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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现状土地现状为农用地、未利用地(详见表2地块一)。
三、征收目的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用地。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地上附着物:根据实有地上附着物(不含农村村民住宅)计算,具体按《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化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兴政规〔2014〕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的征收补偿:
该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农村村民房屋征收。
六、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费按照年产值(2.7万元/公顷)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七、征地补偿安置费用1表2: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单位:公顷、人、万元
八、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4人,其中/人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化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兴政规〔2014〕1号)文件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人按照兴化市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因各年龄段安置人员镇村尚未落实到位,待公告期满后根据各村上报具体安置人员名单在批准实施的公告中予以明确。
九、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公告期为30日,自2022年5月31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2.公告期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经统计,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兴化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兴化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将进行公告。3.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街道)办理补偿登记。未及时办理登记,或权属不清的,由所在乡镇(街道)调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