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2019年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4月1日起销售农产品按9%征收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优惠政策:

1、农民合作社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条件为:①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收购非社员的蔬菜销售,属于在流通环节销售蔬菜,只要是属于目录内的蔬菜品种,也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农民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农民合作社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条件为:①纳税人为农民合作社;②农用物资销售给本社成员;③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以外的其他类型农用物资销售暂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化肥”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农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规定,土地股份合作社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条件为:①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②农业生产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农业生产。

5、农民合作社对外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农民合作社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范围。

6、农民合作社流通环节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农民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及取得收入的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而其中居民企业就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所税税优惠政策:

1.农民合作社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农民合作社从事花卉、茶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房产税。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中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把握的关键就在于土地必须是“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而非他用不符合这个用途规定的,则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六、契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七、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八、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九、车辆购置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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