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地规模,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及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辅助设施用地规模设置了比例和面积上限,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应按标准严格控制,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确有必要突破用地规模的,应由有关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判定,但不得通过拆分为多个项目等方式突破用地规模。需要注意的是,为防止出现“大棚房”问题,看护房严格按照“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建设应为单层且不超过15平方米。
关于用地选址,设施农业用地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地等特殊区域,同时按照部省最新规定,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选址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控使用一般耕地,守牢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
关于使用一般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补充耕地(含垦造水田),不可避免占用其他一般耕地的,应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一是要通过工程措施或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方式保护耕地耕作层;二是除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进行种植的生产设施外,占用一般耕地按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三是履行土地恢复义务时,恢复的耕地不得低于原二级地类,还需落实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分类管理要求。
关于申请主体和设施农业用地协议(简称“用地协议”)签订期限,设施农业用地所在项目已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主体应与土地租赁主体保持一致,用地协议签订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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