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大棚改“紫薇庄园”北京郊区这一项目被最高检通报刘强

3月5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开展涉农检察工作的主要情况,并发布了包括上述案件在内的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表示,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现象,造成土地资源被大量非法占用和毁坏,严重侵害农民权益和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将蔬菜大棚园区改为“紫薇庄园”

建260余套“大棚房”对外出租

据最高检案例通报,1979年出生的刘强,系北京大道千字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1月,他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6年3月,刘强经人介绍,以1000万元的价格与北京春杰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池杰商定,受让合作社位于延庆区延庆镇广积屯村东北蔬菜大棚377亩集体土地使用权。

一个月后,刘强指使司机刘广岐与池杰签订转让意向书,约定将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转让给刘广岐。当年10月21日,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广岐。

在此期间,刘强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以合作社的名义组织人员对蔬菜大棚园区进行非农建设改造,并将园区命名为“紫薇庄园”。截至2016年9月28日,刘强先后组织人员在园区内建设鱼池、假山、规划外道路等设施,同时将原有蔬菜大棚加高、改装钢架,并将其一分为二,在其中各建房间,每个大棚门口铺设透水砖路面,外垒花墙。

至案发,刘强组织人员共建设“大棚房”260余套(每套面积350平方米至550平方米不等,内部置橱柜、沙发、藤椅、马桶等各类生活起居设施),并对外出租。

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延庆分局组织测绘鉴定,该项目占用耕地28.75亩,其中含永久基本农田22.84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截至2017年4月,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延庆区延庆镇人民政府先后对该项目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均未得到执行。2017年5月,延庆区延庆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将上述违法建设强制拆除。

被抓后辩解:从未参与紫薇庄园建设

称蔬菜大棚改造属政府扶持项目

2017年5月10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延庆分局向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移送刘广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5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对刘广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经调查发现刘强有重大嫌疑。2017年12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以刘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显示,审查起诉阶段,刘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他辩称,自己从未参与紫薇庄园项目建设,没有实施非法占地的行为;紫薇庄园项目的实际建设者、经营者是刘广岐。

“大棚房”里设置了橱柜等各类生活起居设施

2018年5月23日,北京市延庆区检察院以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刘强提起公诉。7月2日,北京市延庆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调查阶段,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出示了多组证据。其中包括紫薇庄园宣传材料、租赁合同、大棚房租户、池杰等人的证言,证明刘强修建大棚共196个,其中东院136个,西院60个,每个大棚都配有耳房,面积约10至20平方米;刘强将大棚改造后,命名为“紫薇庄园”对外宣传,“大棚房”内有休闲、娱乐、居住等生活设施,对外出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刘强对被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认罪。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指出刘强作为合作社的实际建设者、经营者,在没有行政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园区内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改造并对外出租,造成严重危害,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获刑一年半

副镇长等3人履职不到位被处分

刘强的辩护人提到,刘强不存在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小;建造蔬菜“大棚房”符合设施农业政策。

对此,公诉人回应,刘强受让合作社时指使司机刘广岐代其签字,证明其具有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违法犯罪的故意,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大量农用地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关于符合国家政策的说法不实,农业大棚与违法建造的非农“大棚房”存在本质区别,刘强建设的“大棚房”集休闲、娱乐、居住为一体,对农用地进行非农改造,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该项目因违法建设受到行政处罚,但刘强未按照处罚决定积极履行耕地修复义务,直至案发,也未缴纳行政罚款,其行为明显违法。

最终,北京市延庆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刘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另外,刘广岐在明知刘强是合作社非农建设改造的实际建设者、经营者,且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上述事实和真相,向公安机关做虚假证明。经北京市延庆区检察院追诉,2019年3月13日,北京市延庆区法院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刘广岐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广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延庆镇规划管理与环境保护办公室虽然采取了约谈、下发《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方式对违法建设予以制止,但未遏制住违法建设,履职不到位,北京市延庆区监察委员会给予延庆镇副镇长等3人行政警告处分,1人行政记过处分,广积屯村村党支部给予该村党支部书记党内警告处分。

最高检:农地建“大棚房”租售属违法

情节严重者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上述案例,最高检指出,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耕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实际建设者、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在发布会上说,近年来,随着传统农业向产业化、规模化的现代农业转变,以温室大棚为代表的设施农业快速发展。一些地区出现了假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农业用途,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现象,造成土地资源被大量非法占用和毁坏,严重侵害农民权益和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高景峰介绍,2018年,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在全国开展了“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推进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该案告诉我们,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其他农用地上建设“大棚房”予以出租出售,违反《土地管理法》,属于破坏耕地或者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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