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进入会昌的境外归国人员、外籍人士,以及所有来自湖北或途经湖北进入会昌的人员,其本人、亲友或者接洽单位必须提前3天向会昌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报备。
二、报备方式
所有需报备人员提前3天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进行报备:
(1)用手机扫“进入赣州报备登记码”登记报备,并如实填报有关信息;
三、报备责任
落实属地责任,各地要广泛宣传有关人员进入会昌提前报备要求,确保本地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各类企业、本地居民都了解报备要求和报备流程。落实接洽单位责任和公民个人责任,各类接洽单位、公民个人必须按规定提前报备。对不提前报备的接洽单位,经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综治先进单位评比资格,列入失信名单。对不提前报备的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会昌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经本局查明,会昌县永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100户有限责任公司及分支机构、会昌县心网网吧等8户个人独资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会昌县筠门岭镇四季红果业专业合作社等3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上述共计142户企业、合作社均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申报年度报告,也未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上述企业、合作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局于2019年12月29日在会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赣会)市监(企)听告字〔2019〕1.2.3号),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依法告知了对上述企业、合作社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上述企业、合作社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企业、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上述企业、合作社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请上述企业、合作社在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后,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
上述企业、合作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向会昌县人民政府或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
监制:池素莲
编审:杨新
原标题:《公告|会昌这146户企业、合作社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