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其承包土地的权利。这是农村土地分配的基础。
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同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原则与权益保护:同法第七条和第八条强调,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土地管理法要点
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补偿费用调整与公布:同条款还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这确保补偿费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保障与安置:土地管理法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征收分配的最新政策文件强调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并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措施。这些政策旨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一、农村土地分配政策
1、补偿给股东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2、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
(1)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
3、补偿给农民
(1)放弃统一安置的,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3)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二、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
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河南省近日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农村土地征收注意事项
1、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公告的内容包括:
(1)征地范围、
(2)面积、
(3)补偿方式、
(4)补偿标准、
(5)安置途径、
(6)征地用途。公告应当张贴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之内。公告作出之后,村民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也不得抢建建筑物。
3、实地调查与登记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实地勘察程序是至关重要的。在这个环节里面,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去征收范围内对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与数量、规格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调查情况现场填制成表,一式三份,然后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双方共同确认表格内容,确认无误之后由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也应当将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好字的表格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实施: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6.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一、土地征收标准每亩多少钱
二、农村房屋征地的补偿
1、完全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复垦补偿:12万元/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合法、唯一一处房地产权的,自愿申请完全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农村不再享受宅基地权利(征地农转非除外),以房地产权证书为合规性证明,按复垦房屋、院坝占地面积9.6万元每亩进行首次补偿。复垦项目竣工并经市国土房管局验收合格后,按竣工合格证面积进行测算,补足12万元∕亩。
2、部分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复垦补偿:6万元∕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合法、两处及以上宅基地的房地产权利人,自愿申请放弃一处以上、保留一处合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以房地产权证书为合规性证明,按复垦房屋、院坝占地面积4万元每亩进行首次补偿。复垦项目竣工并经市国土房管局验收合格后,按竣工合格证面积进行一次性测算补足6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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