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附件:云南省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云南省分配、使用、管理、监督中央和省级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中央和省级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后中央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通知确定是否继续实施,省级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估后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届时本细则按要求适时调整。
第四条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省、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用于补助州(市)、县(市、区)的耕地建设与利用,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主要用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持耕地地力保护。不予补贴情形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云财规〔2022〕14号)执行。
(三)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四)耕地轮作休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工作。
(五)耕地质量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退化耕地和生产障碍耕地治理、土壤普查、化肥减量增效示范等工作。
(六)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
第八条县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以从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必需的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费用,单个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省、州(市)两级不得从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上述费用。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和耕地建设与利用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
第九条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粮食产量、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的特定事项及试点任务等,实行定额补助。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根据基期年度资金规模(90%)、基础资源(1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期年度资金规模为上一年度安排资金数,基础资源因素采用上一年度粮食播种面积或耕地面积,并根据资金结余情况适当进行调节。对于不按规定时限及时兑付资金的地区,省级视情况将资金收回重新分配。因资金被收回造成的缺口,由被收回地区通过自身财力解决。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90%,包括新增建设任务和改造提升任务)、上一年度项目建设进度(5%)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进度(5%),并结合县(市、区)项目实施难易程度、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土地出让收入上解省级统筹资金等因素,确定各县(市、区)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根据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任务数,以及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预算资金情况计算全省亩均补助水平,通过定额标准分配资金。通过省级安排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资金适当切块安排资金,对撬动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突出、项目实施和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快、建后管护效果好、任务完成质量高的州(市),通过定额补助予以激励,激励资金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具体激励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省级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支持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并通过年初预算适当安排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州(市)和县级财政应当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
(三)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支出。通过定额补助支持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四)耕地轮作休耕支出。根据耕地轮作休耕任务面积以及承担上级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测算。
(五)耕地质量提升支出。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土壤普查等支出,根据基础资源(20%)、政策任务(75%)、脱贫地区(5%)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退化耕地治理实施面积等,脱贫地区因素包括88个脱贫县粮食播种面积、各地脱贫人口数量和监测帮扶人口数量等。生产障碍耕地治理支出,根据政策任务(95%)、脱贫地区(5%)等因素测算。政策任务因素包括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面积、农产品协同监测任务数、安全利用技术试验示范数、低累积品种筛选任务数、耕地重金属污染防治联合攻关任务数等。
(六)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具体情况测算。
第十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安排给27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耕地质量提升支出方向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按照中央《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和《云南省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预算下达
第十二条州(市)收到上级资金下达文件后,在30日内完成下达。县(市、区)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在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各级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结果应在资金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五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按照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执行,统一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依法合规使用管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积极配合财政部云南监管局开展监管工作,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第十六条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将按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的要求,将高标准农田用于粮食生产情况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的重要绩效目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资金下达时,绩效目标随资金下达文件一并下达项目实施单位。绩效目标下达后,原则上不应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的,区域整体绩效目标报上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核准,项目绩效目标报本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七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耕地建设与利用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项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得申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一是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二是政策已到期;三是已从中央和省级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年度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资金结转结余,因规划滞后导致的,由具体规划部门承担责任;因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的,若属于资金申请和分配计划提供不及时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若属于其他情况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未按期完工导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的,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因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结余资金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的,一律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于2021年1月8日印发的《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20〕2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