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虽然甲、乙、丙三人与张某、李某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为流转土地中含部分基本农田,且流转目的非用于粮食生产,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甲、乙、丙三人在签订合同时因疏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张某二人也存在对流转土地认识不清的疏忽,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依法判决张某、李某返还甲、乙、丙三人土地定金、租金共230000元并驳回原告甲、乙、丙三人赔偿损失的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无效。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服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否则会因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的侵害而被判定无效。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法律及政策链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第一条第2点: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草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牧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通讯员:查锦圆
编辑:刘沁怡
校稿:何美玉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石屏法院: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农业用途,否则合同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