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擅自建房违法
关键词
行政处罚农转用审批非法占地破坏基本农田裁判要点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等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2.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4.《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基本案情
陈某某系文昌某村民小组居民(农民)。文昌某村居民上世纪60年代带地并入罗豆农场的村庄,其原集体所有制土地已整体转化为国有土地,居民(农民)使用土地建房均由罗豆农场负责安排。2009年,陈某某向罗豆农场申请建房用地,罗豆农场向陈某某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批准书》,批准建房用地面积为176㎡,陈某某没有及时建房。2010年,文昌某村民小组因建设文明村而重新规划村道,规划村道经过陈某某前述建房用地,文昌某村民小组等机构要求陈某某将原宅基地沿规划道路往东移动10米,陈某某同意。2021年,陈某某以罗豆农场颁发的批准书向文昌市锦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锦山镇政府)申请报建。后锦山镇政府向陈某某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该证没有附图及界址点坐标,陈某某在批准书项下宗地沿规划道路往东移动10米的土地上建设两层半的钢筋水泥楼房。
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陈某某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擅自在案涉土地建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文昌市执法局对陈某某的占地建房行为立案受理后,经现场勘测,套合比对《文昌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文昌市2018年土地变更调查现状图》,认定陈某某建设案涉房屋占用基本农田(规划)144.686㎡。文昌市执法局认定陈某某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破坏基本农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陈某某违法行为的性质、占地类型及造成的后果等,作出《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农用地转用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中坚持贯彻的一项基本措施,用地建房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违法占地主要有未经批准占用土地、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文件占用土地、少批多占等表现形式,本案当事人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建设房屋,是违法占地的常见情形,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国家保护粮食安全的基本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