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份,中国种子协会在甘肃酒泉举办了“2020现代种业企业法律提升能力培训会”,会上有参会代表提出:自己遭受到了“非法司法鉴定”侵害。面对这样的问题,该如何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遭非法侵害。实际上,这个参会代表所问的问题是目前发生在诸多农资企业面前急待解决的普遍性问题,据新疆一家司法鉴定公司在网上的消息,仅2018年前半年就接手办理了700余例鉴定案件,就笔者接手的案例鉴定,几乎很难见到有一例能够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鉴定结论书,诸多农资企业都在“司法鉴定”这个节骨眼上吃了亏,败了官司。但还是处于一头迷茫,束手无策状态。笔者根据自己这么多年的司法实践特向大家推送几例雷同案件的司法鉴定案件救济范例,供大家参考:
鉴定活动的重要性
鉴定的乱象
鉴定委托程序违法
最高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而该次鉴定是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委托程序首先不合法。
选用的检材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农业部28号令《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第十条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到场的首要任务是确认鉴定的检材(田间生长的农作物)确实是双方交易的种子衍生物。该《鉴定办法》第五条种子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管理机构对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一)针对所反映的质量问题,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三)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四)该纠纷涉及的种子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五)有确凿的理由判定质量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现场鉴定:
(二)需鉴定的地块已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从《鉴定结论意见书》描述的内容可以看出:当事人是2019年2月初播种育苗,鉴定日是2019年9月21日,是播种后的280天后,也就是说进入田间鉴定时是秋天,气候已经转冷,生长田间已经是作物生长的衰败期,不是作物生长旺盛期,也不是各种典型性性状表现最丰盛期。该地为了利于采摘,一般习惯于每年9月10日前后对辣椒植株喷施落叶剂,人为逼迫辣椒叶片脱落,发生顶枯,挂在植株上的辣椒也已经成半干状态,果型邹缩、变小是作物生长的必然现象,属于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作物田间的原始现状已经被人为破坏,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依法属于鉴定不能受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