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5日是第34个全国土地日,今年的主题是“节约集约用地严守耕地红线”。
2020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从莒南县某村部分村民手中流转土地。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4月,李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流转的土地上修建水库、养牛大棚、简易棚、平整土地硬化地面。经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李某某非法占用本村集体土地挖土取土和堆放压占造成基本农田保护区18222.37平方米(合27.33亩)种植条件严重损坏。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山东某公司做出的《某村李某某耕地破坏生态修复工程预算编制报告》认为,核查区地块一破坏区面积为17781.2平方米(合26.67亩),覆土厚度最低标准为30厘米,所需土方复垦工程量为5334.36立方米。核查区地块二破坏区水塘区域面积为2801.77立方米(合4.20亩),根据现场采集数据恢复所需土方复垦工程量为7103.93立方米。修复工程预算为396870.02元。鉴定费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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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面积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犯罪行为致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案中,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破坏土地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起诉人要求被告人李某某先行修复生态环境,逾期不修复支付修复费用396870.02元,支付鉴定费用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修复涉案土地,达到种植要求。如逾期未履行,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某需在十日内支付生态修复费用396870.02元。
三、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某承担鉴定费4000元。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农用地是指直接或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用水利用地、设施用地等。改作他用是指改变农用地的种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诸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矿、采土、采河,倾倒废物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等数量较大的情形,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情形主要有导致农用地种植功能基本丧失,如造成土地板结、沙化、盐渍化、水土严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构成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犯罪行为致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土地是稀缺资源。情节严重的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直接导致土地资源遭受严重破坏,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修复被破坏土地的民事责任,充分体现“谁损害、谁担责”、“预防为主,修复优先”等环境资源审判基本原则。在量刑时,可将被告人积极进行土地修复作为酌定从轻情节,这有助于正向激励行为人主动、及时修复因其犯罪行为而受损的土地,真正实现刑罚适用的基本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编写人
赵凤强
莒南县人民法院大店法庭庭长、莒南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一级法官
宋庆庆
莒南县人民法院大店法庭一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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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官说法】农用地里建牛棚,是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承担修复责任,还会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