持和服务代表依法履职的工作制度机制建设。五是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外交大局开展对外工作。六是紧扣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自身建设。

报告提出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六个方面的主要任务。

一是确保宪法全面实施,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二是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制定长江保护法、乡村振兴促进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社会救助法、退役军人保障法、生物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三是依法做好监督工作。聚焦党和国家重大工作部署预安排29个监督项目,听取16个工作报告,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6部法律和1个决定实施情况检查,开展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专题询问和“十四五”规划编制等专项调研。四是支持代表依法履职。五是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六是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

(四)关于“两高”工作报告。“两高”工作报告紧紧围绕发展大局,强调要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善于化危为机,充分履行职责,依法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确保完成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五)关于民法典。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王晨副委员长从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等四个方面作了说明。

(六)关于涉港国安立法。涉港国安立法是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定。王晨副委员长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三个方面作了说明。

二、关于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主要精神。5月29日,省委召开常委会(扩大)会议传达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两会”精神,研究部署我省贯彻意见。会议精神主要体现在省委于书记的讲话中。

于书记强调,要全力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毫不放松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织牢织密公共卫生防护网。要强化稳就业举措,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确保基层运转。要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推进老区苏区脱贫奔小康和振兴发展。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大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

三、关于市委常委会(扩大)会议主要精神。

6月1日,市委召开常委会(扩大)会议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两会”、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我市贯彻意见。

以上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省委和市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的主要精神。

下面,结合人大工作实际,我就市人大常委会如何抓好学习贯彻讲四点意见:

一要坚持对标对表、深入学习领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深刻学习领会大会的精神,准确把握中央对当前形势的科学判断,准确把握中央关于今年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大会精神上来,按照省、市委的统一部署,切实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落实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上来。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既要讲好党言党语,也要讲好法言法语。对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涉港国安立法,我们要坚决拥护、认真学习贯彻,自觉在学习宣传宪法法律工作中走在前列,积极营造尊法、学法、护法、用法的社会环境。

三要坚持人民至上,全力为民惠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共产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紧紧依靠人民、不断造福人民、牢牢植根人民,并落实到各项决策部署和实际工作之中,落实到做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去。我们要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做到察民情、集民智、惠民生、解民忧,把人民至上落实到履职尽责中,体现在工作成效上,努力使每一项法规、每一个决议决定、每一份审议意见都体现维护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增进人民福祉。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拓展和丰富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扎实推进“人大代表在身边”工作,完善“线上线下”工作机制,组织代表积极参与做好群众宣传工作,推动人大代表服务群众、为民履职取得实效。

四要坚持从严从实,加强自身建设。要全面学习贯彻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决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推进工作创新,不断增强人大工作的实践特色、时代特色,促进人大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要按照新时代管党治党的要求,坚定不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大力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党内监督,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人大干部队伍。要持续加强作风建设,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为基层减负的各项措施,统筹安排调研、执法检查、会议等活动,不断提升工作实效,推动新时代我市人大工作开创新局面。

关于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议案的说明

三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林俊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市人民政府,现将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议案报告如下:

行政区划调整是推动我市实现突破性、跨越性发展的一件大事。市、县(区)两级通过多年深入调查研究,在征求各类各层次干部群众和专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统筹把握各方利益,形成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方案:一是撤销梅列区、三元区,设立新的三元区。鉴于三元、梅列的区划历史沿革、地名使用年限及群众意见,仍以“三元”作为新区名称,以原梅列区、三元区的行政区域界线为新的三元区的行政区域界线,以原梅列区、三元区的辖域为新的三元区的辖域。新的三元区人民政府驻原梅列区列东街道(梅列区新市北路836号),办公场所在原梅列区政府办公大楼。二是撤销沙县,设立沙县区。鉴于沙县地名历史悠久,并充分考虑“沙县小吃”品牌效应,政区专名“沙”更名为“沙县”。行政区域界线不变,辖域和隶属关系不变,政府驻地及办公场所不变。

一、我市开展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主要理由

(一)可行性

我市开展行政区划调整有相当的政策基础,符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优化行政区划设置”的重大决策、习近平总书记在闽工作期间对三明市行政区划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建设的总体要求,顺应中央对行政区划调整精简机构大势,符合省对市的主体功能区定位和三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布局。

同时,我市开展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基本条件具备,各项指标符合区划调整要求,前期准备充足。2005年开始推动的市区、沙县一体化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市区与沙县共同推进城市同绘、交通同网、产业同布、人才同用、医疗同享、教育同城、通讯同域、保障同标、环境同保、治安同管等“十同”工作基础扎实,梅列区、三元区、沙县空间上紧密相邻、历史上同根同源同脉、生活上互相交融,在交通、教育、社会保障等众多领域已实现一体化,主城区半小时“生活圈”“经济圈”基本构建完毕,得到干部群众普遍认同支持。

(二)必要性

目前,三明中心城市体量过小,功能作用弱,“小马拉大车”的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制约和阻碍了全市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三明市域总面积22965平方公里,中心城市所在的梅列、三元2区面积只有1151.42平方公里,仅占全市总面积的5%,不及周边南平市、龙岩市市辖区面积的四分之一,市中心城市面积占全市总面积比、中心城市常住人口占全市总人口比远低于全省九地市平均水平,特别是主城区规划建设用地仅45平方公里,建成区已达39.6平方公里,所余建设用地分布零散、不成规模,主城区建设和发展“无地可用”,通过行政区划调整扩大三明市中心城市规模和体量、强化集聚辐射动能势在必行。

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后,我市中心城市面积占全市总面积的比重、中心城市常住人口占全市常住人口的比重、中心城市地区生产总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中心城市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占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的比重都将显著提高,可建设用地大幅增加,主城区发展空间将大幅释放。随着中心城市的规模和体量明显扩大,人口集聚必然增加,为城市建设按“大三明”的思路规划创造条件,能够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统筹市中心城区产业布局,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实现资本、资源最大优化配置,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更加均衡,进一步提升城市价值,大幅增强辐射和带动能力,让三明人民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开展情况

至此,我市区划调整工作基本条件已全部具备,材料准备全部完成,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审议。

关于《同意上报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蔡金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关于《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报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目前,三明中心城市体量过小,集聚辐射动能不足,主城区建设和发展“无地可用”,城乡区域发展不够平衡,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不尽合理,“小马拉大车”的问题十分突出。同时,三元、梅列、沙县现有格局使得这些地方的高质量发展也遭遇瓶颈,严重制约和阻碍了全市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

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我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议案,有利于提高我市中心城市面积占全市总面积的比重、中心城市常住人口占全市常住人口的比重、中心城区地区生产总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中心城市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占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的比重;有利于扩大中心城市规模和体量,推动城市化进程;有利于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统筹我市中心城区产业布局,加快城市建设按“大三明”发展战略的实施;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更加均衡,让三明人民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

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多年的研究论证、意见征询,以及部分中心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时机成熟、条件具备。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有关工作,保证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地方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同意上报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予审议。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

上报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的决定

(2020年6月10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议案》。会议认为,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时机成熟、条件具备,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需要,对扩大中心城市规模,提高城市竞争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加快我市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意义。会议同意,按程序上报区划调整方案。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议程

(2020年6月28日至29日)

一、审议《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二稿)》;

二、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三明市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对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询问;

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市本级决算(草案)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19年市本级决算;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202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

六、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态司法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

八、审议《关于修改〈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草案)》;

九、审议有关人事事项。

关于《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6月28日在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林承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0年4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广泛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优化了篇章结构,完善了基本原则,强化了保障措施,与我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际相适应。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行为规范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爱国守法是对公民公共文明行为最基本的要求,但条例缺乏相应的规定;有的专家提出,要根据问题导向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第二章公共文明行为规范的内容。经研究,一是鉴于草案修改稿第六条与第七条均是关于公共文明行为促进责任的规定,仅责任主体不同,为精简条文、增强逻辑性,将其合并(草案修改二稿第六条);二是新增一条【公共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将爱国、守法、敬业、诚信、友善等对公民公共文明行为的基本要求纳入其中(草案修改二稿第八条);三是新增了使用手机和其他电子设备时控制音量等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草案修改二稿第九条);四是新增了按照规定投放、清运废旧大家电、家具等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社区文明行为规范(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一条);五是考虑到条例对公权力行使的文明要求缺失,新增一款关于执法文明的规定(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六条)。

二、关于保障措施

三、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转致规定过于笼统,有的执法主体确定不适当,部分条款缺乏可操作性。经研究,一是对上位法或者同位法中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在适用转致规定的同时,明确处罚的行为以及所转致适用的法律、法规,增强其针对性(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八条);二是出于执法的便利性和实效性的考虑,将违规吸烟的执法主体变更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九条),将违规遛犬的执法主体变更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时,将违规遛犬的罚款数额由“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调整为“二百元”(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条);三是考虑到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制度还不够成熟,可操作性不强,综合各方意见,删除该条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的意见,对个别条款的文字和条序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在此不一一说明。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二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三明市东牙溪和

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立文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组长

为推动《三明市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全面有效实施,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要点和监督计划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执法检查组,开展了《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现将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基本情况

5月19日至20日,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立文的带领下,由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组成的执法检查组,通过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和座谈了解等方式,围绕六个方面(保障制度和责任落实、保护范围和规划工作、保护措施落实、监督管理工作、法律责任落实、《条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开展检查,听取了市政府、三元区、永安市、沙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汇报,实地察看了薯沙溪水库、莘口镇清溪村污水处理站和东牙溪水库分层取水、生态修复及中村乡笋水综合治理等项目工作情况。

二、《条例》实施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市、三元区、永安市、沙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压实目标责任,强化保护措施,认真贯彻实施,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2019年,市级水源地达标率为100%,Ⅰ~Ⅱ类水质比例62.5%,同比提升4.2个百分点;2020年1-5月,Ⅰ~Ⅱ类水质比例100%,水质持续向好。

(二)保护工作逐步规范。一是调整水源保护区。按照新实施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市政府对东牙溪水源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优化,剔除原保护区内涉及沙县部分,并按照省政府批复,加强了水源保护区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二是完善保护设施。市政府组织开展水源地勘界立标工作,补充设置界碑、界桩、交通警示牌等标识,完善隔离、交通和事故应急等防护设施。三是定期评估水质。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年根据水质、水量、富营养状况等指标对东牙溪水源保护区开展评估工作。

(三)污染防治有力推进。一是落实污染管控措施。生态环境部门对东牙溪水库开展了四期水库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湖库控藻静默生态修复,改善水体生态环境;探索资源化利用,对制笋废水进行产业化开发,如采用生物工程技术将煮笋废水制成饮料、酒等;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设立了饮用水水源禁行区域和公告牌,设置危化品车辆禁行交通标志,实行危化车辆通行管理审批制度;林业部门在东牙溪库区周边实施林分改造,在薯沙溪水源保护区探索赎买商品林,增加保护区内水源涵养能力。二是开展农林业污染治理。三元区关停水库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完成保护地内的禁养目标;农业部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秸秆还田、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专业化统防统治等农业清洁生产技术;中村乡建成13个笋水收集临时存放点,对高浓度制笋废水进行收集转运集中处置。三是加强生活污染治理。住建部门对水库水源保护区范围内23个村庄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改造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立了“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市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水源保护区内村庄基本实现农村垃圾日产日清。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的建议

为进一步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关于《三明市东牙溪和

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王立文所作的关于检查《三明市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并以联组会议的形式开展了专题询问和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市、三元区、永安市、沙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压实目标责任,强化保护措施,认真贯彻实施,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但是对照《条例》的规定和人民的期盼,仍存在一定差距。从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责任落实不够。水库水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滞后,普法宣传不够深入,钓鱼、电鱼、放网捕鱼等现象仍有发生;二是保护措施有待深化。取水口设置单一,农林业生产污染突出,生活污染处置不够规范,水源涵养保障不足,生态补偿机制有待完善。三是监管水平还需提升。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尚未落实到位,备用水源保障不足,源水水质监测能力有待提升。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以上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2020年7月2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市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

三明市财政局局长邓永辉

2019年市本级财政决算已编制完毕,现报告如下: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

市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54,080万元,为调整预算数的97.27%,比2018年(下同)增长0.19%;加上上级补助收入219,625万元,下级专项上解收入4,228万元,上年结余60,331万元,调入资金110,391万元,债务转贷收入44,924万元,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31,495万元,收入总量为725,074万元。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503,425万元,为调整预算数的86.81%,增长8.12%;加上补助下级支出32,313万元,上解上级支出48,063万元,债务还本支出29,910万元,以及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34,847万元,支出总量648,558万元。收支相抵,年终结转76,516万元,全部为专项结转。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市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231,171万元,为调整预算数的95.82%,增长9.96%;加上上级补助收入5,928万元,上年结余13,996万元,调入资金27,656万元,债务转贷收入59,500万元,收入总量338,251万元。政府性基金支出234,360万元,为调整预算数的87.35%,下降27.35%;加上补助下级支出11,648万元,上解上级支出-4,050万元,调出资金62,363万元,支出总量304,321万元。收支相抵,年终结转33,930万元。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2,147万元,为调整预算数的100%,增长15.6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1,147万元,为调整预算数的100%,加上调出资金1,000万元,支出总量12,147万元,收支相抵平衡。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市本级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78,790万元,其中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54,413万元,为年初预算的141.95%,增长63.59%,加上上年结余5,131万元,收入总量83,921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出58,533万元,为年初预算的103.26%,收支相抵,年终结转25,388万元,主要是财政补助资金结余。

全市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369,381万元(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为年初预算的105.2%,增长12.61%,加上上年结余390,129万元,收入总量759,510万元。社会保险基金支出371,504万元,为年初预算的107.31%,增长24.04%,收支相抵,年终结转388,006万元。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2019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

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

三明市审计局局长卢维沙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市关于2019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福建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的规定,市审计局对2019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市审计局忠实履行审计职责,积极促进财经法规的贯彻和落实,努力推动三明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从审计情况看,2019年在市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的有力监督下,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5.41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97.27%,增收0.19%,加上转移性收入、地方政府债务转贷收入等,收入总计72.51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50.34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86.81%,增支8.12%,加上补助下级支出、债务还本支出等,支出总计64.86亿元;收支相抵,年终结转7.65亿元,为专项结转。政府性基金收入23.12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95.82%,增收9.96%,加上债务转贷收入等,收入总计33.82亿元;政府性基金支出23.44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87.35%,减支27.35%,加上补助下级支出等,支出总计30.43亿元;收支相抵,年终结转3.39亿元。

二是强化财源培植,落实减税降费政策。2019年出台支持重点企业、培育新兴产业、争取上级政策支持等20条财源培植措施,推动财源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全年新增税收2.8亿元;建立减税降费工作协同共治机制,通过深化增值税改革、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免“六税两费”和降低社保费率等,全年共计减税降费19.53亿元。

三是优化支出结构,持续提高民生投入。全年全市民生支出250.67亿元,增长4.27%,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79.42%。坚持“三保”支出优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改善基本公共服务,提高居民基础养老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等标准;促进教育优先发展,统筹资金保障市区16个教育补短板应急项目实施。

一、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一)财政管理情况

2019年,市财政局围绕市委、市政府各项部署,全面实施积极稳健的财政政策,注重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保证了各项重点支出和部门单位正常运转的需要。但还存在以下需要进一步改进的问题:

1.预算编制及审批方面。一是预算编制不够精细。目前市本级部门预算仍然是“基数+增长”的编制模式,总体规模小,2019年度年初部门预算总规模12.34亿元,占年初本级财力安排支出的42.82%;项目资金比重少,部门预算中项目支出仅占总规模的15.64%。二是编制模式仍然固化。7项资金未根据实际需求适时调整预算编排,2019年度共安排1878万元,年终结余达1536.31万元。三是预算编制不完整。2018年省级提前下达转移支付指标尚有6笔共1660.98万元未编入2019年初预算。

3.财政管理方面。一是国库集中支付审核把关不严。财政局业务科室对不符合条件的3111笔预算单位支付申请应阻未阻,导致国库资金66375.57万元流入到122家单位的银行账户,年末余额共28955.22万元。二是部分资金未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2019年度就业补助资金1400万元以实拨方式拨付至5家预算单位。三是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够彻底。20家预算单位共有结余结转资金3043.75万元,滞留、闲置在本单位银行账户超过两年;市财政局盘活安排使用存量资金11634.72万元,至审计日,二次沉淀80.30万元。四是财政代管资金未及时清理。至2019年末,27家预算单位非税收入结余计714.04万元在财政代管专户滞留两年以上;22家预算单位代管资金超额拨款1182.55万元挂账未及时清理。五是应由财政列支的款项长期挂账且逐年增加,年末挂账余额161458.43万元。其中:市本级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支出挂账余额92019万元,比上年末挂账余额净增加35987.78万元;土地基金支出挂账余额69439.43万元,比上年末减少4605.06万元。

4.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方面。一是评价结果未能有效运用。目前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总体滞后,2018年度财政部门重点绩效评价工作至2019年11月下旬才出具评价报告,评价结果未能在编制次年度预算时得到有效运用。二是部分重点评价项目选择不科学。16个重点评价项目中有5个项目代表性不强,如:婚检经费补助30万元资金量小,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退休工资补助1.99亿元属于固定标准补助资金,无评价意义。三是部门自评工作不够严谨、自评报告质量不高。如:市卫健委四项专项资金自评失实;市人社局2019年度专项资金自评率75.43%,未达到自评全覆盖的要求;市国土局稀土矿资源调查项目经费及科技局医工总院三明分院共建经费未做自评。

5.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方面。一是精准帮扶试点资金使用率低。2019年国家扶贫改革实验区专项资金分配给辖区内各县(市、区)共1400万元,因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较少或补助政策重叠,至今年四月底仅支出183.88万元。二是市本级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在项目单位沉淀较大。市财政局、扶贫办与市林业总公司签订协议,将试点补助资金3780.5万元,按6%的固定年利率以资金管理方式委托市林业总公司经营。但该公司近三年累计亏损817.41万元,主营业务单一导致资金大量沉淀,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订单量将大幅缩减,势必造成更多的资金沉淀,存在风险。

(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市审计局对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市体育局等4家单位部门预算执行、决算和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从审计情况看,部门预算的执行力与约束力逐步增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1.部门年度预算不够科学、完整。一是部分结余资金未编入年初部门预算,其中:市农业农村局1480.82万元、市人社局332.78万元、市卫健委160.29万元;二是部分项目资金年年结余年年安排,市台江医院和市皮肤病医院的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上年分别结转31.93万元、106.51万元,2019年度继续安排20.01万元、35万元,造成年末滚存结余的47.46万元、93.71万元。三是市体育局在未确定码头选址情况下,将码头建设资金110万元编入年初预算编制。

2.预算执行不够严肃。一是部分收入未按规定上缴财政。市农业农村局2016年以前评价费、检测费等8.83万元,市老体协捐助款、清退款等9.4万元未按规定上缴财政。二是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市人社局下属单位2019年超预算列支公用经费39.49万元;无预算列支临聘人员工资,其中:市农业农村局41.18万元、市人社局12.93万元。三是部分资金使用不规范。市农业农村局2019年收到泉州市政府支付的山海协作帮扶资金200万元,用于补助企业和行政村,补助条件宽松、随意,未突出山海协作政策导向;市人社局2019年列支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应由个人承担的制服款7935元。四是部分存量资金未及时盘活。市卫健委项目经费35.57万元、市人社局就业再就业专户挂账资金5.11万元未及时使用或清算,沉淀两年以上。

3.项目推进慢,资金效益低。一是市农业局生猪养殖场和屠宰场物联网监管云平台项目未按规定开展,资金闲置926万元;品牌农业创建项目大部分未实施,结余270.80万元。二是市人社局就业创业工作经费等三项专项资金年度执行率低,年末结余504.88万元;三是市劳动就业中心创业孵化基地补助60万元未使用。

二、专项审计(调查)

(一)预算科目专项资金审计情况

市审计局对职业教育、就业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其他卫生健康、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5个预算科目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存在主要问题:

1.资金使用不及时。一是部分专项(专户)资金至2019年末结余较大,其中:就业资金2552.74万元、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资金719.70万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资金903.94万元;二是疾病应急救助资金至2019年末尚有应补助医疗费用103.67万元未结算;三是市财政局收到省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369.52万元后未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导致资金年末结余335.76万元在项目单位未使用。

2.资金使用不规范。一是市本级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结构不合理,2019年该科目支出1432.68万元,主要用于奖励补贴及基建支出,未用于就业培训支出;二是梅列区卫健局未按规定将基本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先拨付至医联体专户再行支出;三是预算科目使用不当,市财政局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科目中安排与中小企业发展无关的资金218.3万元,占比18.57%。

3.部分项目推进缓慢。一是市自然资源局“山水林田湖草”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总体推进缓慢,2019年度支付进度款1602.75万元,仅为工程总投资的的5.5%;二是部分灾毁耕地复垦项目建设推进缓慢,至审计日,明溪盖洋镇常坪村灾毁项目还未施工,清流龙津镇灾毁项目进度仅为10%。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和捐赠款物审计情况

市审计局对市本级疫情防控财政专项资金和捐赠款物开展专项审计。审计结果表明: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阻击战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协调统一、精准施策、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抗疫”阻击战取得阶段性胜利。但也存在以下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1.财政资金采购物资质量不达标或不符合需求。一是部分通过省统一采购的物资质量不达标或不符合需求,涉及金额76.99万元;二是接收省红十字会调拨的医用N95口罩(非无菌)800个,折价1.48万元,开箱后已霉变,污染,无法使用。

2.部分物资分配不及时。一是采购物资超1个月未分配5.19万件,估价35.30万元;二是受赠物资未分配7.5万件,估价105.49万元。

(三)土地收储和存量审计调查情况

市审计局对市级土地收储和存量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2017-2019年度共收储地块43宗,面积3218.21亩,收储成本348055.91万元;共出让地块33宗,出让面积1641.31亩,出让收入445309万元;2019年末已收储可供应土地64宗,面积6933.93亩,收储成本333452.37万元。存在主要问题:

1.未完成土地收储、出让计划。2017年-2019年,计划收储面积6684.90亩,实际收储3239.07亩,缺口3445.83亩;计划出让土地35宗,面积2035.80亩,实际出让24宗,面积1082.09亩,缺口11宗953.71亩。

2.超预算支出土地储备资金。2017年-2019年土地储备实际共支出455451.49万元,比上报预算多支出61346.49万元。

4.土地储备监管不到位,部分土地未入库直接出让。一是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的6宗土地1633.55亩未入土地储备监管系统;二是贵溪洋新区、东霞片区部分土地,梅列、三元两区自求平衡项目,市经济开发区和梅列、三元两区收储的工业用地均未入库直接出让。

(四)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运营管理审计情况

市审计局对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审计结果表明:市财政资金对兴业银行的股权投资取得了较好效益,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资产中心积极探索,创新国有资产管理、营运及监督方式,较好的提高了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1.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一是部分被征收资产未获补偿。市资产中心19宗被征收资产未获补偿,其中市城发集团征收17宗,建筑面积16101.18平方米,占未补偿面积的97.2%。二是资产价值不准确。市资产中心未对接收时无原值的81宗资产评估入账;未对管理单位移交资产进行价值重置,均按原值入账,不利于资产营运管理。三是资产管理不够到位。12宗资产无产权证或产权证未过户;近2万平方米经营性资产分属单位自行管理;29户租户欠缴2019年度租金101.18万元。

2.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方面。市财鑫公司、市园艺场、市荆西粮油储运站等5家企业共持有市农商行股份10736.21万股,累计出资额12590.92万元,2014年以来该行年均利润仅为278.29万元,未获得分红。

三、市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落实、建设情况及资金管理审计

市审计局对市本级及梅列区、三元区2019年度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统称安居工程)的投资、建设、分配、使用及后续管理等情况进行了审计,存在主要问题:

(一)项目建设方面。一是市本级配建的三个公租房项目共596套超期未建成或移交,其中:马道山-新田巷C地块配建150套(仍未开工)、恒大御府配建150套(正在施工)、碧桂园配建296套(已建成)。二是陈大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工超3年且超过约定竣工期限未建成,无法按约定交付,导致额外支付逾期过渡安置费226.98万元。三是三元区城投公司将东霞社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拆分成11个子项目进行施工邀请招标,规避公开招标,涉及合同总金额790.7万元。四是东霞老旧小区改造绿化项目损失浪费,该工程丢弃小区内原有树种,又支付42.52万重新购买相同树种;未按图施工,更换树的规格和树种,超付工程进度款26.84万元。

(二)资产管理方面。一是省安二期经济适用房车位8474.494平方米、车库1594.012平方米、店面234.296平方米,铝材厂经济适用房14套、车位411.19平方米,陈大碧玉小区经济适用房配套建设商业用房862.97平方米未及时处置。二是配建公租房拟转为商品房出售。2019年9月2日,市住建局和市自然资源局在目前市级保障房仍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共同请示市政府,拟将未列入国家和省上保障性住房计划任务,但约定产权归政府所有的碧桂园配建公租房296套转为商品房,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并按商品房进行公开拍卖。三是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不到位。已竣工的982套保障性住房未办理产权登记;50户承租人的住房、收入等条件已发生变化未按规定退出;配租后闲置110套、租户欠缴租金34.45万元。

(三)收入处置方面。一是限价商品房销售款11029.30万元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市城投公司10279万元、明辉房地产公司750.30万。二是陈大碧玉小区、化机和消防支队等3个2013年以前建成的经济适用房项目超面积部分应缴溢价款约1430.9万元至今仍未清算上缴财政专户。

四、上年度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关于2019年市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林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2019年市本级决算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受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托,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9年市本级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是:预算编制不够科学、合理,预算执行不够到位,预算管理仍需改进,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有待加强,财政收支矛盾依然突出。

市审计部门对2019年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依法开展审计,如实地反映了2019年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指出了预算管理、财政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审计建议,强化了对上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2019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请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审计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认真落实整改。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一要加大财源培植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政策的导向作用,支持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夯实财源建设基础。积极组织非税收入,确保各项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持土地出让金收入平稳增长。积极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做好体制生财政策研究。二要改进完善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编制模式,探索零基预算理念,科学核定支出,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严格预算执行,增强预算约束力,落实部门支出责任,切实提高预算支出执行率。加大力度盘活存量资金,统筹配置优化财政资金的使用。三要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单位绩效主体责任,完善项目资金使用事前评估和过程监控工作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把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四要加强财政和审计监督。加大财政监督检查力度,规范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强化预决算公开,提升预决算公开质量;加强对重点支出、重大政策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健全完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强化审计成果运用。

参阅件

关于2019年市本级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

根据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和年度监督工作计划,5月25日至27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长根带领部分常委会委员、财经委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2019年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先后听取了市审计局关于2019年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汇报和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市本级决算草案情况的汇报,并赴沙县了解2019年部分中央、省、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落实情况。在调研的基础上,财政经济委员会收集了预算专家组的审查意见,对2019年市本级决算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初步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2019年市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54,080万元,完成调整预算数的97.27%,与向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报告的预算执行数相同;加上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专项上解收入、上年结余、调入资金、债务转贷收入、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收入总计725,074万元。2019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503,425万元,完成调整预算数的86.81%,比向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报告的预算执行数减少5,240万元;加上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调出资金、债务还本支出以及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支出总计648,558万元。收支相抵,年终结转76,516万元。

2019年市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231,171万元,完成调整预算数的95.82%,与向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报告的预算执行数相同;加上上级补助收入、上年结余、调入资金、债务转贷收入,收入总计338,251万元。2019年市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234,360万元,完成调整预算数的87.35%,比向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报告的预算执行数增加1,800万元;加上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调出资金、债务还本支出,支出总计304,321万元。收支相抵,年终结转33,930万元。

2019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2,147万元,完成调整预算数的100%,与向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报告的预算执行数相同。2019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1,147万元,完成调整预算数的100%,与向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报告的预算执行数相同;加上调出资金1,000万元,支出总计12,147万元。收支相抵平衡。

2019年全市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收入完成369,38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5.20%,比向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报告的预算执行数增加5,423万元;加上上年结余390,129万元,收入总计759,510万元。2019年全市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371,50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7.31%,比向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报告的预算执行数增加17,730万元。收支相抵,年终结转388,006万元。

其他方面:按照法律要求,市人民政府就本级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结余情况,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方面内容作了说明。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有关决议要求,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做好财政预算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大财源培植力度。一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政策导向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关于做好财政增收节支管理的若干措施》,持续落实“一企一策”“一业一策”,支持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夯实财源建设基础。二是依法加强非税收入征管。积极组织非税收入,堵塞收入征管漏洞,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收益和滞留在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要制定清缴措施,确保各项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三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序实施土地出让计划,保障房地产市场有效供给,保持土地出让金收入平稳增长。四是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做好体制生财政策研究。要认真研究“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的政策措施,主动对接产业发展、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等政策,积极争取中央及省上政策和资金支持。要加大财税体制改革的政策研究,从构建地方主体税种的层面,提前研究谋划税收基础。

二、改进完善预算管理。一是优化预算编制模式。将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零基预算改革相结合,打破基数概念和支出固化僵化格局,改变“基数+增长”的传统预算编制方式,科学核定支出,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完善能增能减有保有压的支出机制。二是严格预算执行。按预算执行和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增强预算约束力。严格落实部门支出责任,切实提高预算支出的执行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是盘活存量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财政资金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得到有效监管,杜绝大量财政资金继续在部门单位实体账户中沉淀。完善财政存量资金清理机制,结合会计信息检查、审计专项检查,加大结余结转资金等存量资金清理盘活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市本级部门实体资金账户沉淀资金的清理力度。四是统筹配置优化财政资金的使用。进一步向内挖潜,加大各类资金统筹力度,继续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取消政策到期、预期目标实现、绩效低下的专项。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专项资金予以整合。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库,加快建立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三、加快推进绩效管理。一是强化预算单位绩效主体意识。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升到落实完善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的高度来认识。进一步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理念,强化预算单位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二是加强宣传培训。要对财政系统、部门单位、第三方机构开展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增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水平。三是完善项目事前评估和过程监控工作机制。组织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双监控”。四是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要提高绩效目标设置的合理性,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扩大专项资金重点评价覆盖面,充分利用中介机构和专家库资源,引进第三方评价机制,着力提高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时效性和权威性。加强重点评价结果运用,把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财政和审计监督。一是加大财政监督检查力度。财政部门要依法行使财政监督职能,持续加强对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务和财政专项资金等领域财政政策执行情况监督,规范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防止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和滞留,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保障各项政策取得实效。进一步加强对预决算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升预决算公开的质量,充分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拓展审计深度和广度,加强对重点支出、重大政策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强化审计成果的运用,落实部门整改责任,不断健全完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屡审屡犯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审计法有关规定,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关于批准2019年市本级决算的决议

(2020年6月29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邓永辉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9年三明市本级决算草案情况的报告》和市审计局局长卢维沙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9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结合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对2019年市本级决算草案进行了审查,同意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结果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决定批准2019年市本级决算。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

三明市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与2019年度

市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

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组成人员同时认为,市审计部门对2019年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依法开展审计,如实地反映了2019年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指出了预算管理、财政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审计建议,强化了对上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2019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请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审计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认真落实整改。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两个报告和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二、改进完善预算管理。一是优化预算编制模式。将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零基预算改革相结合,打破基数概念和支出固化僵化格局,改变“基数+增长”的传统预算编制方式,科学核定支出,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完善能增能减有保有压的支出机制。二是严格预算执行。按预算和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增强预算约束力。严格落实部门支出责任,切实提高预算支出的执行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是盘活存量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财政资金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得到有效监管,杜绝大量财政资金继续在部门单位实体账户中沉淀。完善财政存量资金清理机制,结合会计信息检查、审计专项检查,加大结余结转资金等存量资金清理盘活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市本级部门实体账户沉淀资金的清理力度。四是统筹配置优化财政资金的使用。进一步向内挖潜,加大各类资金统筹力度,继续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取消政策到期、预期目标实现、绩效低下的专项。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专项资金予以整合。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库,加快建立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三、加快推进绩效管理。一是强化预算单位绩效管理主体意识。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升到落实完善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的高度来认识。进一步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理念,强化预算单位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二是加强宣传培训。要对财政系统、部门单位、第三方机构开展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增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水平。三是完善项目事前评估和过程监控工作机制。组织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双监控”。四是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要提高绩效目标设置的合理性,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扩大专项资金重点评价覆盖面,充分利用中介机构和专家库资源,引进第三方评价机制,着力提高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时效性和权威性。加强重点评价结果运用,把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财政和审计监督。一是加大财政监督检查力度。财政部门要依法行使财政监督职能,持续加强对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务和财政专项资金等领域财政政策执行情况监督,规范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防止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和滞留,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保障各项政策取得实效。进一步加强对预决算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升预决算公开的质量,充分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拓展审计深度和广度,加强对重点支出、重大政策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强化审计成果的运用,落实部门整改责任,不断健全完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屡审屡犯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审计法有关规定,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2020年7月1日

关于202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事项的报告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2020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调整情况报告如下:

一、财政收支预算调整原因

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下达我市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三批72.75亿元(一般债务限额13.85亿元,专项债务限额58.9亿元),其中:下达市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0.64亿元(一般债务限额1.22亿元、专项债务限额9.42亿元)。

经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2020年,市本级安排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5.92亿元,比上年增长2%;安排政府性基金收入26.35亿元,比上年增长13.99%。1-5月份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10.43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8.13%;政府性基金收入完成5.6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0.48%。下半年将继续通过加大市区土地出让力度,为地方政府债务的偿还提供财力保障。

由于2020年度市人大会期在1月5-8日,我局预算编制工作在2019年12月底完成,而省上下达三批72.75亿元新增债券限额均在2020年度,未纳入年初预算安排。现拟将2020年市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0.64亿元全部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二、2020年本次财政收支预算调整情况

按照《预算法》要求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定,提请调整2020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

(一)调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转贷收入12,200万元,调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转贷支出12,200万元,调整后,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总计573,352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总计573,352万元。

(二)调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转贷收入94,200万元,调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转贷支出94,200万元,调整后,市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总计364,879万元,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总计364,879万元。

三、新增债券资金安排使用原则

四、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额度安排情况

为有效应对新冠疫情,推动复工复产,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按照中央、省“加快发行和使用进度”、“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2020年市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06,400万元,拟建议安排用于以下方面。

(一)一般债券12,200万元,主要用于:

1.市区中心城市道路建设10,000万元。

2.江滨路延伸段至行政服务中心道路改造项目2,200万元。

新增一般债券资金到期还本付息将从以后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力中统筹安排。

(二)专项债券94,200万元。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使用项目及对应的金额,由业主单位编制项目资金平衡方案,主要用于:

1.三明市第一医院生态新城分院项目55,000万元,专项用于市第一医院生态新城分院建设。

2.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大垅片区开发建设项目15,000万元,专项用于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大垅片区开发建设。

3.莆炎高速公路三明境尤溪中仙至建宁里心段项目10,100万元,专项用于莆炎高速公路三明境尤溪中仙至建宁里心段建设。

4.三明职业中专学校新校区续建项目7,500万元,专项用于三明职业中专学校新校区建设。

5.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综合实训大楼项目4,000万元,专项用于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综合实训大楼建设。

6.兴泉铁路(宁泉段)项目1,600万元,专项用于兴泉铁路(宁泉段)建设。

7.三明机场机坪扩建项目1,000万元,专项用于三明机场机坪扩建。

专项债券资金到期后,还本付息从对应项目收益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和项目其他收益中统筹安排偿还。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省财政厅下达2020年市本级再融资债券额度90,350万元,主要用于城投、机场、长深高速连接线、市政工程处等项目到期债券还本支出。

关于202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

根据预算法规定,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报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查的《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202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初步审查。受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托,现将初步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下达我市2020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669.23亿元,其中:市本级限额177.04亿元(一般债务69.30亿元,专项债务107.74亿元)。2020年全市新增债务限额72.75亿元,其中:市本级新增债务限额10.64亿元(一般债务1.22亿元,专项债务9.42亿元)。按照预算法要求,拟对2020年市本级收支预算进行调整。

一、收入预算调整方面。调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转贷收入12,200万元,调整后,2020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计573,352万元;调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转贷收入94,200万元,调整后,2020年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总计364,879万元。

二、支出预算调整方面。一是调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转贷支出12,200万元,安排用于市区中心城市道路建设10,000万元、江滨路延伸段至行政服务中心道路改造项目2,200万元。调整后,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总计573,352万元。二是调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转贷支出94,200万元,安排用于三明市第一医院生态新城分院项目建设55,000万元、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大垅片区开发项目建设15,000万元、莆炎高速公路三明境尤溪中仙至建宁里心段项目建设10,100万元、三明职业中专学校新校区项目建设7,500万元、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综合实训大楼项目建设4,000万元、兴泉铁路(宁泉段)项目建设1,600万元、三明机场机坪项目扩建1,000万元。调整后,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总计364,879万元。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2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并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债券到期偿还责任,防范债务风险。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批准202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邓永辉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2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事项的报告》和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报告,并对202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进行了审查。会议同意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报告,决定批准202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工作情况报告

三明市政府办副主任肖建宁

我代表三明市人民政府,现将我市贯彻实施《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9月正式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侨务工作重要论述,坚持为侨服务和服务大局相结合,依法行政、依法护侨,在凝聚侨心、汇聚侨智、维护侨益、发挥侨力上,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一、基本侨情

根据全省侨情普查资料,三明市涉侨人员15.15万人,其中华侨华人8.46万人,归侨、侨眷6.69万人(归侨2114人),在政治上、经济上、学术专业上有一定影响的重点人士77人。全市旅居海外的华侨华人主要分布在东南亚、东欧、澳洲等97个国家与地区;现有涉侨企业56家,侨资主要来自意大利、匈牙利、俄罗斯、新加坡等国家。新世纪以来,先后成立了澳洲三明商会暨同乡会、新西兰三明同乡会、印尼福建三明商会、菲律宾三明市联谊总会、新加坡福建三明总商会、匈牙利明溪商会、意大利明溪华人华侨联合会等7个海外明籍社团。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切实加强领导,高位推动责任落实

另一方面,部门积极履职。各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市侨办主动担负我市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市财政局积极筹措资金,及时下拨华侨事业费等涉侨经费;市公安局简化办证手续,为华侨落户、办理出入境证件提供便利;市商务局将华侨投资企业纳入外资企业管理,主动解决实际问题;市人社局为华侨企业提供用工、创业、参保等便利;市民政局优化涉侨婚姻登记、殡葬服务,增强华侨对祖国的归属感;市法院为海内外侨胞提供“一站式”涉侨维权服务,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市侨联主动协调反映华侨的利益诉求,及时疏导情绪、化解矛盾;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给予华侨同等的国民待遇,共同为维护华侨权益提供了坚强保障。

(二)学习宣讲《条例》,营造依法护侨氛围

三是深入群众百姓讲法普法。大力开展侨法宣传活动,将《条例》宣传纳入“七五”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侨法宣传队,在“法制宣传月”举办各类侨法宣传活动数十场(次),通过悬挂条幅标语、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册等形式,让侨法走向基层、走进百姓,努力在社会上营造知侨、爱侨、护侨的浓厚氛围。

(三)注重发挥作用,引导融入家乡建设

一是鼓励积极建言献策。畅通侨界参政议政渠道,采取考察交流、召开选题座谈会等形式,引导鼓励侨界代表、委员为侨发声,目前市人大、政协共有侨界代表、委员15人。同时,主动邀请6位海外华侨代表人士列席市“两会”,为海外华侨提供了解三明和参政议政的平台,倾听他们的意见建议,让他们为三明发展献计献策。2019年,全市侨界代表、委员向市“两会”提交建议、提案13件,向县(市、区)提交建议、提案86件。

二是积极引进侨资侨智。依托“6·18”“9·8”及“11·6”等平台,先后邀请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60多名外商、侨商参加投资三明专场推介活动,并邀请世界福建青年联会菲律宾分会、美中经贸科技促进总会等14个团组来明考察;加强与海外专业人士、高端人才的联系和对接,先后邀请荷兰石墨烯控股有限公司的创始人兼董事长、荷兰皇家工程师学会会员朱授恩博士等20多位专家学者与我市企业开展研讨交流,初步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库和项目数据库,进一步服务企业转型升级。

三是引导参与抗疫、扶贫。发挥侨务资源优势,牵线搭桥引导侨胞侨团参与抗疫阻击战和精准扶贫攻坚战。今年初,广大境外侨胞积极响应,迅速行动,为我市打赢疫情防控战提供了有力支持,共有23个国家和地区的75个(位)社团、侨领为三明捐款捐物累计363万元。同时,积极推动侨团助力我市教育扶贫,海外14个闽籍侨团与我市5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开展“牵手家乡·共谋发展”结对子活动,两年来帮扶高校贫困大学新生50名、100万元;菲律宾侨领陈祖昌心系桑梓,捐助75万元助力明溪、建宁两县教育事业;美国角声基金、香港华恩基金三年捐助三明学院贫困学生100人次、30万元。

(四)创新维权模式,维护侨界和谐稳定

二是着力完善纠纷化解模式。制定《三明市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涉侨维权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形成多主体协同、全方位推进的侨益保护工作机制。在10个县域成立了涉侨维权服务中心,聘请24名侨界代表担任涉侨案件特邀调解员,选任10名侨联组织、侨界人士担任涉侨案件人民陪审员、监督员,成功调解涉侨案件30起。

三是着力抓实涉侨信访工作。认真做好华侨侨眷来信来电来访,化解民生堵点、痛点、难点,切实维护华侨侨眷的合法权益。2016年以来,共办理来信来访425人次,办结率达98%,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萌芽状态。

(五)深化“放管服”改革,提供便民惠侨服务

(六)坚持多措并举,涵养培育侨务资源

一是促进文化传承。发挥三明世界客家祖地的人文资源优势,通过“请进来”开展有质量、有特色的体验交流活动,促进海外华裔青少年对祖籍国和三明的了解,增进对中华文化和民族感情的认同,推动他们成为中华优秀文化的传承者。近年来,先后举办菲律宾、马来西亚华裔青少年夏、冬令营6期,共接收营员654人;推荐2名教师赴菲律宾和马达加斯加华文学校任教,助力海外华侨华人青少年学习汉语,推进中华优秀文化在海外薪火相传。

(七)积极惠侨利侨,纾难解困凝聚侨心

三是全心帮助脱贫脱困。坚持扶真贫,2016年以来,通过深入调查摸底,经县级扶贫办、民政部门严格把关,先后有17人被列入精准扶贫对象。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散居社会贫困侨,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列入低保。落实真扶贫,在落实城乡低保制度的基础上,2017年将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200元;多方开展困难边缘侨和涉侨失依儿童的关爱工作,完善贫困归难侨帮扶机制,积极开展“关爱工程——送温暖慰问活动”,为他们送上慰问金和物品,共计慰问500多人次,发放慰问金52.7万元。

2016年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精心打造为侨服务平台,推动侨务工作取得新亮点、新经验和新成绩。2017年,明溪县梓口坊村荣获“2017年度全国为侨公共服务示范单位”称号;2018年,沙县侨联荣获“全国侨联系统先进组织”,明溪县雪峰镇城南社区荣获“全省为侨公共服务示范单位”。

三、存在困难和问题

(一)侨务工作队伍有待加强。机构改革后,侨务工作人员多为新手及兼职(在本次机构改革中全市统战系统仅新增编制6个,即:市委统战部从市外侨办划入行政编制2个,尤溪、大田各增加行政编制1个,明溪、泰宁各增加事业编制1个,另外8个县(市、区)没有增编),业务不够娴熟,难以满足新时期侨务工作需要。

(二)侨资企业管理还有盲区。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无侨资企业的分类,商务部门难以认定侨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使用的“福建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和“全国12315投诉平台”等业务系统的商事登记、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举报)等板块尚未将华侨(外籍华人)身份信息备注纳入数据录入和统计要求的范畴,导致摸清全市侨资企业底数还有困难。

(三)对外交流交往缺乏渠道。目前与海外侨团、知名侨企侨商和广大侨胞交流交往,局限在联络感情、畅叙友谊上,形式内容不够丰富,层次有待提高;“请进来”少、“走出去”难,缺少有效沟通交流机制,导致部份海外代表人士及新生代侨胞与家乡联系减少。

(四)侨务资源相对薄弱。我市侨胞大部份尚处于创业打拼阶段,“四有人士”(政治上有地位、社会上有影响、经济上有实力、学术上有造诣)比较少,侨力发挥能力有限。

四、下一步打算

一是持续深入开展多形式、多渠道侨法宣传,提升侨法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侨务法律法规实施力度,营造全社会依法护侨的良好氛围。

二是切实把握新时期侨情特点,不断创新侨务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加强对侨情数据搜集整理,尽可能全面掌握我市的侨情动态和侨界民意,有针对性地做好各项工作。

三是树立“大侨务”观念,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加强部门协调,探索建立市级涉侨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共同推进侨务工作的合力。

四是进一步挖掘利用国内外侨务资源,积极拓宽侨务工作领域,协调解决华侨及归侨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大“以侨引资”“以侨引才”力度,助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关于《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侨台工委主任陈立兵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我市贯彻实施《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条例》基本情况

《条例》自2016年9月1日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侨务部门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坚持为侨服务与服务大局相结合,华侨权益保护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认真学习宣传,营造爱侨护侨良好氛围。

(二)优化为侨服务,创新华侨权益保护工作。一是推进行政审批改革,提高为侨办事效率。二是简化办事程序,重新制定“三侨生”升学照顾身份证明办理流程。三是创新侨益司法保护新模式。四是建立完善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三)用好侨务资源,服务三明经济社会发展。一是引导境外侨企侨商投资三明。二是实施海外惠侨工程。三是引导海外侨胞参与爱心捐赠。

二、贯彻实施《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条例》学习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条例》的宣传面还不够广。个别部门对《条例》内容不甚了解,对保护华侨合法权益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

二是《条例》一些规定落实不够到位。《条例》规定的华侨参政议政政治权益落实不够到位,不少华侨因在国内没有户口和工作单位,无法确定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从而无法参加县乡基层人大选举。目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邀请华侨列席还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条例》规定的华侨凭中国护照办理个人事务,其护照具有与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但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得到很好执行,此外,还存在华侨办理一些社会事务手续繁琐等问题。

三是基层侨务工作力量较为薄弱。目前市、县两级普遍存在侨务工作机构不健全、从事侨务工作人员少且多为新手或兼职等问题。

四是侨务资源挖掘利用不够。对海外华侨代表人士的详细信息了解掌握有限,与海外侨胞特别是海外侨团、知名侨企侨商沟通联系不够广泛,交流交往渠道较少,侨务资源没有充分利用。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的建议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条例》等侨法的学习宣传力度。首先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乡基层干部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做好新时代侨务工作重要性认识。其次要在做好归侨、侨眷侨法宣传的基础上,突出抓好海外华侨的宣传教育。第三各级侨务工作人员要主动加强学习,努力适应新时代侨务工作需要。

(二)进一步形成侨务工作合力。一要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涉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各涉侨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共同推进侨务工作的合力。二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大、政协、侨办、侨联“四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集有关涉侨部门,研究解决侨法执行过程中华侨反映较多的问题。三要注重理顺机构改革后的侨务工作衔接问题,配齐配强各级侨务干部,确保侨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三)进一步挖掘和利用好侨务资源。一要完善侨情基础数据资料。政府及侨务部门要结合人口普查开展侨情调查,进一步摸清我市侨情,准确掌握侨情动态变化,不断完善侨情数据资料。二要切实做好“请进来”、“走出去”工作。密切与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联系,积极引导海外华侨回明考察,投资三明。发挥侨胞在海外的作用,帮助在明企业到海外发展,让侨界资源成为助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四)进一步维护好华侨的合法权益。一要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落实好华侨参政议政的政治权益,解决好华侨护照等同居民身份证落实不到位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方便华侨办事。二要完善各项吸引侨胞来明投资创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调动华侨回国投资创业的积极性。三要针对宁化华侨农场的特殊情况研究出台解困政策,切实改变华侨农场基础设施薄弱现状。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20年6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的情况报告,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9月1日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侨务部门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坚持为侨服务与服务大局相结合,在聚侨心、汇侨力、护侨益上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做好新时代侨务工作,进一步增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护侨的观念,切实维护华侨合法权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建议:

(二)进一步形成侨务工作合力。一要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涉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各涉侨部门职责分工,加强为侨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形成共同推进侨务工作的合力。二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大、政协、侨办、侨联“四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集有关涉侨部门,研究解决侨法执行过程中华侨反映较多的问题。三要注重理顺机构改革后的侨务工作衔接问题,加强侨务机构建设,充实工作力量,配齐配强各级侨务干部,确保侨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三)进一步挖掘和利用好侨务资源。一要完善侨情基础数据资料。政府及侨务部门要结合人口普查开展侨情调查,进一步摸清我市侨情,同时要加强各涉侨部门数据整合,准确掌握侨情动态变化,不断完善侨情数据资料。此外,要加强与海外侨胞尤其是高端人才、专业人士的联系和对接,建立人才、项目数据库。二要切实做好“请进来”、“走出去”工作。密切与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联系,积极引导海外华侨回明考察,了解三明,投资三明。同时还要走出去宣传三明,拜访海外华侨华人和社团,发挥侨胞在海外的作用,帮助在明企业到海外发展,让侨界资源成为助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四)进一步维护好华侨的合法权益。一要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落实好华侨参政议政的政治权益,解决好华侨护照等同居民身份证落实不到位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方便华侨办事。二要落实政府责任,避免“重引进、轻服务”现象。通过完善各项吸引侨胞来明投资创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调动华侨回国投资创业的积极性。三要针对宁化华侨农场的特殊情况研究出台解困政策。市、县两级要加大对宁化华侨农场的帮扶力度,切实改变华侨农场基础设施薄弱现状。

以上审议意见,请市人民政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福建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侨台工委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2020年7月6日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态司法保护工作的情况报告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姚丽青

2017年以来,全市法院在市委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省法院指导下,紧密围绕市委建设“绿色三明”工作主题,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全力打造三明绿色司法升级版,不断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助力打造“中国绿都·最氧三明”绿色品牌提供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保障。现将全市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始终坚持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主动服务“绿色三明”发展大局

全市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的决策部署要求,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大力推动理念创新。牢固树立保护优先理念、维护环境权益理念、坚守法律底线理念、预防和惩治并重理念、绿色惠民和公众参与理念。始终以理念创新作为生态环境审判实践的先导,以生态司法之力助推建设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美好的“绿色三明”。

(二)始终坚持以实践创新为基础,不断筑牢绿色发展法治屏障

深化改革,科学配置。全市法院在2017年均已设立生态环境审判庭,全部完成从林业审判向生态环境审判职能的转换。但省以下人民法院于2019年开始内设机构改革,由于受机构数限制,我市基层法院已设立的生态环境审判机构面临或撤、或并、或减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市法院结合三明实际,经院党组研究决定,中院生态环境审判庭设置保持现状不变,将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三元、永安、明溪法院行政审判庭并入生态环境审判庭成立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其他县法院均保持原有生态环境审判庭的设置。因此,全市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均得到全部保留,一定程度上还增加了审判力量配置,彻底解决以往个别法院存在“一人庭”的现象,生态环境审判专业化建设不仅没有弱化,反而得到增强。目前,全市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共有工作人员71名,其中具有本科学位42名占59.1%,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12名占16.9%,是一支充满朝气、团结协作、勇于拼搏、敢于创新的生态环境审判队伍。

深入调解,定纷止争。全市法院着力推动建立覆盖市、县、乡镇、村居的生态环境调解组织网络。充分运用中立评估、诉前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选聘熟识当地风土人情、有一定威望的群众为生态司法联络员、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参与生态环境纠纷化解。如,建宁法院以边界两地法庭、村居为依托,成立闽赣边界司法便民服务站,完善“133”联动化解机制,探索“闽赣边界绿色司法服务+N”机制,开展纠纷联防联调。尤溪法院建立了以庭前调解为重心,庭中、庭后调解为辅助,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的多元调解工作机制,构建“无讼林区”。2017年来,全市法院诉前调解生态民事纠纷56件,诉前化解生态行政纠纷16件,让纠纷化解在萌芽、在当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始终坚持以机制创新为重点,持续完善生态司法修复治理

一是大力推进公益诉讼制度。全市法院与检察院、林业等部门联合首推生态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判模式,探索出一条“专业审判+公益诉讼+复绿补种”的生态资源恢复性司法模式,获得市委市政府充分肯定。2018年6月26日,市委办、政府办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发展的实施意见》支持公益诉讼工作。三年来,各类公益诉讼在全市两级法院落地开花、稳步推进,共审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共计23件,其中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件,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2件,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7件。永安法院审理的永安检察院诉吴奕猛、林培尘、钟文平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入选福建法院2017-2018年度“十大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

三是积极建立绿色基金制度。全市法院积极与财政、林业、环保等部门联合探索建立绿色基金制度,破解因环境损害带来的生态修复资金“进口”和“出口”难题,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其中,尤溪法院与县检察院、公安局、林业局联合出台《林业生态修复公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多次牵头召开尤溪县林业生态修复资金管理委员会联席会议,经研究决定共向尤溪县国有林场补助复绿建设资金达46.8万元,为补植复绿工作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将乐法院与高唐镇政府共同设立生态复绿示范基地,拨付资金20万元,复绿补种50亩,补植紫薇、桂花、海棠、樱花等树种1000余株。

四是持续构建区域协同机制。全市法院遵循生态环境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规律要求,跳出“本地”思维,不断推动构建区域协同治理机制。如,三元法院联合翔安、晋江、龙海、永定等四地闽西南基层法院建立“生态审判协同创新基地”,加强五地法院在生态审判中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协调。建宁法院与江西南丰法院达成共识,推行闽赣边界绿色司法服务+N机制,共同开展生态环境纠纷化解工作。市中级法院与福州、莆田、南平、宁德四家中院共同签署了《关于推进闽东北协同发展区五地法院闽江、敖江流域生态司法保护协作框架意见》,形成司法资源同享、互助平台同建、风险隐患同防、突出问题同治、协调机制同立、工作举措同商的生态环境审判新模式。

(四)始终坚持以品牌创新为依托,推动形成综合治理保护合力

做好生态司法主题活动。生态司法品牌既是生态司法工作各类先进的缩影,各种示范的窗口,更是生态司法效应的结晶。全市法院高度重视生态司法品牌创建工作。各基层法院主要领导对生态司法品牌创建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把生态司法品牌创建工作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坚持把创建工作与审判工作同检查、同考核,始终将生态司法品牌创建作为推动和促进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有力抓手。多年来,市中院坚持以一年一主题活动为载体,不断更新生态司法理念,创新工作方式,强力推动全市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工作开展和生态司法品牌建设,形成了一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知名度和认同感的司法品牌。

做优生态司法基地建设。目前,全市共建立生态司法保护基地21个。其中,尤溪法院建立了“九阜山生态司法教育实践基地”“闽湖生态司法保护基地”“吉木补植复绿基地”“梅仙生态司法(采砂)保护基地”等四类基地。明溪法院结合近年来审理的护鸟典型案件,在原有的巡回审判点的基础上,建设集宣传、教育、警示和体验于一体的功能性生态司法鸟类保护基地。清流法院与林业部门在莲花山自然保护区设立清流法院生态司法教育基地暨生态司法主题展馆,展示党委、政府、法院生态保护的成果,凝聚建设生态文明共识。市法院联合将乐法院在将乐县高唐镇常口村成立“生态司法助绿乡村振兴示范基地”,通过生态司法保护苑、法官在线工作室、法官巡回法庭等六个司法服务项目,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市法院还与三元法院在三元区莘口镇黄砂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园设立“沙溪河生态司法保护警示教育基地”,进一步增强周边化工企业对闽江流域的生态保护意识,保证污水经过处理达标后再放心排入沙溪河,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

(五)始终坚持以理论创新为动力,持续助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全市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全市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工作在省法院的指导、市委的领导和在市人大的有力监督、支持下,总体上看发展势头良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离人民满意的标准还有一定差距,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是:

二是生态环境审判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全国生态环境审判事业正在探索和改革中不断前行,我市法院虽已积极开展机制改革与创新,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不少生态环境审判机制仍处于探索和推进之中,全市法院还应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中不断完善生态环境审判机制,争取完善形成生态环境审判的三明模式。

对上述问题和困难,我们将紧紧依靠市委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予以改进和解决。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工作的打算

二是持续构建公正高效的生态环境审判机制。坚持以高质量审判为发展目标,重点审理好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自然资源权属、涉资源行政协议和环境污染等案件,注重发挥典型案例在厘清裁判思路、明确裁判尺度、引领价值取向等方面的示范作用。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把每一个生态环境案件都办成精品案,确保每一个生态环境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

三是推动形成最严密的生态司法保护体系。生态环境案件往往涉及利益重大、主体多元,且矛盾尖锐,在案件审理中务必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强对各审判节点衔接的监控和管理,力求避免可能引发的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建立立案、审判、执行“三优先”机制,对部分生态案件减化立案程序、指定专人办理、优先予以执行。充分利用司法建议作为督促依法行政,推动完善环境治理体系的有效举措,规范司法建议程序,跟踪建议的反馈情况,确保建议落到实处。

四是打造最广泛的生态保护多元共治体系。健全完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机制,难点在“共”字,突破口也在“共”字。全市法院要立足服务发展大局精准施策,着力在“共”字上下工夫,积极调动社会各界资源。建立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司法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保障公众对生态环境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进一步推动完善生态环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实现纠纷解决的在线确认,促进矛盾纠纷就地化解;依托各地博物馆、展览馆整合设立统一的生态司法教育体验基地,分区位、分主题集中展示当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成果,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关于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谢辉添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近年来,全市各级法院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紧紧围绕推进三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切实履行生态司法保护职责,在审理生态环境案件、探索生态司法修复机制和模式、创建生态司法品牌等方面做了大量积极有效的工作,为推进三明生态文明建设、打造“中国绿都最氧三明”绿色品牌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生态审判专业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目前全市法院生态环境审判队伍总体专业化程度不够高,离人民群众对生态司法保护的期待还有差距。在人员配备、法官的理论素养、司法经验和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知识等方面仍存在短板,缺少具有较高法学理论和实务经验的专家型生态环境审判人员,队伍能力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

三、意见和建议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生态司法保护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姚丽青所作的《关于生态司法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全市各级法院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紧紧围绕推进三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切实履行生态司法保护职责,在审理生态环境案件、探索生态司法修复机制和模式、创建生态司法品牌等方面做了大量积极有效的工作,为推进三明生态文明建设、打造“中国绿都最氧三明”绿色品牌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生态司法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生态司法保护宣传不够全面。对生态司法保护具体范围、法定界线等内容的宣传还不够到位,与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没有做到常态化。二是生态修复案件执行督促工作机制不够完善。生态修复多样化、系统化、专业化不够,有关监督保障、检查验收、评估回访、风险防范等配套机制尚未建立。三是生态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推进不够有力。生态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不够有效,法院推进解决联动衔接问题的主动性不够,协调解决涉林刑事案件技术鉴定问题的力度不够。四是生态审判专业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在人员配备、法官的理论素养、司法经验和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知识等方面仍存在短板,队伍能力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

为了进一步推进生态司法保护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以上审议意见,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办法

(2015年10月29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29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对权限范围内的本市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命、免职、撤职、决定代理职务,以及通过人选、接受辞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素质和能力,忠实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群众的监督,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章任免范围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工作人员下列职务: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二)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主任。

(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或者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四)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的任免,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六)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七)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八)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县(市、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推选、决定本市国家工作人员下列代理职务: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一人代理市长的职务。代理市长的人选不是副市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命为副市长后,决定其代理市长的职务。

(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代理主任的人选不是副主任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主任后,决定其代理主任的职务。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一人代理院长的职务。代理院长的人选不是副院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院长后,决定其代理院长的职务。

(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一人代理检察长的职务。代理检察长的人选不是副检察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检察长后,决定其代理检察长的职务。决定的代理检察长,须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下列委员会人选:

(一)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二)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代表中提名。

第八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的,必须辞去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职务。律师担任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本市国家工作人员下列职务:

(一)根据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任的职务。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

(三)根据市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的职务。

(四)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须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六)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提请,批准撤换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

(七)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三章任免程序

第十条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未重新任命的,其原任职务自行终止。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需重新任命;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免职。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任职的机构职能有调整,但名称未变更的,不需重新任命;新设立、更名、合并、撤销或者不再属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十一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提名人应当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任免案,并报送材料。

提请任命案的材料,应当客观、全面写明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简历、德才表现、任职理由等内容。新设立的机构,须附批准机关的文件。提请批准任命的,须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的报告。

提请免职案的材料,应当写明拟免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免职理由等内容。机构更名、合并、撤销或者不再属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须附批准机关的文件。提请批准免职的,须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及表决结果的报告,或者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的罢免决定及表决结果的报告。

提请撤职案的材料,应当写明拟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撤职理由等内容,并提供有关材料。提请批准撤换的,须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及表决结果的报告。

第十二条提请任免案及其材料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送达市人大常委会。个别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提名人应当向主任会议做出说明,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当次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任免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审查认为对拟任免人员情况需作补充说明的,提名人的机关应当及时报送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四条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事项时,提名人或其委托人应到会就提请任免事项作出说明。

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拟任命人员应当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

第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名人或者其委托的副职领导人须到会作任免案的提请说明。由主任会议提名的,应当确定一名主任会议成员作提请说明。

第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拟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作供职发言,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审议撤职案时,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提出申诉意见。

第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采用全体会议与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审议时,提名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查清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任免案可以暂不付表决。所提问题交有关机关调查、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再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任免案一般应当逐人表决。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人选,可以对每一项人选合并表决。

同一职务同时有任命和免职两项表决时,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再进行任命项的表决。

第二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案,采用按表决器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任免案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

任免案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

任命案未获通过的,不得在同一次会议上就同一人选再次表决。如果提名人认为必要,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另一次会议做出说明,再次提出同一人选担任同一职务的任命案;如果再次未获通过,不得再提名其担任同一职务。

任免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主任,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通过后,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委托提名人代为颁发。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员不颁发任命书:代理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

第二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和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办法依照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实行。

第二十五条任免案通过后,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书面通知提名人机关。任免名单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须报上级批准或者备案的,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期间死亡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由提名人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章任职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视察、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了解所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交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因受降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的,处理机关须报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撤职;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处理机关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93年8月20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办法〉

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主任罗玮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修改《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办法》(以下简称任免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改的必要性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办法》实施以来,进一步规范了人大常委会任免工作,保障了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宪法的修改完善和监察法等法律的制定,一些新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定、法律内容需要落实到任免办法中。报经市委同意,本次常委会会议拟对任免办法中有关任免范围、任免程序等内容作相应的调整。

一是201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监察委员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选举任免等方面作出规定,这就要求把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等纳入任免范围。

二是为更好地体现“党管干部”原则,确保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副职在市委任命后及时到任,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副职不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决定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以及副主任、委员的任免。

根据宪法、监察法有关规定,增加对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以及副主任、委员的任免,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监察机关的职务。建议第五条增加一项,规定对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第六条增加一项,对决定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作出规定;同时,对第八条第三款作相应修改。

(二)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副主任的任免。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副职不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免,建议对第五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三第一款作相应修改。

(三)对律师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规定。

依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有关规定,规定律师担任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建议对第八条第三款作相应修改。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任免程序。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审议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和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案的实际,建议增加规定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建议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作相应修改。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关于修改《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

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主任。”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第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代理主任的人选不是副主任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主任后,决定其代理主任的职务。”

三、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的,必须辞去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职务。律师担任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四、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根据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任的职务。”

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主任,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决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名单

任命翟超为三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任命的审判人员名单

任命陈晶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任命的检察人员名单

任命张春明为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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