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三十条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明区辖区内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
第四条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镇政府(街道办)对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合理规划全区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布局,并会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控制全区畜禽养殖污染。
区发展改革、规划、卫生、国土、建设、财政、林业、水利、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畜禽养殖业发展及污染防治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进行污染治理,促进畜禽养殖业结构调整和污染综合整治。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各镇政府(街道办)应根据本辖区畜禽养殖业发展状况,逐步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引导畜禽养殖户向规模化畜禽养殖区集中,实施清洁生产,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七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结合区域环境容量以及畜禽养殖业布局和规模优化调整的需要,划定和调整禁养区、限养区。
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农业、规划、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提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禁养区:
(一)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城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四)**
(五)*干流、*河干流(包括*河、*河*河、*河)及*溪、*河、*涌等主要支流陆域100米以内的范围;
(六)西坑水库、深步水水库等大中型水库以及经批准的后备饮用水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限养区:
(一)国道、省道两侧及城市环城路外侧500米以内的范围;
(二)集镇规划区及人口居住比较集中的区域;
(三)西江干流、沧江河干流(包括合水河、更楼河、杨梅河、西安河)及哥乐溪、秀丽河、三洲大涌等主要支流两侧100米以外500米以内的范围;
(四)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外的区域和生态公益林区域;
(五)小型水库及山塘;
(六)禁养区以外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禁养区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由区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因关闭或搬迁造成经济损失的项目,区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偿。
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本办法实施前限养区内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边界与禁养区和限养区域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
第十一条在禁养区、限养区外新建、改建、迁建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者在限养区内改建、迁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防疫条件审核,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原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未经审批且符合条件的,要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时,须经区农业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并按养殖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上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下(不含3000头)、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下(不含600头)、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下(不含500头)、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下(不含10万只)的规模化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猪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3000头以下、肉牛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上600头以下、奶牛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上500头以下、家禽常年存栏量8000只以上10万只以下的规模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猪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下(不含500头),牛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下(不含100头),家禽常年存栏量8000只(不含8000只)以下的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镇(街道)环保办审批,报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应当规定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三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应当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投产的同时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必须设置规范的畜禽废渣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等措施,防止恶臭气味和畜禽废渣因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施清洁养殖。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对畜禽废渣应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和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第十五条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第十六条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第十七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对畜禽养殖中产生的畜禽尸体应当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第十八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确保畜禽粪便、污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向环境中排放经污染治理后的污水的,只能设置一个污水排污口,污水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
第十九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的管理要求排放各类污染物。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畜禽养殖场的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除按规定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部分上缴地方财政,重点用于本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第四章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二条对自觉遵守本办法的畜禽养殖场在安排畜禽养殖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对成绩突出者,推荐其参与区环保信用企业评选。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的畜禽养殖场,不得享受各级政府有关畜禽养殖方面的优惠政策。
区农业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实施母猪养殖补贴等优惠政策时,应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防疫条件进行审核。对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或者未达到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养殖场,不给予补贴。
第二十四条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限期治理期间,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畜禽养殖过程中会对大气、水及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要实现养殖业持续发展,必须改善生态环境,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畜禽废弃物,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养殖并重,合理制定污染防治对策,实现养殖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协调。
2.畜禽养殖对环境污染的主要类型
2.1.畜禽粪便及圈舍冲洗废水造成水体污染和富营养化
2.2.畜禽粪便有机物的分解易造成大气污染和疫病流行
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
国家环保总部的《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根据上述原则和我们的实践,提出我国畜禽粪便污染防治新的思路应该遵循的几个原则。
3.1.废物减量化原则
鉴于我国畜禽养殖污染源数量大的特点,在畜禽污染防治上首先应强调减量化原则,即通过养殖结构调整及开展清洁生产减少畜禽粪污的产生量。如何从养殖场生产工艺上进行改进,采用用水量少的干清粪工艺,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降低污水中的污染物浓度,以降低处理难度及处理成本,同时可使用固体粪污的肥效得以最大限度的保存和便于其处理利用。
3.2.资源化优先原则
在减量化的基础上试试粪便资源化利用。畜禽粪便同许多工业污染源不同,畜禽粪便是一种有价值的资源,它包含农作物所必须的氮、磷、钾等多种营养成分。经过处理后可作为肥料、饲料、燃料等,具有很大的经济价值。而畜禽粪便大量流失或弃之不用,不仅污染了环境,也造成对资源的巨大浪费。
3.3.结果无害化原则
畜禽粪便在资源化利用时,必须注意无害化问题。因为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的病原体,会给人畜带来潜在的危害。固在利用之前要进行粪便无害化处理,使其在利用时不会对牲畜的生长产生不良影响,不会对作物产生不利的因素;排放的污水和粪便不会对地下水和地表水产生污染等。
4.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对策
4.1.污染防治指导思想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是改善环境治理为宗旨,以畜禽粪便资源化的环境容量为基准,以强制性循环利用为基本立足点,以目标责任制为龙头,以减量、廉价、实用为原则,合理规划,防治结合,综合管理,建立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污染防治体系。
4.2.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对策
畜禽养殖防治污染不仅考虑畜禽粪便的末端污染治理,而应从源头控制、中间处理、污染物的出路等系统地、综合地加以考虑,全过程进行控制,这样才能切实解决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矛盾,保护区域生态环境。
4.2.1.实施清洁生产进行源头控制
(1)改变养殖方式、合理规划畜禽养殖区
控制散养规模,合理规划畜禽养殖区,按照有关规定,做到布局合理,保证养殖场与居民点、应用水源、旅游景点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根据当地的消纳粪污能力及粪污处理水平,控制养殖规模,每1头牛、8头猪、64只蛋鸡应有0.4hm2的土地处理粪肥。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有关规定在成长富家女,猪场规模不得超过50头,而且必须配备污染治理设施等,科学规定就地消纳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和污水规模。
(2)开发环保饲料,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提高畜禽饲料利用率,尤其是提高饲料中氮的利用率,降低畜禽粪便氮元素含量,减轻形成的氨氮污染,是消除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治本”之举。一方面要采取培育优良品种、科学饲养、科学配料、应用高效促生长添加剂、应用高新技术改变饲料品质及物理香台(如用生物制剂处理、饲料颗粒化、饲料膨化或热喷技术)等手段。另一方面要根据生态营养原理,开发环保饲料,这样才能收到良好效果。
[关键词]畜禽养殖环境对策
一、在畜禽养殖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粪便污染
由于农村畜禽养殖户环境意识薄弱,畜禽粪便随意堆放,丢弃,污水直接排入河中。而粪便中又含有大量的硫化氢、氨气、粪臭素、胺类等有害物质污染空气和生活环境,并排放到大气中,对人类的健康造成一定危害。当未作任何处理的粪便直接撒入农田时,容易使农作物出现陡长、倒伏、晚熟或不熟,造成减产。此外,还可以导致土壤孔隙堵塞,造成土壤板结,严重影响土壤质量。
2.水质污染
因畜禽粪便和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氮、磷、钾、硫及致病菌等污染物并伴有恶臭,由于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河中,大量消耗水体中的溶解氧,造成水质不断恶化,导致水体严重富营养化;使水体发黑、发臭,造成永久性的有机污染,使原有水体丧失使用功能,导致治理难度加大。
3.大气污染
由于畜禽养殖过程中散发出极其难闻的恶臭气味,里面含有大量的氨、硫化物、甲烷、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这些气体不但会导致动物应激,破坏生态环境,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使周边居民苦不堪言,过往行人怨声载道。
4.病原微生物污染传播病菌
畜禽废弃物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卵以及孳生的蚊蝇,会使环境中病原种类增多,造成病原菌和寄生虫大量繁殖,如果不及时处理,会成为传染源,不仅会造成畜禽疫病的传播,而且还会影响人类的健康问题。
5.药物残留对畜产品及环境造成潜在污染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肉、蛋、奶及其制品在丰富餐桌的同时,也不同程度遭受一些动物性食品中化学药物残留超标带来的危害。由于在动物养殖和加工过程中存在使用和滥用抗生素,造成某些病毒的耐药、变异、毒力增强等问题,从而使病毒病更加难治,甚至产生新的病毒病,这些都会对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潜在的威胁,所以确保动物性食品安全、保护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艰巨的任务。
二、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1.畜禽养殖场规划、选址不合理
农村现有畜禽养殖户基本上多是自己建在家前屋后,在建设上呈现随意性搭建、布局散乱。同时又没有污染治理设施,粪便随意堆放,污水随意排放。对周围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带来了影响。
2.粪便综合利用率低
畜禽废弃物得不到充分利用,是造成畜禽废弃物污染的主要原因。由于受农村土地资源的制约,绝大多数养殖户没有相应的配套耕地,即使有也因土地面积不足,而无法自行消纳处理,造成比较严重的农牧脱节现象。
3.畜禽养殖方式和规模发生了重大变化
过去畜禽养殖多为家前屋后分散养殖,由于饲养数量少,畜禽废弃物可及时处置,对环境影响不大。但是随着近几年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迅速发展。养殖规模越来越大,产生的废弃物也越来越来多,从而造成了一系列环境污染问题。
4.对畜禽粪便污染环境的严重性认识还不足
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直将城市和工业污染作为环境治理的重点对象,没有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列入治理对象。
5.对有机肥与化肥的认识上存在偏差
人们总认为化肥使用方便,有机肥使用麻烦,而没有真正想到由于长期大量使用化肥会造成土壤板结、理化性质下降、土壤中微生物数量减少,土壤肥力及农产品质量下降。而经现代工艺制成的有机肥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农家肥,长期施用不仅可以改善土壤理化性质,而且可以减少化肥用量,增加农作物产量,对于瓜果、蔬菜等农作物具有改善品质、提高产量、增加效益的效果。
6.国家的有关扶持政策不到位
目前我国对化肥在生产、销售等方面有许多优惠政策,而对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在政策方面缺少鼓励扶持。
三、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对策
畜禽粪便是农业生产中的有利资源,如果大量流失或弃之不用,不仅会造成环境污染,而且也是对资源的一种浪费。畜禽粪便资源化,不仅可以遏制畜禽粪便随意排放而产生的环境污染,对农业、种植业生产也大有帮助。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要将养殖业与种植业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
1.加强畜禽养殖户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性,提高畜禽养殖户的环境意识和管理水平,要引导他们走农牧业结合的道路,对畜禽粪便进行综合治理,防止随意排放现象的发生。要本着“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使广大畜禽养殖户明白自己肩负着治理环境、消除污染的责任,从而有利于环境污染的减轻和消除;也促使畜禽养殖户及早注意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现象的发生。
2.科学选址,布局合理
护和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养殖场因选址在处于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必须避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和居民住宅区,并远离主要河流上下游干支流。
关键词畜禽养殖;环境质量;现状;防治措施;安徽蚌埠
近年来,蚌埠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得到快速发展,数量不断增加,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增长点,但与此同时,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所产生的粪污造成的环境污染不容忽视。“十三五”仍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的污染防治原则,加强畜禽养殖的规范管理,推广清洁生产和生态养殖,实现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和资源化,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十二五”期间蚌埠市规模化畜禽养殖现状
“十二五”期间,蚌埠市继续鼓励在散养密集区域,养殖专业户采用“共建、共享、共管”的模式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依托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治污设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以2014年为例,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模式如下:一是采用干清粪养殖方式的治理模式,COD、氨氮去除率分别达到90%和70%,该模式适用于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畜禽养殖场,粪便通过干清粪方式收集后生产沼气、污水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二是采用垫草垫料养殖方式的治理模式,垫料全部农业利用,COD、氨氮去除率分别达到100%和100%,该模式主要用于生猪养殖(表1)。
2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措施
2.1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可持续发展和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畜禽养殖污染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切实增强污染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扎实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2]。
2.2强化措施,全面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2.2.1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推进畜禽养殖业合理布局,是加强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蚌埠市属于国家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按照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发改、环保、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完成本辖区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工作,并报市环保局、市农委备案。
3参考文献
[1]王敏.蚌埠市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4(2):254.
[2]郑梅,刘.蚌埠市畜禽养殖粪污染环境现状及“四化”处理[J].现代农业科技,2009(4):230-231.
[3]孙力,周晓铁,刘雪刚,等.安徽省畜禽养殖污染现状及其防治[J].安徽农业科学,2015(15):375-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