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牢牢把握住粮食安全主动权,必须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多次作出重要部署安排。2020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密集出台了一系列耕地保护的政策,频频释放耕地保护的最严信号,耕地保护已经到了最严峻的时刻。下面,我带领大家共同学习一下关于耕地保护最新文件精神。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2020年7月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提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耕地保护“六严禁”
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提出耕地保护“六个严禁”: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
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J44号),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倾向,牢牢守住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
1、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
2、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
耕地用途“五不得”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还湖规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永久基本农田“四严禁”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针对永久基本农田提出:
1.不得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2.严禁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严禁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4.严禁新增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卫片执法新政策
2021年11月26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自然资发〔2021〕65号),土地卫片执法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
2、拓展了违法用地情形。将违法批准占用、违法供地、违法占地、未供即用直接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适用边建设边报批,特殊支持政策的项目用地除外)。将存量建设用地上存在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翻新.翻建、新建行为,认定为存量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对《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在未经审批或无合法权源的建设用地上翻新、翻建、新建行为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同时,自然资源部将要求各级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非法占用耕地等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及时移送公安-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向社会释放了一个非常明确的信号:土地违法涉嫌刑事犯罪的,今后不会仅仅要求拆除或没收地上建筑物,更不会罚款过关,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土地违法将会付出更加惨重的代价。
2022年中央一号文有关要求
2022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即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文件明确指出,要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
1、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顺序,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把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足额带位置逐级分解下达,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刚性指标实行严格考核、一票否决、终身追责。
2、分类明确耕地用途,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3、落实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建立补充耕地立项、实施、验收、管护全程监管机制,确保补充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实现补充耕地产能与所占耕地相当。
4、加大耕地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严格管控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强化耕地用途管制。有序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立专项整治试点。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