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狗不理”作为我国的老字号闻名遐迩,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于1994年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狗不理”商标,济南天丰园饭店的“狗不理”猪肉灌汤包早在上世纪四十年代在济南就已家喻户晓,2006年4月,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以济南天丰园饭店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引起一桩围绕“狗不理”的名商标与名小吃之争。
“狗不理”包子作为一种流传多年的老字号名吃受到国人的广泛喜爱,“狗不理”作为这一特色名吃的标识享誉海内外,成为中国传统饮食文化的一个代表,然而最近发生的一起关于“狗不理”的商标权纠纷,却引起人们关于中国老字号商标与老字号名吃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发展与保护问题的思考。
中国驰名商标:“狗不理”
济南名小吃:“狗不理”猪肉灌汤包
1990年8月济南出版社出版了由山东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济南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写的《济南老字号》一书。该书涉及到了“天丰园狗不理包子铺”,对于“狗不理”包子的由来、“狗不理”包子如何定居济南市历下区以及“狗不理”包子的制作方法以及天丰园饭店的发展进行了介绍。其中记载,1943年,商人魏子衡在济南当时最繁华的地带大观园开设了一家饭店,名字叫“天丰园”,专营“狗不理”包子。他从天津聘请了以李文志为首的10名厨师,他们制作的包子的方法和天津的“狗不理”包子是一脉相承的,无论选料、配料、制作方法都和天津的“狗不理”包子相同,因此,天丰园开业不久,“狗不理”包子就在济南叫了响。久而久之,天丰园饭店的名字渐渐为济南人所忽略,“狗不理包子铺”的名字反而成为家喻户晓的了。济南的“狗不理”包子从40年代初开始经营,到1948年济南解放,一直畅销不衰。特别是济南解放后,天丰园饭店门前天天顾客盈门。1956年公私合营后,天丰园饭店营业面积扩大,从业人员增加,营业额大幅度上升。现在,又在它的原址上盖起了新的营业大厅,发展成为一家大型的饭店。
天丰园饭店曾于1999年向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免检,在向有关机关呈报的申请中同样显示,该企业以经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闻名,在饮食业中属老字号。
2005年4月,天丰园饭店经营的“狗不理猪肉灌汤包”经由济南市贸易服务局、济南市饮食业协会评比,认定为“济南名优(风味)小吃”。同年,其制作的“狗不理猪肉灌汤包”入选济南市消费者协会的《济南消费指南》。上述牌匾,被告在其经营的二楼店堂内进行了悬挂。
天丰园饭店涉讼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大观园街道办事处、济南市市中区商业贸易局、济南市贸易局、济南市饭店协会均在关于天丰园饭店自40年代初开始持续经营“狗不理”风味猪肉灌汤包以及多次被评为济南名优风味小吃的证明材料上加盖了公章,济南市饮食业协会亦出具证明称,自80年代至今,天丰园饭店一直持续经营“狗不理”风味猪肉灌汤包,是济南市消费者喜欢的小吃,并被评为2005年的名优小吃。
天津济南的“狗不理”之争
2006年4月,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以济南天丰园饭店长期以来用“狗不理”名义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将“狗不理”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号使用,在其经营场所外部正面墙体和楼道、楼梯内、店内价格单、宣传名片上突出使用“狗不理”服务标识,济南天丰园饭店的行为构成了对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权的侵害为由,将济南天丰园饭店起诉到济南中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2、被告对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开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因侵权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6.5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在第一次开庭时,明确诉请赔偿损失的年度为2006年的损失。
被告天丰园饭店辩称,被告是提供餐饮服务的国有企业,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使用“狗不理”作为服务项目灌汤包的服务标识,并且在冠以天丰园饭店的字号下使用,与原告的区别十分明显,对服务对象不会产生误认。济南的老食客都知道济南大观园的狗不理包子是济南的著名小吃,早在上世纪四十年代就存在,从来没有人认为济南的狗不理灌汤包与天津的狗不理包子有什么关系。被告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使用“狗不理”作为服务项目灌汤包的服务标识从1979年开始,已连续使用20多年,而原告的商标是在1994年注册,依我国有关商标法律,“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的规定,被告认为,原告所诉商标侵权,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天丰园饭店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开庭口头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中当事人无新证据提交。山东高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被上诉人的答辩,经研究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1、一审法院是否程序违法,漏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2、1993年7月1日前,天丰园饭店关于“狗不理”的使用是服务商标的使用还是商品名称的使用?3、狗不理集团公司所诉天丰园饭店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狗不理”服务商标的侵犯?当事人双方对上述焦点问题没有异议没有补充。
一、关于一审法院是否程序违法漏审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问题。
本案二审开庭时,上诉人狗不理集团公司认可其又以被上诉人同样的行为以侵犯“狗不理”商品商标为由在济南中院提起诉讼,济南中院已受理,其自愿放弃关于程序违法的上诉请求。山东高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所述属实,对一审法院是否程序违法的上诉请求不再予以审理。
二、关于1993年7月1日前,天丰园饭店关于“狗不理”的使用是服务商标的使用还是商品名称的使用的问题。
一、二审法院均查明,1993年7月1日之前,天丰园饭店一直经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狗不理猪肉灌汤包是天丰园饭店提供的一种风味小吃,天丰园饭店一直使用“狗不理”这一词汇作为其猪肉灌汤包的一种商品名称,以区别于其他饭店所经营的猪肉灌汤包。因此,1993年7月1日之前,天丰园饭店关于“狗不理”的使用是其提供的一种商品名称的使用。而服务商标又称为服务标志,是各种服务行业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专用标志,本案中“狗不理”是天丰园饭店提供的一种菜品,一个服务项目,区别天丰园饭店与其它饭店服务的标志是“天丰园”三字,而不是“狗不理”三字。因此天丰园饭店关于“狗不理”的使用不是天丰园饭店的服务标识,而仅是其提供的一种菜品的名称。
三、关于狗不理集团公司所诉天丰园饭店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狗不理”服务商标侵犯的问题。
法官点评:
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两种权利的运行环境基本是一致的,所以两种权利之间属于竞争性的权利冲突,而不属于可以两种权利共存的非竞争性权利冲突。解决本案的权利冲突问题主要适用如下几个原则:一是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提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区分侵权时的恶意与善意;二是权利强弱区别保护的原则。在处理权利冲突纠纷案件时,有时权利取得的先后并不是合法与否的唯一标准,这时就应考虑权利本身的强弱和保护的层次高低;三是禁止混淆的原则。商标权与商品名称权都是一种商业标识,在消费者消费时起到引导作用,以区分不同的生产者或服务者。解决权利冲突案件一个重要目的是禁止混淆;四是保护在先权利、权利平衡、利益兼顾等原则。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法官在裁判时无时无刻不处于价值博奕、利益衡量的选择中,上述几个原则的适用也不是单一适用或排他适用,而是一个综合运用的过程。
作为本案,天津的“狗不理”商标与济南天丰园的“狗不理”猪肉灌汤包之争终于尘埃落定,有了定论,但是类似的情况和法律问题是众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都要面对的,该案的处理值得借鉴。作为法律其最终目的其实是一样的,那就是保护企业在规范有序的环境中健康发展。相信更多的中华“老字号”在现代市场经济良好的法制环境下将会更加繁荣昌盛,造福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