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一些地方的行政部门为了加快拆迁的进度,往往会以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将养殖场认定为“违章建筑”,要求其限期拆除或直接实施强制拆除。
那么,农用地上建养殖场是否需要城乡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呢?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下面,本文将通过一则案例进行展开:
一、案件事实
某市城管局于2016年10月16日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次日送达某公司,同月31日告知某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并于当日送达某公司。经过某公司申请,某市城管局于2016年11月9日组织听证。2016年12月16日,某市城管局依据《关于某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在设施农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行为的报告》,作出黄城管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某公司。
二、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建筑物用地的性质;二、涉案建筑物是否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围绕上述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涉案建筑物用地性质的问题
本案中,某公司所建涉案建筑物是养殖基地附属设施,且该地块经某市黄州区农业局、某市国土资源局黄州分局同意备案为农业附属设施用地,应纳入设施农用地的范围。
(二)关于涉案建筑物是否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问题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规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三条规定,从事农业设施建设的,经营者应先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协商一致后予以公告,再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需签订流转合同,在上述行为完成后,还需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本案中,某公司在动工建设前,拟定了农业设施建设方案,签订了设施农用地协议书,办理了备案手续,符合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依照上述规定,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内的各项规划许可仅适用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如前所述,涉案建筑物所在地块为农用地,不属于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无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许可。某市城管局认为其有权管辖城市规划范围内所有的非法建设行为无法律依据。此外,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属于制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处理。本案中,某市城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属法律适用不当。
三、律师点评
因此,征地部门在对养殖场等建筑物进行查处时,应对涉案建筑物的占地类别是否属于设施农业用地,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或备案手续等进行审查,不能一概都认定为违章建筑。
“人生在勤,不索何求?”如果您的养殖场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北京卫公律师事务所谭朋涛律师著作《房屋征收、征地补偿法律问题一本通案例解读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