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定将XX在本公司所持有的XX%(XX万元)股权转让给XX。
二、决定辞去XX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职务。
股东签字:(旧股东签字)
XX年XX月XX日(日期上盖公章)
一、决定受让XX在本公司所持有的XX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XX%)的股权。
二、决定由股东XX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职务。继续聘任XX担任公司监事职务。
三、制定公司章程。
股东签字:(新股东签字)
XXXXXXXXXX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
出让方:
受让方:
出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出让方将其持有XXXX公司的股权XX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XX%)以人民币XX万元价格转让给受让方。
二、受让方于XX年XX月XX日前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直接交付给出让方。
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在XXXX公司的股东身份发生置换,即出让方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不再履行股东义务,受让方开始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让方:(此处自然人股东签字并按手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其公章)
受让方:(签字格式同上)
XX年XX月XX日(盖章)
XXXXXXXXXXXXXXXXX公司
股东会决议
地点:公司会议室
主持人:(旧的执行董事名字)
参会人员:全体股东
会议决议情况: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无一反对及弃权作如下决议:
一、同意XX将自己在本公司所持有的XX%(XX万元)股权转让给XX。
二、同意XX辞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职务。
全体股东签字:(全体旧股东签字)
XX年XX月XX日(日期上盖公司公章)
主持人:(新的执行董事名字)
一、同意XX与XX之间的股权转让。
二、转股后各股东的持股额及比例如下:
XX出资XX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XX%;
XX出资XX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XX%。
三、选举XX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职务。
四、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签字:(由全体新股东签字)
鄂尔多斯市XX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正:
一、原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XXX
现修正为:
第一章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XXX
二、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法定代表人签字:
XXX年XX月XX日
XX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XXXX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XXXXX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XXXXXXXXX。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XXX
XX
货币
X年X月X日
50%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XXX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注:3年以下),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聘任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XX年。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利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条本章程一式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
XX年XX月XX日
XXXXXXXX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XXXXX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XXXXX。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XXXX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每年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XX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注:3年以下),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XX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XXX。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达拉特旗XXX合作社
理事长、理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根据达拉特旗XXXX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选举XXX为合作社的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兼经理;选举XXXX为合作社的理事;选举XXX为合作社的监事。
全体成员签字:
XXX年XXX月XX日
达拉特旗XXXX专业合作社
设立大会会议纪要
地点:专业合作社会议室
会议性质:首次
成员到会情况:全到,无一缺席
主持人:XXX
参加人:全体成员
会议决议情况:全体到会成员一致同意,无一反对和弃权,决议如下:
1、同意成立达拉特旗XXXXXXXX专业合作社
2、同意通过本合作社章程
3、选举XXXX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兼经理;选举XXX为理事;选举XXX为监事。
4、委托XXXX为全体成员办理合作社登记手续
全体设立人签字:
(XXX年XX月XX日设立大会通过)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XXXX、XXXX、XXXX、XXXX、XXXX5人发起,于XXX年XX月XXX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达拉特旗XXX专业合作社
本社地址:XXXXXXXXXXXXXXX社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X
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XX万元,以货币出资。
序号项目
出资成员
出资额(元)
1
XX万
2
3
4
5
实物
合计
XXX万
第三条:本社是以成员为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的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业务范围: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上述内容以登记机关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核准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五条:本社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有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某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社员
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种植、养殖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第九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及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申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二条:成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合作社成员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鉴定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社除名的。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成员死亡的,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应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按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监事;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长、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告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本社每年召开两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内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长提议
第二十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驶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二条:本社设监事一名,监事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期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合作社财务状况和业务执行情况,包括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
(二)对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经理等管理人员的职务进行监督;
(三)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本社经理由理事长兼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本社理事长、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设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经理。理事长、管理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的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定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和费用。
第二十六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末结束后10日内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务人员。
第二十七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额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的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二十八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成员大会核算后。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
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一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需在三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二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三十三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四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五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三十六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积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第三十七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的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八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八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政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三十九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加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个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条:依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本社的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二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构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合作社合并后的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四十四条:本社因前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全体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指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六十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注销公告。
第四十七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予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张贴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报纸公告方式发布。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