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擅自改变林地修建养殖场案

对未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集体林地进行占用并修建养殖场的行政处罚。2022年3月9日兴宁市刁坊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刘某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书[兴刁坊行执罚字(2022)2号]。

二、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初,刘某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刁坊镇某村占用林地修建养殖场,占用林地面积1.1625亩,东至林地,西至林地,南至林地,北至林地。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勘察笔录》、《使用林地现状分布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村委主任询问笔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三、处理结果

刘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刁坊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刘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四、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二)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上,刘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梅市府函[2020]259号)、《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兴市府[2021]9号),刁坊镇人民政府作为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主体,有职权行使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单位拟对刘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刘某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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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占用林地修建养殖场怎样处罚法律分析:任何单位、个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同意的情况下,在林地上进行硬底化、修建养殖场、盖房屋等都是属于违法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务院确定的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严重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需要生态修复的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14552619464670306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