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进行优化调整的六大情形

根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重大建设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等六大情形可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进行优化调整,应当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进行调整并补划,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应当是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一、严格禁止占用情形

(一)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种植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

(二)制梁场、拌合站等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

(三)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前已依法依规批准的除外),以及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等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各类活动;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永久基本农田不得纳入生态退耕范围。

二、可以调出补划的六大情形

(一)重大项目建设占用。一是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的重大建设项目;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纳入国家级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项目;二是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明确的战略性矿产,以及地热、矿泉水等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的非战略性矿产。其中,采取露天方式开采的战略性矿产,采掘场用地应当办理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手续的,需要符合本款第一项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定。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前已经设立的非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已取得探矿权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允许在落实保护性开采措施前提下,采取井下方式开采;三是符合临时用地管理要求,且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建设项目施工和矿产勘查、考古勘查发掘等涉及的临时用地;四是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未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的电网项目涉及的架空线路铁塔、变电设施等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有关规定,在沿田间道路、沟渠、田坎等铺设点状架空电力杆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不办理建设占用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给予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不得突破项目区原有灌排设施、田间道路和农田防护林等农田基础设施实际用地和项目区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实际新增耕地的面积之和。确需少量突破或调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统筹落实调整补划任务。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五)年度评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年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调整优化的,应当落实“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是乡(镇)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超过上级下达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1%比例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申请将储备区中的优质耕地或农业空间治理活动中产生的优质耕地调入永久基本农田;二是乡(镇)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存在移民搬迁后不适宜耕种的地块,零星破碎地块,以及位于15度以上、处于生态脆弱地区、列入严格管控类且无法恢复治理、灾毁和采矿损毁无法修复、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认定为不稳定耕地等地块或者经核实不符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同时申请将有关地块调出永久基本农田;三是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优化申请,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后形成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年度调整补划方案,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新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根据年度评估结果申请调整的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应当在乡(镇)范围内,个别确实无法在乡(镇)范围内落实补划的,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统筹。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调入面积大于调出面积,优化调整后永久基本农田中属于平原地区的耕地面积应当增加,山区耕地面积应当减少。

(六)重大战略布局调整。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区域战略布局、重大生态建设项目,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涉及到的重大居民迁建工程等,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后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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