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淮南*民法院审理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4)大刑初字第001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及其辩护人孙*到庭参加诉讼。其间,淮南市人民检察院阅卷1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

一、贪污事实

2011年11月16日,时任淮南市*山镇镇长的谢某某和时任八公山镇财政所所长的哈某某代表八公山镇到八公山区煤炭局参加五矿董事会,会议决定2009年、2010年各奖励给股东八公山镇15万元。会后,谢某某向时任八*党委书记的被告人李*汇报称,五矿奖励的30万元可以分配给镇党政班子成员,李*表示同意。2012年元月,谢某某安排哈某某到五矿领取了奖励款中的25万元,未入账便交给时任八公*办公室副主任、组宣科长朱*。后在朱*的办公室,谢某某将上述25万元按照每人2万元的标准分发给包括其本人在内的10名镇党政班子成员,此外哈某某和时任挂职副镇长的朱*各分得1万元,其余3万元交由朱*保管。2012年春节期间,李*、谢某某等人到郑*甲家吃饭时,李*安排朱*从剩余的3万元中拿出2千元包成红包送给郑*甲的小孩。2012年下半年,八公山区审计局在对谢某某进行离任审计时发现上述25万元未入账便支出的违法行为。2013年元月,因有关部门调查,朱*将剩余的2.8万元交给哈某某,并让哈某某出具了一张日期为2012年3月16日的收条。谢某某为掩盖罪行,自行筹集25万元让哈某某还回五矿。案发后,上述25万元被八*纪委追缴。除哈某某外,其余参与分钱的人员均将所分钱款退回八公山镇财政账户。

二、受贿事实

被告人李*在先后担任淮南市*山镇镇长、八*党委书记、八公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淮南市*会纪检监察综合室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现金2万元,并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合计416324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滥用职权事实

2009年4月7日,淮南市城市重点工程指挥部发布东西部第二通道(八公山段)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在公告发布后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的地上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2010年上半年沈巷社区村民朱*丙家别墅被拆除,为获取国家补偿款,朱*丙在其前期被拆除的房屋后违规抢建房屋,并在里面养了几百只鸡。2011年7月份,淮南市东西部第二通道施工至八公山区柏家山段,朱*丙以施工放炮震死其养的鸡为由,多次阻挠施工并要求赔偿,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镇有关单位多次派人协调未果。

同年11月,淮南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及市城*司等单位有关人员在八公山区政府召开了紫金山庄养鸡场专题会议,会议决定由市城*司委托评估机构对朱*的养鸡场进行价格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并提出评估价不高于480万元。

在养鸡场评估结果出来之前,朱*仍不断阻挠施工。同年12月,时任八*党委书记的被告人李*向时任八公山镇镇长谢某某提出先预付朱*80万元补偿款,经八公山区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谢某某安排时任八公山镇副镇长李*甲从该镇镇属企业淮南*贸公司支付给朱*80万元作为预付款。

2012年1月18日,安徽广利*询有限公司出具一份评估价格为4786402元的评估报告。同年3月9日,八公山区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八公山镇政府与朱*签订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朱*养鸡场拆迁补偿费4786402元。后谢某某安排李*投公司转到镇财政帐户的4786402元支付给了朱*。上述款项支付给朱*后,朱*对补偿数额仍不满意,继续阻挠施工。经八公山区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八公山镇又支付给朱*62万元补偿款。最终,朱*的养鸡场共获得补偿款6206402元,其中被告人李*的行为共给公共财产造成80万元的损失。

2013年11月8日,朱*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12月12日朱*的儿子李*乙代朱*向公安机关退出其所获全部补偿款。

一审法院认为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李*上诉提出:1、时任八公山镇镇长的谢某某向其提出25万元的五矿奖励款可以发给镇领导班子成员,其不知道该笔款项没有入账,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贪污罪;2、其向满某某要的2万元不是索贿,属于借款;3、其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其辩护人除提出与李*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即使李*构成贪污罪,因李*在案发前已经向八*纪委领导说明情况,构成自首。

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

2011年11月16日,时任淮南市*山镇镇长的谢某某和时任八公山镇财政所所长的哈某某代表八公山镇到八公山区煤炭局参加五矿董事会,会议决定2009年、2010年各奖励给股东八公山镇15万元。会后,谢某某向时任八*党委书记的上诉人李*汇报称,五矿奖励的30万元可以分配给镇党政班子成员,李*表示同意。2012年元月,谢某某安排哈某某到五矿领取了奖励款中的25万元,未入账便交给时任八公*办公室副主任、组宣科长朱*。后在朱*的办公室,谢某某将上述25万元按照每人2万元的标准分发给包括其本人在内的10名镇党政班子成员,此外哈某某和时任挂职副镇长朱*各分得1万元,其余3万元交由朱*保管。2012年春节期间,李*、谢某某等人到郑*甲家吃饭时,李*安排朱*从剩余的3万元中拿出2千元包成红包送给郑*甲的小孩。2012年下半年,八公山区审计局在对谢某某进行离任审计时发现上述25万元未入账便支出的违法行为。2013年元月,因有关部门调查,朱*将剩余的2.8万元交给哈某某,并让哈某某出具了一张日期为2012年3月16日的收条。为掩盖罪行,谢某某自行筹集25万元让哈某某还回五矿。案发后,上述25万元被八*纪委追缴。除哈某某外,其余参与分钱的人员均将所分钱款退回八公山镇财政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协议书、八公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五矿的基本情况。

2、八*财政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以前五矿的分成款按财经制度均已入八公山镇财政专户。

4、收条证实:2012年1月19日哈某某从五矿领取25万元。

5、淮南*审计局出具的关于谢某某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及审计决定证实:经该局审计,发现八公山镇存在从五矿领回25万元未入账便直接支出的行为。

6、收条证实:哈某某收到朱*交来现金2.8万元,落款日期为2012年3月16日。

7、记账凭单证实:除哈某某外,其他参与分钱的11人在2013年2月份均将所领的钱上缴镇财政。

8、中共淮南*查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谢某某违纪款收缴情况的说明、现金缴款单证实:涉案款25万元被八*纪委收缴。

9、证人代某某、刘*的证言证实:在谢某某的安排下哈某某从五矿领回25万元现金的经过。

10、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元月的一天,谢某某让其通知党政领导到其办公室,除了李*大家都陆续到了。谢某某通知哈某某拿来一个袋子,并对大家讲,有笔矿上的钱专门是奖励给领导班子的,大家可以放心拿,每人2万元。挂职副镇长朱*也分得1万元。李*回来后分了2万元,并让其给哈某某1万元,剩下的让其保管。春节期间李*让其从剩下的3万元里拿出2000元包成红包给郑*甲家两个小孩。2013年元月其将剩余的2.8万元给了哈某某,哈某某给其打了一张2012年3月份的收条。

11、证人于某某、桂某某、蔡*、郑*、李*、张*、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上述八公山镇党政班子成员领得钱款的过程。

12、同案人谢某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11月份,其与哈某某代表八公山镇到区煤炭局参加了五矿董事会。会后其向李*汇报了会议情况,并与李*商量用五矿给的奖励款给大家发福利,李*表示同意。其安排哈某某从五矿领回25万元交给朱*甲并分给党政班子成员各2万元,哈某某和时任挂职副镇长朱*乙各分得1万元,剩余的3万元由朱*甲保管,当时都没有签字。2012年春节期间,镇里几个人到郑*甲家吃饭,朱*甲给了郑*甲小孩2千元红包。正常情况下奖励款应该通过转账方式转到八公山镇财政账户上,不应该直接拿现金。会议纪要没有提到给八*党政班子成员奖励。

上诉人李*在先后担任淮南市*山镇镇长、八*党委书记、八公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淮南*委员会监察综合室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现金2万元,并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合计416324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至2013年,郑*甲为了和上诉人李*好关系以及获取淮南市第二煤矿的股权利益,分多次送给李*现金3.5万元、价值35122元的钻戒一枚、价值共5602元的黄金项链两条和价值1.3万元的和田玉一块,共计价值88724元,李*均收下。

2、2008年,蔡*当选八公*村委会主任,为了和上诉人李*好关系,获得今后的关照和帮助,送给李*现金5万元,李*收下;2013年6月,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蔡*的儿子安排工作,并收受蔡*所送现金2万元。

3、2009年至2013年,满某某为了感谢上诉人李*在公务招待方面对其经营酒店的照顾,同时为了获取淮南市第二煤矿的股权利益,多次送给李*购物卡和现金合计4万元,李*均收下;2013年10月,李*利用职务便利向满某某索要2万元。

4、2012年年初,蔡*为了获取淮南市第二煤矿的股权利益,送给上诉人李*现金5万元,李*收下并承诺帮忙。

5、2010年年初,李*丙为了感谢上诉人李*在紫金时代广场项目拆迁、协调安置等方面给予的帮助,送给李*现金5万元,李*收下。

6、2009年至2012年,蔡*为了感谢上诉人李*在其开发的新风苑三期项目上给予的帮助,四次送给李*现金合计2万元,李*收下。

7、2008年,张*乙为了感谢上诉人李*在购买煤炭方面给其提供的帮助,送给李*现金1万元,李*收下;2013年七八月份,张*乙为感谢李*照顾其妻子张*丙的灯具店生意,送给李*现金1万元,李*收下。

8、2011年七八月份,曾某某为了承揽工程,送给上诉人李*现金2万元,李*收下。

9、2013年八九月份,贾某某为了结清其所承揽的八公山区政府大院的绿化工程,送给上诉人李*现金1.5万元,李*收下后给贾某某结算了部分工程款。

10、2010年5月,八公山*民委员会主任朱*为了和上诉人李*好关系,获得今后的关照和帮助,送给李*一块价值1.68万元的“欧米茄”手表;2011年,李*岳父去世,朱*送给李*现金1万元。以上财物李*均收下。

11、2008年,沈某某为感谢上诉人李*安排其承建八*医院的改建工程,送给李*一块价值1.58万元的“帝陀”手表,李*收下。

上述事实,有沈巷*两委关于加强行使沈巷村股东权利的请示、淮南市八公山镇人民政府的批复、淮南*销公司致八公山镇政府的函、八公山区政府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协议书、八*党委会议记录、上海*销货单、八公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政府的请示报告、当选证书、营业执照、付款通知单、发票、购货单、八公山镇关于合作开发八公山镇老政府办公楼的请示、淮南市*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八*党政联席会议记录、新风苑三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绿化工程承揽协议及造价表、滁州市*草坪园艺场出具的说明、淮南市八公山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拨付八*医院改造款及申请立项八*医院改建的报告、手表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郑*、汪某某、蔡*、满某某、刘*、蔡*、李*、黄某某、朱*、宋某某、蔡*、张*、张*、童某某、曾某某、贾某某、朱*、沈某某的证言、上诉人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2009年4月7日,淮南市城市重点工程指挥部发布东西部第二通道(八公山段)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在公告发布后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的地上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2010年上半年八公山镇沈巷社区村民朱*丙家别墅被拆除,为获取国家补偿款,朱*丙在其前期被拆除的房屋后违规抢建房屋,并在里面养了几百只鸡。2011年7月份,淮南市东西部第二通道施工至八公山区柏家山段,朱*丙以施工放炮震死其养的鸡为由,多次阻挠施工并要求赔偿,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镇有关单位多次派人协调未果。

在养鸡场评估结果出来之前,朱*仍不断阻挠施工。同年12月,时任八*党委书记的上诉人李*向时任八公山镇镇长谢某某提出先预付朱*80万元补偿款,经八公山区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谢某某安排时任八公山镇副镇长李*甲从该镇镇属企业淮南*贸公司支付给朱*80万元作为预付款。

2012年1月18日,安徽广利*询有限公司出具一份评估价格为4786402元的评估报告。同年3月9日,八公山区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八公山镇政府与朱*签订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朱*养鸡场拆迁补偿费4786402元。后谢某某安排李*投公司转到镇财政账户的4786402元支付给了朱*。上述款项支付给朱*后,朱*对补偿数额仍不满意,继续阻挠施工。经八公山区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八公山镇又支付给朱*62万元补偿款。最终,朱*的养鸡场共获得补偿款6206402元,其中上诉人李*的行为共给公共财产造成80万元的损失。

2013年11月8日,朱*的行为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12月12日朱*的儿子李*乙代朱*向公安机关退出其所获全部补偿款。

1、东西部第二通道(八公山段)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证实:淮南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2009年4月7日发布公告,其中明确公告发布后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的地上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2、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审核表、照片等证实:朱*2009年5月12日申请设立紫金山庄养鸡场并进行抢建。

3、营业执照证实:淮南*贸公司的基本情况。

4、评估报告证实:经安徽广*评估公司评估,紫金山庄养鸡场评估价格为4786402元。

5、拆迁补偿协议书证实:八公山区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八公山镇政府与朱*于2012年3月9日签订协议,补偿其养鸡场拆迁损失4786402元。

6、收条、联行来帐凭证、预算拨款凭证、收支明细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记账凭证、报销凭证证实:朱*共收到补偿款6206402元,其中2011年12月14日收到80万元,2012年3月23日收到4786402元,2012年6月20日收到62万元。

7、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招商银行转账汇款业务回单证实:朱*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11月8日被立案侦查。2013年12月12日朱*的儿子李*乙向公安机关退赃6206402元。

9、上诉人李*对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供认不讳。

另外,与本案有关的其他综合性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李*的基本身份情况。

2、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八*部文件、中*市委组织部文件证实:李*2006年3月3日任八*镇长,2009年3月14日任八*党委书记,2012年5月11日任八公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2013年8月28日任市纪委纪检监察综合室主任。

3、归案经过证实: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接安*巡视组交办的李*涉嫌职务犯罪线索材料后,于2014年4月23日上午派检察人员到市纪委依法通知李*接受询问,因李*手机关闭,联系不上,检察人员返回。当晚9时许,市纪委派工作人员将李*送至该院。李*到案后先拒不交代,后经办案人员政策法律教育后供述了犯罪事实。

4、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查封、扣押财物清单证实:上诉人李*受的钻戒一枚、黄金项链两条、手表两块已被检察机关扣押,其余受贿款已全部退至检察机关。

对于上诉人李*及辩护人提出时任八*镇长的谢某某向李*提出25万元的五矿奖励款可以发给镇领导班子成员,李*不知道该笔款项没有入账,也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李*身为八*党委书记,明知该笔奖励款属于公款,应当缴入镇财政账户,却伙同谢某某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采取不入账的方式,将该笔款项在镇党政班子成员等十余人之间进行发放,在发放时亦不按照正常程序做表格签字领取,剩余的3万元也未缴入财政账户,而是安排非财务工作人员的朱*保管留待他用,供其随意支配使用。在到别人家吃饭时,安排朱*从此笔公款中取出2000元当作红包送给他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的主观故意明显,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及辩护人的此节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李*及辩护人提出李*向满某某要的2万元不是索贿,属于借款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李*在八公山镇任职期间,曾利用职务便利为满某某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满某某所送现金和购物卡。李*在调任新的工作岗位后,以需要和领导及同事联络感情为由向满某某要2万元,不属于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且满某某证言证实其答应并给李*该笔2万元,是为感谢李*在八公山镇工作期间对其的帮助,二人当时并无借款的意思表示,事后时隔半年之久,李*也没有任何归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李*的行为符合索贿的构成条件。上诉人及辩护人的此节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李*及辩护人提出李*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在接安*巡视组交办的李*涉嫌职务犯罪线索材料后,到李*所在单位通知李*接受询问,但因李*手机关闭,未能联系到李*,侦查人员返回。后李*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将李*送至侦查机关后,李*并没有主动交代问题,经侦查人员进行政策和法律教育后,李*才交代了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李*到检察机关并不是自动投案,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上诉人及辩护人的此节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即使李*构成贪污罪,因李*在案发前已经向八*纪委领导说明情况,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李*归案前,侦查机关通过其他案件的侦查,已掌握其涉嫌贪污的具体犯罪线索,李*到案后在侦查阶段供述了其贪污的犯罪事实,在审理期间其对贪污的犯罪事实进行翻供,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条件。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财产25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其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2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416324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在履行八*党委书记职务的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上诉人李*有数罪,依法予以并罚。上诉人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受贿、滥用职权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向他人索取财物2万元,构成索贿,应从重处罚;其退出个人分得的贪污款及受贿财物,可酌情分别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公告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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