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1)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如果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这表明,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并且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下,才会采取强制拆除的措施。
2.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2)如果未经批准或未按照程序进行,那么养殖场就可能会面临被拆除的风险。
找法网提醒,养殖场占用农田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1.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这是为了保护耕地资源和粮食安全。
(1)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那么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1)养殖场应当具备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2)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4)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等。
农田养殖场拆除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养殖场违反了城乡规划或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田建设养殖场或超出批准范围建设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能会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
2.如果养殖场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问题,且无法进行有效治理或修复,那么也可能面临被拆除的风险。这是因为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3.如果养殖场存在安全隐患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等问题,也可能会面临被拆除的风险。这是因为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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