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合作社会计处理税收优惠和涉税风险与合规管理汇编

专业合作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当前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一个极其重要的举措,是推进农业产业化、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收入增长,实施国家对农业扶持保护政策的一个有效途径,对推进新农村建设,提升农民幸福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税收管理方面,合作社财务核算不健全、纳税遵从度低,“空壳社”等问题严重影响良好的征纳关系的建立,亟需税务部门加强规范,去伪存真,净化合作社队伍,提升发展质量。

1、农村合作社股东一般5人以上,很多合作社股东人数多,股东与合作社直接交易也多于其他类型企业。

2、合作社本身属于企业性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

3、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购入本社成员的农产品需要开收购发票。

4、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等行业,一般情况是免收企业增值税,如合作社兼营非免税业务,需要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则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

7、合作社生产是一次性出售农产品,成本归入“消耗性生物资产”,出售时一次性记入“营业成本”。如木材、蔬菜、粮食等;生产多年持续生产的作物,记入“生产性生物资产”出售时,按生物资产的折旧额记“营业成本”。

一、创建合作社的会计处理

①筹资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按双方约定价格入账)

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XX股东

——社员A...

②合作社注册费用

借:长期待摊费用—注册费

或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银行存款等

PS:合作社注册费用即可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分3-5年摊入“管理费用”。也可以一次记入“管理费用”。

③购买农机与其他股东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④、固定资产的购入

借:固定资产—XX

⑤、自建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冷库/仓库等

库房/冷库建好后转为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冷库/仓库等

贷:在建工程—冷库/仓库等

⑥收到捐赠的固定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

⑦政府农机扶持农机等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拖拉机

贷:其他收益—政府补助

⑧收购持续生产的经济作物

借:生产性生物资产—XX作物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开收购发票)

二、经营过程中的分录

1、购入化肥、农药等

借:原材料—农药/化肥

2、种植生产性生物资产(如茶树、果树、桑树等成熟后可多个会计季度生产的作物,记入“生成性生物资产”)

借:生产性生物资产―生长期—苹果树

贷:应付工资―应付工人工资(兼职记入劳务费)

贷:原材料―化肥、农药

无形资产累积摊销——土地使用权

3、林木投产后结转

借: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期—苹果树

贷:生产性生物资产―生长期—苹果树

4、成熟后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后续支出

借:生产成本—苹果树—化肥、农药

贷:原材料―农药、化肥

应付工资―应付工人工资

5、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入营业成本

借:生产成本——果树/茶树等

贷: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PS:当生产性生物资产余额折旧为零,但生产性生物资产仍然可产生价值时,不需要再进行折旧。

收获结转

借:库存商品——水果/茶叶

贷:生产成本——果树/茶树等

6、消耗性生物资产种植(如小麦、水稻、蔬菜等)

借:消耗性生物资产

贷:原材料—种子/化肥/农药

应付职工薪酬

无形资产累积摊销

7、消耗性生物资产收获时

借:库存商品——小麦/蔬菜

贷:消耗性生物资产

8、出售农产品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非免税农产品出售)

PS:出售给社员的农产品,无论是否属于免税产品,都免增值税。如果是库存商品则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如果出售农资农具给社员,则记入“其他业务收入”。

9、成本归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小麦/苹果等

PS:储藏过程中,农产品会出现折损、部分变质等情况,只要在合理范围内,都记入“主营业务成本”。

三、政府补助分录

①、直接资金补助(非销售产品的补助)

②、对在建工程的政府补助(如冷库等)

贷:递延收益

完工时

递延收益

贷:在建工程

PS:对固定资产的政府补助,既可以冲固定资产价值,也可以利用“递延收益”科目,分期确认收入。

③、对销售农产品进行补贴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三、年终结算

1、年终汇算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营业外支出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

所得税费

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

其他收益

贷:本年利润

2、本年利润转未分配利润,并提取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3、返还社员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股利

4、支付社员利润

借:应付股利

一、增值税。2019年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4月1日起销售农产品按9%征收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优惠政策:

1、农民合作社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条件为:①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收购非社员的蔬菜销售,属于在流通环节销售蔬菜,只要是属于目录内的蔬菜品种,也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农民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农民合作社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条件为:①纳税人为农民合作社;②农用物资销售给本社成员;③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以外的其他类型农用物资销售暂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化肥”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农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规定,土地股份合作社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条件为:①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②农业生产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农业生产。

5、农民合作社对外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农民合作社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范围。

6、农民合作社流通环节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农民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及取得收入的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而其中居民企业就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所税税优惠政策:

1.农民合作社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农民合作社从事花卉、茶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房产税。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中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把握的关键就在于土地必须是“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而非他用不符合这个用途规定的,则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六、契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七、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八、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九、车辆购置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农民合作社

主要服务于什么?

所谓农民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提供农业生产经营的服务者、利用者,资源联合、民生管理互助性经济组织。

主要服务于,提供农业生产的采购,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政策上的农产品

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我们从政策来看,《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然而,很多农民成立合作社后,并不知道怎么经营,也不知道怎么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从三方面税种区分来看:

一、增值税优惠

1.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民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注意: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增值税专票。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不同情形下农民生产的农产品,也有享有不同的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有: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有:

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不能享有的情形

《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其他优惠政策

其他税种就是一些小税种,不常见,但有需要缴纳的存在。像农民合作社主要也就是印花税、契税、车船税。

1、印花税

农民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注意:享受的条件

1)购销合同签订双方为农民合作社与本社成员

2)合同的为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品

3)应按农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

2、土地使用税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3、契税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4、车船税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农民合作社涉税风险防范

一、财务制度不规范核算不健全

有的合作社未实际发生业务的,只聘用兼职会计或自行申报,合作社的财务核算很不规范。对于财务专业欠缺,未按规定将应税货物和服务与免税的货物和服务分开核算及计税。这是很容易存在偷税的违法风险。

建议:加强纳税辅导,做好财务核算管理。

二、发票、纳税日常管理不规范

建议:增强税收执法,做好风险防控。

三、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不恰当

有的合作社登记完,未在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办理税务登记,却没有按规定申报。还有的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频繁更换,未及时在税局更换登记等难以联系纳税人的。纳税人对合作社的税收政策缺乏,为应税货物和服务与免税货物和服务分开核算等,引起偷税风险。

建议:以上一二点建议是可以结合考虑的。

四、加强“空壳社”情理工作避免风险

根据《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规定,根据合作社税务登记情况,通过现场查看合作社经营场所、管理制度、财务账目制度等,掌握合作社实情,作出准确判断。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合作社,建立统一台账,通过对照其他部门摸排情况,对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停止运作的、纳税人有意向注销的合作社简化注销流程,引导其自愿注销或税务部门集中注销,提高对“空壳社”清理效率。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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