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1],源于18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发展较早的英、法等国。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它是营利性的特殊企业法人,产权本质是法人财产权,治理结构是企业法人治理[2]。多年来,学界对其存在状况、治理结构、妇女参与、发展方向等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研究和探讨,但以其参与农产品安全公共服务为视角的研究并不多,本文将对此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发展现状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进步农民的集合体,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联合社员的力量共同应对外部竞争,解决农户分散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问题,帮助社内成员共同地卖东西,共同地买东西,是一种优越的连接农民与市场的组织形式,在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中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由于政府的倡导、立法的支持以及市场主体的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其活动区域已打破了传统社区的局限,跨村、跨乡、跨县的专业合作社不断涌现,服务和合作的领域、内容也不断拓宽、深化,开始由技术合作性向技术经济合作性升级,其职能也已不仅仅为社内成员提供以农产品或者农业生产技术服务为纽带的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而是扩展延伸至公共服务等领域。资料显示,全国有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5万多个,加入的农户达到2363万户,带动非社员农户3245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社员增收幅度比一般农户高出20%~50%[3]。
二、农产品安全的挑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发展空间和舞台
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属初级产品。近年来,瘦肉精、毒蔬菜、毒大米等农产品安全事件时有出现,因食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农产品而引发的人畜中毒,以及对外销售农产品因农(兽)药残留超标被拒收、退货、停止贸易往来的现象时有发生。国家农业主管部门调查发现问题多是由农业种植、养殖中滥用化肥和农药不合理施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引起的。总结发现,流通到市场上的农产品安全问题主要出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民科学文化水平不高,没有完全掌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农(兽)药、饲料添加剂、化肥、激素等使用量大,农产品原材料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二是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技术、设备、工艺等使用和管理不当产生的质量问题;三是中国对农产品的安全检测主要抓产后安全性检查,忽视“产前―产中”过程的质量监督监测,产前―产中过程主要在农产品原材料的产地,多集中在农村,而农村设立的承担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机构和组织少,国家严禁的农药、兽药不能及时查处,质量监督检测漏洞;四是食品流通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当而存在安全问题,如超过保质期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总体上呈现出一种生动活泼的局面,这些都已经成为我们加强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重要资源。当前,农产品安全的形势仍然严峻,结合各地实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创新仍有很大空间。如果能够抓住机遇,有可能为未来的公共服务模式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基于三螺旋理论的农产品安全三方互动模式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公共服务需求的日益扩大使政府包办一切的公共服务体系已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非政府组织将成为与政府和市场并行的公共服务供给体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农村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具有参与农产品安全服务的潜质。
(一)三螺旋理论及其观点
三螺旋概念最先出现在生物学领域。最早由鲍林和科里提出,华生和克里克对其进行了发展,并因此荣获诺贝尔奖。随后,亨利埃茨科维兹和洛埃特雷迭斯多夫在其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官产学“三螺旋”理论,用其来分析“大学―产业―政府”之间的互动关系,被学界认为,开创了一个创新研究的新领域、新范式。该理论不刻意强调谁是主体,而是强调产业、学术界和政府的合作关系,强调这些群体的共同利益是给他们所处在其中的社会创造价值[4],政府、大学、产业三方都可以成为动态体系中的领导者、组织者和参与者,每个机构范围在运行过程中除保持自身的特有作用外,可以“起其他机构范围的作用”,相互作用,互利互惠,形成彼此重叠三螺旋区域(如图1)。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产品安全服务的条件
1.地利人和。农村是农民集中居住区,是农产品产地,更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发展的土壤。农村近邻之间、农民之间、村庄之间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成为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具有特定目标和特定心理特征的群体,形成了一定的农村社会网络和社会资源。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存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资源,便于动员农民积极参与合作社和各种生产活动,而农民参与专业合作社的经验和集体行动的成功又在不断地巩固和扩大着这种社会网络和社会资源,形成了“地利人和”的优势。
2.便于组织农民培训,开展农业技术指导。农民文化程度低,对农业新技术、新成果、新信息的理解和使用存在困难、信息化程度相对低,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渠道不够畅通,知识有效性差等问题使得农业生产与国家提出的“发展现代农业”和“绿色农业”存在很大差距。这需要一个组织担负起对农民进行有目的、持续系统的培训任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理想的选择。它贴近农村,贴近农民,便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户进行技术指导,深入田间地头进行技术指导,面对面给农民讲课,举办各种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班,向农民提供最新技术和经营信息。
3.便于进行农产品安全检测服务。农村是农产品原材料的源头之一,农产品需进行产前、产中、售前检验,但农产品检验技术手段复杂,成本昂贵,单个农民家庭无法承担检验成本[5]。农村专业合作社可以发挥其规模优势,开展检测服务,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进行跟踪检测,监督和检查农村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贮藏等可能出现安全隐患的各个环节,从源头上将农产品安全危害降到最低。这也符合农民增产增收的终极诉求。
(三)理想中的政府、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三方互动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在不断发展中,应该用发展的眼光去研究其发展问题,只要有利于提高生产力,有助于农民增产增收,都应去尝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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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曹艳华.基于三螺旋理论的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模式研究[J].北京交通大学,2007,(6):15-18.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调查研究;分析思考
1驻马店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驻马店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态势强劲,增速迅猛。截至2013年11月底,驻马店市依法登记注册农民合作组织达7872家;仅2013年前11个月就达5147家,增速居全省第一。合作组织会员出资总额202.75亿元,入社成员52.56万人(户),占驻马店市农户数的27.6%,辐射带动农户66.74万户,占农户数的35.1%。驻马店市市级以上示范社342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社17家,省级示范社7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注册商标219个。截至2014年9月底,驻马店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组织增加至13938家,仍居全省第一位。庞大的数量推动了农村经济多元发展,合作领域从传统种植、养殖,扩展到农产品加工、批发、销售、科技服务等,从单一生产资料购买、生产技术服务扩展到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生产环节并向标准化、无公害、基地认证和品牌经营等更高领域迈进。
2农业综合开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情况及存在问题
(一)近年来,各级政府通过农业综合开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扶持。详见附表。
由上表可见,近三年驻马店市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专业合作社共计28家,财政总投入2268万元,年增长率在2014年达到102%,增幅较大。
(二)案例分析:2012驻马店市确山县申报了2013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100亩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新建项目,由县金阳光蔬菜专业合作社建设,总投资125万元,其中:财政资金90万元(中央财政40万元、省级财政13.8万元、县级财政2.2万元),合作社自筹69万元。主要建设内容:改造日光温棚20座,新建育苗拱棚1座,购置温棚设备18台套等。
3对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议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参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推动驻马店市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大资金投入。由于驻马店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较小,本身资金有限,多数处于启动阶段,建议加大对单个项目的扶持额度,降低合作社项目自筹资金比例。对经营规模大、带动力强的合作社,适当给予资金倾斜。
(三)提供信贷支持。建议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建立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贷融资平台,引导合作社参加农业扶贫小额贷款。
(四)适当降低申报条件,简化项目申报手续。只要农民专合作社具备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辐射带动能力强,主导产品市场前景好、效益高,都应该允许申报项目。申报项目时,只要提供相应的申请表、项目建议书以及项目建设内容清单,经农发办和财政局实地考察核实后即可上报申请立项,无需单独上报正式可研报告且程序太过复杂。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合作金融
[收稿日期]2009-11-23
[基金项目]本文为2009年石家庄市社科规划课题(09JJ03)《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现状与对策研究》研究成果;2009年河北省社科规划课题(09BLS00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康金莉(1974-),女,河北定州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博士后,石家庄铁道学院教师,研究方向:农村金融;刘莹(1970-),女,河北唐山人,经济学硕士,河北省工商银行。
近年来,在中央政策扶持及各级政府的倡导之下,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速度大大加快,尤其自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呈蓬勃之势。以河北省省会石家庄市为例,该市2007年底合作社数量为237家,2008年新注册成立合作社746家,增长3倍多,至2009年10月底,石家庄市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823个,为两年前的9倍。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的新型组织,通过统一培训、统一供应、统一销售等规范化运作,为农业生产起到了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农户收入的作用。合作社的快速发展需要充足的金融服务作保障,但据最新调研结果显示,当前我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普遍面临金融支持不足的瓶颈障碍。如石家庄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多数盈利状况较差,甚至亏损的状况,绝大部分都与资金不足和缺乏保险保障有关。因缺乏足够的金融支持,合作社规模难以继续扩大,有些甚至出现萎缩。如石家庄市平乐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在2008年下半年金融危机受损之后,因缺乏周转资金和保险赔付,近30%的农户放弃经营。而培训费用的缺乏,又使得农户技术水平难以提高,这直接加大了经营风险,形成恶性循环。因此,金融支持不足已成为关系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有必要加紧研究和解决。对此问题,已有学者进行了一些探讨,①但总体来看,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研究的深度也远未适应当前形势需要。本文拟在对石家庄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对此问题进行一些分析总结,希望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环境的改善有所裨益。
一、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需求现状
1.培训费用
在合作社发展初期,农户合作知识缺乏,对专业化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清,生产技能参差不齐,需要聘请专家,加紧进行技能及合作知识培训。这需要一笔数额较大的培训费用。据对石家庄平乐肉鸡专业合作社的调查,该社此项费用缺口在6~7万元之间,其他合作社也存在同样问题。培训费用成为合作社起步阶段一项重要且非常急需的费用支出。
2.合作机构经营资金
3.农户经营资金
农户进行专业化生产经营,购置生产设备及生产周转均需要大量资金。尤其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农产品价格下降,农户经营利润下降甚至亏损,维持和扩大再生产也急需资金支持。
4.风险分散与补偿
与工业品相比,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受自然影响大,部分农产品如瓜果、肉蛋等鲜活产品还具有易腐烂,不适合长途运输等特点。从销售方面讲,农产品价格极容易发生大起大落。这些风险发生频率高,损失重,经常造成农户血本无归的情况。由此可知,不论从自然环境还是市场方面,农业经营都面临很大风险。因此,除现实的资金需要外,获得保险支持,分散风险,也是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常迫切的金融需求。
二、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现状
根据调研结果发现,虽然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多方位的金融需求,但不论从社内还是社外,都未能提供与其需求相适合的金融支持,极大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与发展。
1.自有资金严重不足
2.金融机构贷款支持不理想
从历史及国外合作社发展看,即便社内资金充裕,受到合作社规模限制,也难以独立支撑合作社的运营。合作社长期发展所需资金,还须依靠金融机构的有效贷款支持。但据目前情况看,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所获得的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却几乎为零。商业银行从2004年以后,就已经撤出了农贷市场。农业发展银行为政策性农业贷款银行,但据调查所知,目前石家庄农业发展银行尚未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业务。从全国看,其他地区农发行也少有行动。农业部研究员郑有贵对全国3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问卷显示,只有7家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共获得贷款1,552万元,仅其贷款需求量23,542万元的6.6%;从获得贷款的渠道看,有5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信用社获得贷款,有1家从农业银行获得贷款,2家从农业发展银行获得贷款。[2]
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接触到的金融机构,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只办理质押放款,需足额存单质押,且手续繁琐,难以满足合作社和农户快速、便捷的贷款需求。邮政储蓄银行可以办理保证与联保贷款,但利息偏高。据调查显示,邮政储蓄银行的农业贷款利率高达13%以上,高昂的利息使得合作社及农户望而却步。另外,基层金融机构运营不规范,在资金供需矛盾突出的背景下,合作社及农户申请贷款往往需要通过请客、送礼、拉私人关系等方式,才能得到主管及办事人员的贷款许可。这使得贷款手续更加繁琐,加重了合作社的利息负担,也增加了经营成本与经营风险。
3.财政资金补贴覆盖面小,监督难度大
为支持合作事业发展,国家、省、市三级财政及农业部门每年均拨付一定数额的款项,对大规模、业绩优良、前景看好的合作社和项目进行扶持。以石家庄市为例,该市每年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拨款总额在200-300万之间,且有逐年上升之势。其覆盖范围,农业部每年资助对象仅有1-2家;省市财政厅资助面在每年5-6家,市财政也仅在10家左右。这对少数及待发展的项目解了燃眉之急,但相对于全市1,000多个合作社而言,不具有普遍性。且不利于对资金使用状况的监督,容易产生挪用行为,也不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保险服务基本无着落
由于农业生产与经营的高风险性,使得农业难以纳入商业保险保障范围,国际上多通过政策性保险或合作保险解决。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只有极少数种植类合作社投保了农业保险,养殖业等其他类型合作社参保率为零。这使得农业经营完全暴露于各类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之下。为解决合作社的保险问题,石家庄市供销总社曾于2008年向市政府申请1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通过由供销社与专业社共同承担保费的方式为合作社承保,在一定程度上为合作社分散了风险。但这种由个别单位申请资金的方式,没有形成制度,不具有可持续性。而且同样具有基金规模小,覆盖面极低的缺陷。
5.内部互助金融缺乏制度保障
在没有正规金融支持渠道的情况下,少数合作社试验通过内部合作保险和内部资金互助的形式解决金融支持不足的问题。以上做法实际是合作金融的运行方式,且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目前没有国家政策法规支持,缺乏合法地位,多数合作社不敢运作或不敢在大范围内推广。且因缺乏经验与指导,运行有待规范。
三、金融支持不足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1.金融支持不足的具体原因分析
自不待言,农业风险大,业务分散,是商业金融机构不愿涉足的根本原因。在这个前提下,造成当前石家庄市乃至全国农业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不足的直接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3)信息不对称。事实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具备法人资格的农民联合经营组织,是有能力为农户搭建一个信贷平台,有效防范贷款风险的。如合作社可利用对农产品实行统一销售,实际掌握农户产品的有利机会,以所掌握的农产品作为抵押,为农户进行担保,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到期时,若农户不能按期还款,即由合作社以销售款项归还贷款。但这种担保方式因信息不对称而无法得到商业银行的认可,难以实行。此外,农户联保被外界视为当前一种比较理想的担保方式,但在农户之间也因互不信任,不愿互担风险而难以推行。农业保险也因逆选择突出的特点而难以推行。
(4)国家金融政策缺乏可行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之后,虽在法律上确认了其承贷主体的地位,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性金融支持的政策尚未出台。合作社法虽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但没有具体的政策规定,缺乏可行性,致使农业发展银行迟迟未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资金支持范围。
(5)纯商业运作模式不适应农业金融需求。农业生产因其极强的季节性,金融需求具有紧迫性特点,往往要求在几天之内必须获得所需款项。但目前农村金融机构的纯商业运作模式,很难适应这种贷款需求。过于缓慢的贷款速度也成为合作社贷款的一大障碍。
2.解决金融支持不足的对策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不足现状,既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原因,也有外部金融环境与政策原因。制度完善需要一定过程,但金融支持问题的解决却刻不容缓,我们认为,目前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环境,以保障其进一步健康发展。
(2)赋予农业互助金融以合法地位。农业合作金融为农户之间互质的金融形式,与商业金融相比,能够更加便捷、迅速地为农户及农民合作社提供低息贷款,且能够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根据部分合作社试验结果可知,由合作社牵头组织,在农户之间组织资金互助与合作保险,效果非常理想,且能利用中国民间注重私人信用的良好习惯,做到低风险甚至无风险运行。从历史及国外经验看,凡能取得持续发展的合作事业,都有一套成熟的合作金融制度。我国在现实实践中,也不乏成功案例。如平乐县肉鸡养殖合作社曾于2008年试行合作保险,由每户社员按每只鸡5分钱的标准缴纳保费,全社积累保险基金60,000多元,对因瘟疫和其他原因遭受损失的农户进行保本补贴,为一些养殖户挽回了部分损失。另有少数合作社在内部吸收存款,对急需资金的社员进行贷款支持,效果也相当不错。有鉴于此,应尽快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互助和合作保险等形式合作金融的合法地位,并加以推广。
3.改革财政补贴方式
为鼓励合作社快速发展,中央及地方政府每年都通过拨付专款、减免税收等方式予以扶持,这对合作社发展有极大推动作用。但这种有选择性的现金补贴形式,实际是将权力下放到了某个部门,非常容易导致寻租现象,而且不利于对补贴资金用途进行监督,不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议取消无偿的现金补助形式,改为由政府主管部门以所拨资金集中开展技能培训或改作担保基金,这样可集中全市有同类需求的合作社统一培训,避免各合作社重复办班,提高资金合用效率。或者可直接充作合作社的担保基金或保险基金等方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平等的和可持续性的支持。
4.试行农业金融内部化
如前所述,当前虽有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但其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为纯粹的商业运作模式。仍然无法规避担保困难、信息不对称、贷款风险大等困难。最近国家推广成立村镇银行,专门服务农业领域。但可以预见,如果仍沿袭旧有的商业模式,仍会蹈前两家农村金融机构的覆辙,或者重新产生寻租行为,或者以高利率弥补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高风险。其结果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仍得不到充足的金融服务。
在这方面,中国历史上的经验可以借鉴。民国时期,中国乡村合作社以信用合作社兼办运销、供给、消费等其他合作社,以信用部吸收存款,针对合作社社员及社内其他部发放贷款,并根据合作社的资金需求特点,量身定做贷款品种,成功解决农业贷款的特殊风险,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3]因此,建议由农村信用合作社兼办其他合作,或由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兼办村镇银行,通过外部问题内部化的途径,可有效解决当前商业金融服务与农业金融需求之间的矛盾。当然,此种制度设计的可行性还需要详细论证。但由一点是肯定的,即金融内部化所带来的风险是完全可以通过制度设计,严格监管得以规避的。
[注释]
①近期关于此问题的研究性成果如:郑有贵:《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路径与政策研究》,《农村经营管理》,2008第4期;贾楠:《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金融支持》,《经济与管理》,2009年第4期;中国人民银行南平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与农村金融创新问题研究》,福建金融,2008年第1期;赵慧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管理刍议》,《中国农业会计》,2009年第8期;刘忠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及金融服务状况思考》,《吉林金融研究》,2009年第6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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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onFinancialSupportforChineseFarmerProfessionalCooperatives――ACaseStudyinShijiazhuang
KangJinli1,2,LiuYing3
(1.EconomicInstitute,ChineseAcademyofSocialSciences,Beijing100836,China;2.EconomicandManagementDepartment,ShijiazhuangRailwayInstitute,Shijiazhuang050043,China;3.IndustrialandCommercialBusinessBank,Shijiazhuang050011,China)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主体联合需求与法律限制间的矛盾
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至今已三年有余。合作社的成立使得原先处于弱势的零散农户在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改善市场地位、提高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获得了巨大收益。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水平,推动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了农业经济规模化经营和标准化生产,带动了特色农产品的蓬勃发展。与此同时,由于广大合作社成员本身经济实力的客观限制,广大中小型合作社发展至规模边缘的时候,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就必然面临着客观条件的制约。为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这一新生事物应运而生。
在当前法律框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独立主体资格(包括主体资格及经营资格)在全国范围内尚未被完全承认。目前,仅有少数地区在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中明确了该类经济实体的性质及登记形式。大部分地区的合作社联合体的立法和登记工作还停留在尝试或观望阶段,使得部分合作社联合体在打响联合产品品牌、进行大单交易以及进一步掌握市场主动权等方面,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另一方面,《合作社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由此可以认为:当前合作社的成员组成80%以上必须为农民身份的自然人。顾名思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有联合需要的各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组成,显然与《合作社法》不符,而当前也并没有专项的法律规定对这一联合体的存在形式予以支持。这就导致了合作社联社面临着法律上的尴尬地位,这同时也是大多数地区至今不敢进行登记创新的主要原因之一。鉴于此,随着合作社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其主体联合需求与法律限制间的矛盾愈发尖锐。
二、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出资主体范畴的合理延伸及理由
合作社发展中主体联合需求与法律限制的矛盾客观存在。我们无法抹杀经济发展中的客观需求,解决矛盾的关键点就在于如何实现法制上的突破或政策上的创新,为其可行性寻求合理的支持。
现行的做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引导合作社联合体设立社团法人,以协会或其他方式取得法律地位;另一种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类型法人的基础上进行突破,成立同样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联合社。相比两种方案,前者方式简便,不突破当前法律框架,但缺陷在于因不具备经营资格,无法直接参与经营活动,不能有效代表成员社对外开展业务活动,也因此对成员社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管理能力。而后者虽形式上突破了现有法条内容,但从经营管理模式的角度上却完全契合合作社实际发展需求,较易于被广大合作社所接受。因此,在当前合作社经济发展的形势下,笔者比较赞同后一种做法。当然,不排除有需求和条件的合作社结合两种方案同步进行。
再者,《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也就肯定了合作社对外进行投资的合法主体资、格。同时从《合作社法》立法本意出发,“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才是关键所在。而正如诸多实例所证,联合社的成立所带来的种种经济效应无疑是有利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的,虽然从形式上看。联合社的成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而非自然人,但是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本身的成员构成上看,同样
也是由80%以上的农民所组成,所以从联合社成员组成的本质上说,以合作社作为联合社的成员亦符合有关的法律精神。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模式探讨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作为合作社经济的新生事物,上海地区尚未出台专项登记管理规定,为此笔者结合当前上海郊县合作社发展的实际,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登记为前提,对当前的登记模式提出初步建议。
(一)登记制度的基础立足于现有登记法规,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联合社的登记上升至立法层面。若联合社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形式进行登记,则登记模式应当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部分对成员限制的条款例外)。登记程序上可参考现行的合作社登记注册程序,对于符合条件的,登记注册后颁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免收登记规费。当然,为进一步确认其法律地位,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考虑通过立法手段明确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业;成都经验
引言
在传统小农户生产的条件下,现代农业发展面临诸多因素的制约,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将分散的农户整合起来,使其与现代农业实现有效地对接,是发展现代农业必须解决的难题。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破解这一难题的有效办法之一。为总结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发展现代农业的经验,本文将对成都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推动现代农业发展进行深入剖析。
一、成都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
1.合作社规模逐年扩大
截至2012年9月,成都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有2846个,两年间新增758个,社员达到42.8万户,培养农业职业经理人4359人,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户面达到80%。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正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撑力量。
2.合作社组织模式多样
在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同时,成都市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合作社与园区、村集体、龙头企业和专业大户等展开广泛深入的合作。如以新津柳江蔬菜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园区+合作社+农户”、以龙泉惠民草莓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村集体+合作社+农户”、以都江堰禹王莲花湖奇异果生产合作社为代表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以龙泉驿区十陵禽业合作社为代表的“专业大户+合作社+农户”等多种合作社发展模式,促进了市场主体间的多种合作。
3.新型合作社多元发展
成都在大力发展粮油、畜禽、蔬菜、水果、水产等十大优势产业专业生产合作社的同时,还积极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农村产权入股开展股份合作,加快发展资金互助、农机、植保、田间管理、劳务服务等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业务范围拓宽到农业休闲旅游、农业劳务服务、土地流转服务、土地整理服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营项目。目前,农机、植保、农业旅游、劳务服务和加工运输等服务性合作社286家、土地股份合作社184家、合作社联合社7家。
二、成都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成效
1.达到了农民增产增收的预期目标
合作社通过统一组织,聘请专家进行会诊带有普遍性的难点问题,举行定期不定期培训,进行实践操作经验和信息交流推广等措施,克服了独户单干信息闭塞、技术落后、费用成本大等弊端,大大降低了社员的种植、养殖成本,增加了纯收入。全市入社农户收入普遍比非成员同业农户收入高出20%以上。
2.增强了农业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
成都市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土地、资金、技术、劳力等生产要素的流动和组合,实现了农业生产要素的集合效应,提升了农业投入产出效果,提高了农业生产力水平。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城乡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机制,深入探索实践农村产权抵押质押,发挥农业投融资平台作用,推动农业招商引资和项目促建工作,进一步增强了农业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实现了农业生产要素的科学优化配置。
3.实现了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
成都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立足农村实际,选准产业发展的切入点,通过示范带动,形成“一户带一村,一村带一片,一片带一业,一业兴一县”的传播效应,解决家庭经营与市场经济的衔接问题。同时强化第一、第二产业联动,朝产业化多层次方向发展,实现了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通过大力引进和扶持一批产业带动力强、行业领先优势突出的农业龙头企业,引导和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联结了带动农户建好农产品加工原料“第一车间”,促进了农产品就地、就近转化增值。
4.促进了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改善
成都市近年来不断探索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多种形式和适度规模经营,构建了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如在推广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方面,成都市充分运用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自主联合,统一经营,既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又解决了农民分户经营办不好、办不了的事,促进了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
三、成都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经验
1.标准化规模化生产,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常是从一些新兴技术、资金集约程度较高的产业发展起来的,以某一特色产业为依托,把处于不同生产环节的生产者联系起来,实现标准化规模化经营。同时,通过对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进行整合,使资源优化配置、产业结构合理调整,进而有效推进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
蒲江县红阳猕猴桃种植专业合作社为扩大标准化规模化的猕猴桃种植,专门设立了农资配送门市,统一团购绿色、有机农用物资,每年向社员配送生物有机肥1500吨,每亩降低生产成本300元;组织供应果袋1400多万只,每亩可节约成本40元;配送生物农药,每亩可节约生产成本20元,为猕猴桃的质量安全提供了物质保障。合作社防治队伍每年还为社员猕猴桃统一防治病虫3次,提高了预防效果、降低了成本。并且在每年猕猴桃的销售季节,统一聘用分级包装工,对社员上交的猕猴桃产品进行统一分级包装,提高了产品品质和产品附加值。
2.科学化规范化经营,延伸农业产业链条
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内容就是农业外延在微观层次上拓展,其实质就是农业产业链条向产前、产后部门延伸。农业产业化的兴起和发展是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过程中发生的深刻变革,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它标志着延长农业产业链条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成都市通过合理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科学化规范化经营,在延伸产业链条上取得了不少可喜的成果。
都江堰市高凤笋用竹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户提供种植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在2011年带动农户种植雷竹,林下养殖禽、畜等,完善和延伸竹产业链,推动了竹产业从传统方式向现代农业跨越,实现了生态田园化。2012年初,合作社带领社员依托农林业资源打造“蜀西竹海”项目,开展以运动休闲度假、农林业生态观光、道家养生、文化熏陶为核心的现代田园旅游。
3.坚持自主品牌建设,实现持续稳定经营
成都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历来非常重视创立自主品牌,结合产品特色与地理标志创建自有商标,积极参加西博会、农交会、“农超对接”、“农餐对接”等各种类型的农产品展示会、展销会,做大做强品牌。全市有自有注册商标的合作社共127个,合作社成功经营了“锦宁韭黄”、“龙泉水蜜桃”、“蒲柑”、“双流草莓”、“石灵鸡蛋”等农产品品牌。
4.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夯实组织运行基础
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制度,应当从强化合作社的组织基础入手,加强成员的组织建设。只有成员树立自助理念和自我承担风险意识,才会主动参与合作社的决策事务,保护普通成员利益。成都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尝试健全基层民主管理制度上,逐渐形成了成员之间风险同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
崇州市杨柳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社,设立社员大会作为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讨论通过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和理事长、监事长,审议理事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报告等。理事会作为合作社的日常管理机构和决策执行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制定生产经营方案,向社员大会报告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执行社员大会通过的决议,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完善利益联接机制,规范利益分配行为
从成都的实践来看,合作社有效运作除需要完善的民主管理机制,对利益分配机制还需认真研究并切实执行。目前,由于不少合作社正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因此合作社的利益分配只能坚持合理引导、逐步规范的原则,不能要求一步到位,不搞一刀切。
6.强化金融支持力度,突破长期融资瓶颈
资金短缺、融资困难是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普遍面临的难题,资金制约是农户扩大生产规模的瓶颈,由于担保等实际操作问题无法解决,农民贷款难和金融机构难贷款并存。近年来,成都市在建立农村房屋产权、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贷款制度和信用担保制度,扩大合作社抵押担保物范围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
新都区明学川芎专业合作社按每亩1股计算,每股每年1400元保底,共计入股327.45亩,年终按当年实现净利润的60%返还给社员,其余作为合作社积累,用于扩大合作社川芎生产。合作社入股的327.45亩土地办理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通过成都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农村土地经营权捆绑库存川芎和房屋,在成都市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实现融资200万元,解决了合作社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
7.以专业人才为支柱,靠科技进步作支撑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现代农业经营组织,要在市场经济中生存和发展,就需要运用现代经营形式和管理手段来运营,而合作社从成立到发展始终离不开能人的核心带动作用。为了解决合作社专业人才普遍缺乏的难题,成都市做了以下工作:一是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服务期满的大学生志愿者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二是市农委定期举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培训,区县一级不定期举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班培训合作社成员。三是注重依靠农村种养大户、技术能手、农民营销大户、农村经纪人、村干部等能人联合农民创办合作社,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领办合作社。
8.依靠政府政策扶持,促进组织深化发展
合作社的成立与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和引导,良好的政策环境是合作社快速发展的必要条件。成都市各级政府先后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大力扶持合作社发展。其中,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包括财政支持、人才保障、税收优惠、金融信贷等四个方面的扶持措施。在财政支持方面,市级财政每年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基地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市场营销网络建设、成员培训和信息服务、品牌建设等奖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加各种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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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白剑.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现代农业中的经营组织作用[J].山西农业科学,2009,37(9):7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