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蓬莱**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委托代理人汪**、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0年12月赵**与被告签订海区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05年3月赵**将承包合同委托给原告、赵**、赵高兴经营,委托期限为2005年3月至2015年12月31日。原告于2007年9月1日与被告签订延长海区承包期合同书,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0日,共计10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于2014年6月25日向原告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原告解除2000年12月31日赵**与被告签订的海区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2007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的延长海区承包期合同,原告认为被告的解除合同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要求解除2000年12月31日赵**与被告签订的海区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及2007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的延长海区承包期合同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2、原、被告继续履行2000年12月31日赵**与被告签订的海区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及2007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的延长海区承包期合同。
被告辩称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承包海区养殖海参合同、补充协议、延长承包海区承包期合同书、收款记帐凭证、聘用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徐**要求确认被告蓬莱市刘**民委员会解除2000年12月31日赵**与被告签订的承包海区养殖海参合同、补充合同及2007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的海区延包合同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要求原、被告继续履行2000年12月31日赵**与被告签订的承包海区养殖海参合同、补充合同及2007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的延长海区承包期合同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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