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进出平衡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3〕116号

2023年5月31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林业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耕地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要求,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2〕178号)等,为牢牢守住耕地红线,严格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内容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落实耕地进出平衡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要求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开展地方党委政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明确提出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和违法占用耕地问题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实行一票否决,有一项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级。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作为地方党委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以进定出、进大于出、优化布局、提升质量”的原则,严格管控耕地流向其他农用地,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耕地流向其他农用地的,均要在本年度内按规定补充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确保耕地进出平衡落实到位。

二、明确要求,科学开展年度总体方案编制实施

1、在年度总体方案批准前,因设施农用地项目特殊建设需要,在承诺纳入年度总体方案的前提下,可先行编制耕地进出平衡专项方案备案。

2、确因涉及农民意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导致“耕地转出”、“耕地转进”项目在年度内实施有变化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年度总体方案调整后,原则上可在9月底之前申请一次备案调整。

3、水库淹没区涉及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应在用地报批前先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在耕地进出平衡系统中挂钩与淹没区耕地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补充耕地。确实难以在用地报批前足额落实恢复耕地的,可以申请使用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库补充耕地指标落实。

4、对上一年度自然资源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图斑,采取通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方式进行整改的,在省级耕地进出平衡备案监管系统的“督察整改销号模块”中报备问题图斑以及用于挂钩销号的“耕地转进”项目地块。用于挂钩销号的“耕地转进”项目地块,需在本年度内实施完成并确认为长期稳定利用的现状耕地,不得与本年度总体方案的“耕地转进”项目相重叠。

三、统筹谋划耕地恢复,稳慎推进“耕地转进”实施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耕地转进”项目实施、验收的流程和标准,以国土变更调查确认为耕地地类标准作为验收标准。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耕保、调查条线,及时组织完成“耕地转进”项目验收和备案,并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耕地转进”的耕地质量评定工作。要利用“国土调查云”平台开展实地踏勘举证,确保将恢复新增耕地及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或日常变更调查,做到“实施一批、验收一批、备案一批”。

四、加强组织保障,推动政策落实落地

附件:耕地“进出平衡”实施正负面清单

一、耕地“进出平衡”实施正面清单

(一)“耕地转出”实施正面清单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符合规定确需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优先选择:

1.难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包括25度以上陡坡、河道、湖区、林区、受污染地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范围内的耕地。

2.质量较差、产能低下的耕地。优先将质量退化、地力下降、农田基础设施配套不足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3.零星分散、位置偏远、规模较小、不宜集中连片耕作的耕地。

(二)“耕地转进”实施正面清单

1.符合条件的即可恢复和工程恢复土地。将即可恢复和工程恢复土地中符合条件、具有良好的耕作潜力、农民耕种意愿较强的部分恢复为耕地,重点考虑耕地恢复潜力调查评价成果中的“拟恢复地块”。

2.优先将光热水土条件较好、水利设施配套较好、能够高产稳产的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恢复为耕地,优先选择与周边现状耕地集中连片、农业生产条件较好的地块及自身规模较大的地块,保障耕地恢复后能够长期稳定利用。

3.现状种植、养殖等收益不高的其他农用地。在帮助群众算清经济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优先清理恢复为耕地。

4.土地流转合同到期,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优先组织恢复为耕地。

二、耕地“进出平衡”实施负面清单

(一)“耕地转出”实施负面清单

1.永久基本农田,重大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地块,已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地块。不得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2.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周边的优质耕地。原则上不得将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周边的优质耕地通过耕地进出平衡随意调整,或以此规避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3.高标准农田、已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耕地。

4.已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库的新增耕地。

5.地势平坦、水土条件较好、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对于上述优质耕地,要通过加强政策引导、统筹涉农补贴资金、提供农业生产支持等方式,鼓励农户持续稳定耕种;通过适度流转、村集体代耕代种、社会化组织托管等方式组织经营耕地,防止耕地“非粮化”。

(二)“耕地转进”实施负面清单

1.难以作为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的地块。包括位于25度以上陡坡、河道、湖区、林区、受污染地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范围的地块。

2.整治修复不达标的地块。

3.城镇村庄范围内整治的地块。

4.违规毁林整治的地块。

5.根据现状农作物生长情况、农民恢复意愿不足,不宜强行恢复的土地。对于果树处于盛果期、林木处于生长期、鱼塘处于收获季,或未与农户、经营者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不得强行恢复,不纳入“耕地转进”实施范围。

THE END
1.基本农田复耕最新规定复垦义务与税收优惠: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对于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若使用权人自行复垦为耕地,县级以上政府将给予补贴,具体标准按各地政策执行. 二,基本农田保护法规 禁止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3174000494262328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