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汤逊湖流域综合治理二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4】1710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同意江夏区人民政府对下列国有土地办理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用地单位: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二、使用国有土地位置:江夏区汤逊湖养殖场,使用国有土地总面积1.1113公顷,其中:农用地0.6669公顷(含耕地0.1925公顷),建设用地0.4444公顷。
三、补偿安置标准及具体补偿费用按照《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执行。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五、若对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汤逊湖流域综合治理二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4】1710号)文件不服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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