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受贿滥用职权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

淮南*民法院审理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大刑初字第000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宋*及其辩护人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

一、受贿事实

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宋*在担任淮南市八公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住建委”)主任、区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建办”)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现金8万元、非法收受他人现金68.6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滥用职权事实

(一)在紫金山庄19栋别墅拆迁中滥用职权事实

2009年,在淮南市东西部第二通道(八公山段)紫金山庄19栋别墅拆迁过程中,因赔偿标准问题大建办与19栋别墅被拆迁户多次协商未果。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淮南*大建办副主任被告人宋*明知该19栋别墅应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在未经任何领导同意、没有任何政策文件依据的情况下,于同年11月17日在八公山区八公山镇召集19栋别墅被拆迁户,擅自按国有土地上并有合法手续的标准,口头宣布19户拆迁补偿标准:即别墅2680元/平方米,别墅范围内的平房2390元/平方米,别墅内的阁楼折半计算。事后宋*又向该区有关领导进行了虚假汇报。2009年12月八*大建办与被拆迁的19栋别墅住户陆续签订了补偿协议。因补偿标准无政策文件依据被八公山区审计局拒绝审计,宋*又向分管副区长廖某某、区长程某某汇报,提议将该补偿标准加在副区长满某某主持召开的关于棚户区改造的会议纪要中。在获得区有关领导的同意后,宋*便安排工作人员沈*甲伪造了2009年12月30日第37期会议纪要,将本没有在该次会议上研究的19栋别墅拆迁补偿标准虚列其中。

2010年1月10日,八公山区审计局以该份虚假的会议纪要为依据通过审计。同年2月初,淮南市*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司”)将该19栋别墅拆迁补偿款1733.2854万元陆续发放至被拆迁户。案发后经查:按文件规定上述别墅应当补偿541.93125万元(其中两户有房产证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计算),实际多补偿1191.35415万元。

(二)在紫金山庄养鸡场拆迁中的滥用职权事实

2009年4月7日,淮南市城市重点工程指挥部发布东西部第二通道(八公山段)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后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的地上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2009年5月12日,八公山区沈巷村村民朱*(另案处理)在工商部门申请注册成立了紫金山庄养鸡场。2010年上半年朱*家别墅被拆除。此时,紫金山庄养鸡场已不存在,朱*为获取国家补偿款,私自在其前期被拆除的房屋后违规抢建房屋,并在里面养了几百只鸡。2011年7月份,淮南市东西部第二通道施工至八公山区柏家山段,朱*以施工放炮震死其养的鸡为由,多次阻挠施工并要求赔偿,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镇有关单位多次派人协调未果。

同年11月8日,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八*大建办副主任被告人宋*明知朱*的所谓养鸡场系非法抢建,不应当获得补偿,仍在有关朱*养殖场问题的专题会上向有关领导提出了两种补偿方案:一种是按照别墅标准补偿600多万,一种是按照养殖场标准补偿480万元。当日会议决定同意宋*的提议即确定补偿按480万元标准计算并由淮*投公司委托评估机构对养殖场进行评估。同年12月29日,安徽广利*询有限公司对朱*养殖场的初评价格为396万余元。为凑足会议确定的480万元补偿标准,八公山镇镇长谢*(已判刑)、被告人宋*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又先后同意本单位盖章,向评估公司出具了朱*养殖场所谓的11万只鸡的营业损失证明。2012年1月18日,安徽广利*询有限公司对朱*养殖场最终评估价格为478.6402万元(含11万只鸡的损失评估价格82.5万元)。后八公山紫金山庄朱*养殖场最终违反政策规定共获得包括上述478.6402万元在内的各项补偿款620.6402万元。2013年12月12日,朱*儿子李*向公安机关退还非法获得的补偿款620.6402万元。

(三)在办理八公山镇沈巷农民新村项目(鑫杏苑小区)《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一证”)过程中的滥用职权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二审请求情况

辩护人提出与宋*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

2009年至2013年,上诉人宋*在担任淮南*住建委主任、区大建办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现金8万元,非法收受他人现金68.6万元,共计76.6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2009年至2010年,在淮南市东西部第二通道建设过程中,个体户蔡*为了其岳父母房屋在拆迁中能够顺利获得相应的补偿,找宋*帮忙,先后两次送给宋*共计现金12万元,宋*为其提供了帮助。

2、2011年至2012年,个体户丁*甲为了承包八公山区新庄孜截洪沟清淤工程,找宋*帮忙,宋*向其索取现金5万元。事后在宋*的关照下,丁*甲承包了该工程。为及时让工程验收和催要工程款,丁*甲又送给宋*现金5万元。另外,丁*甲为了让宋*帮助其朋友的孩子陈*安排在八公山区住建委工作,又送给宋*现金2万元,三次共计现金12万元。

3、2012年至2013年,宋*利用职务之便,安排八公*装公司经理张*甲,擅自指定其将八公山区新庄孜截洪沟改造工程(南段)交由陈某某(另案处理)施工。事后陈某某为了表示感谢,先后三次送给宋*现金共计36.5万元。

4、2009年至2012年,淮南市*有限公司经理张*乙在八公山区瓷器厂东门口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为了在工程拆迁及安置房转商品房销售事项上获得宋*的帮助,先后四次送给宋*现金共计4万元,宋*为其提供了帮助。

5、2013年,淮南市*发公司负责人黄某某在八公山区阳光丽景国际儿童城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村民阻碍施工,黄某某找宋*从中协调,并于事后送给宋*现金2万元。

6、2012年至2013年,宋*找八公山区利民阳光小区项目负责人江某某为其弟宋某某安排工程未果,宋*以给其弟造成一定损失为由先后两次索取江某某现金共计3万元。另外,为了得到宋*的帮助,江某某在2011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都到宋*办公室给其送2000元现金,共计6000元。

7、2013年9月,八公山*委员会主任王*甲为了感谢宋*在该村“美好乡村”农房改造建设项目中提供的帮助,送给宋*现金1万元。

8、2012年至2013年,个体户王*乙为了承建八公山区新庄孜截洪沟改造工程(北段)及在催要工程进度款等方面获得宋*帮助,先后三次送给宋*现金共计2.5万元。

9、2010年,八*住建委工作人员沈*甲为了其朋友张*的新庄孜石料厂拆迁补偿一事找宋*帮忙,送给宋*现金2万元。事后宋*为其提供了帮助。

10、2010年,淮南*开发公司负责人曹*在承建八公山区建北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期间,为了获得宋*的关照,送给宋*现金1万元。事后宋*为其提供了帮助。

另查明:上诉人宋*因滥用职权被纪委“两规”期间,主动供述了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现金76.6万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宋*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退交赃款60万元,一审审理期间,宋*向一审法院退交赃款16.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蔡*、金某某的证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审批表、审计表报、会议纪要、请示、收条、预算拨款凭证证实:2009年,蔡*为了其岳父金某某的房子能够顺利拆迁并获得应有的补偿,找*建委主任宋*帮忙,并分两次送给宋*12万元。在宋*的帮助下,金某某的房子顺利进行了拆迁,也得到了应有的补偿。

3、证人陈某某、张*的证言、发票、领款单、营业执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收据证实:2012年初,宋*通过八公*装公司经理张*将八公山*沟肥皂厂段到建北路段治理改造工程南段指定给陈某某干。为了表示感谢,陈某某分三次,一次是10万元、一次是20万元、一次是6.5万元,共计送给宋*36.5万元。

4、证人张*的证言、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批复文件、营业执照、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准建工程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网上备案证实:张*以淮南市*有限公司的名义对瓷器厂东门口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投资。张*为了在工程拆迁及安置房转商品房销售事项上获得宋*的帮助,先后四次送给宋*现金共计4万元,宋*为其提供了帮助。

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营业执照、协议书证实:2013年四五月份,淮南市*发公司负责人黄某某在八公山区阳光丽景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村民阻碍施工,其找宋*从中协调,协调好后其送给宋*2万元。

6、证人江某某、宋某某的证言、融资实施协议、证明、营业执照证实:2012年,江某某负责利民阳光小区的现场工程施工。同年四五月份的一天,宋*让江某某帮忙在该项目中给他弟弟宋某某弄两栋工程干,未果。宋*对江某某讲他弟弟干工程的材料都准备好了,并让江某某看他弟弟的损失怎么办,后*某某分两次送给宋*3万元。实际上宋某某没有参与开发利民阳光小区,也没有为该工程前期投入过。另外为了得到宋*的帮助,江某某在2011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都到宋*办公室给其送2000元现金,共计6000元。

7、证人王*、闪某某的证言、农房改造示范点、任务通知、农房改造计划报告、会议记录证实:2013年9月,闪冲*员会主任王*为了感谢宋*对该村农房改造项目的支持和帮助,送给宋*1万元。

8、证人王*、庞某某、张*的证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协议、营业执照、发票、领款单证实:2012年,王*承包了八公山*沟肥皂厂至建北路北段工程。王*为了获得宋*在催要工程款及工程验收方面的帮助,先后三次送给宋*2.5万元。

9、证人沈*、张*的证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书处理笺、补偿问题的请示、会议纪要、补偿款重新审计的申请、拨付补偿款的报告、土地补偿款明细表、土地补偿问题的批复文件、拆迁补偿款审计文件、补发土地款审计文件、营业执照、拨款凭证证实:2010年初,八*住建委工作人员沈*为了其朋友张*的八公山新庄孜石料厂拆迁补偿一事,送给宋*2万元。在宋*的帮助下,市里又给石料厂补了50万元补偿款。

10、证人曹*的证言、申请表、国有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证实:2010年,淮南*开发公司负责人曹*负责八公山区建北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期间,为了在项目进程中得到宋*的关照,送给宋*1万元。在宋*的帮助下,该工程的施工一直很顺利。

11、上诉人宋*在侦查阶段对上述受贿事实供认不讳。

12、淮南*区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上诉人宋*因滥用职权被“两规”期间,主动供述了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76.6万元的犯罪事实。

13、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上诉人宋*已退交全部受贿款76.6万元。

(一)在紫金山庄19栋别墅拆迁中滥用职权的事实

2009年,在淮南市东西部第二通道(八公山段)紫金山庄19栋别墅拆迁过程中,因赔偿标准问题淮南*大建办与19栋别墅被拆迁户多次协商未果。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八*大建办副主任上诉人宋*明知该19栋别墅应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在未经任何领导同意、没有任何政策文件依据的情况下,于同年11月17日在八公山镇召集19栋别墅被拆迁户,擅自按国有土地上并有合法手续的标准,口头宣布19户拆迁补偿标准:即别墅2680元/平方米,别墅范围内的平房2390元/平方米,别墅内的阁楼折半计算。事后宋*又向该区有关领导进行了虚假汇报。2009年12月八*大建办与被拆迁的19栋别墅住户陆续签订了补偿协议。因补偿标准无政策文件依据,八公山区审计局拒绝审计,宋*又向分管副区长廖某某、区长程某某汇报,提议将该补偿标准加在副区长满某某主持召开的关于棚户区改造的会议纪要中。在获得区有关领导的同意后,宋*便安排工作人员沈*甲伪造了2009年12月30日第37期会议纪要,将本没有在该次会议上研究的19栋别墅拆迁补偿标准虚列其中。

2010年1月10日,八公山区审计局以该份虚假的会议纪要为依据通过审计。同年2月初,淮*投公司将该19栋别墅拆迁补偿款1733.2854万元陆续发放至被拆迁户。案发后经查:按文件规定上述别墅应当补偿541.93125万元(其中两户有房产证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计算),实际多补偿1191.35415万元。

1、淮南市*公山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拆迁的19栋紫金山庄别墅用地,在二通道征地之前属集体土地。

2、淮南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淮南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08)95号)证实: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超过700元/平方米。

3、淮南市大建办文件《关于印发﹤东西部第二通道(八公山段)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的通知》(城建指办(2009)48号)证实:部分有房屋所有权证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可参照国有土地标准,扣除评估认定的土地收益。

4、2009年12月30日大建办第37期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说明证实:此次会议没有讨论紫金山庄别墅拆迁补偿标准问题,会议纪要与原始记录不符。

6、淮南市八公山镇人民政府文件、说明、淮南*审计局文件、审计证明材料证实:八公山镇人民政府向区大建办请示紫金山庄别墅拆迁补偿标准(别墅2680元/平方米,平房2390元/平方米,阁楼折半计算),后该补偿标准根据八公山区大建办第37期会议纪要通过审计。

7、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证实:被拆迁的19户紫金山庄别墅中仅有两户有房屋产权登记信息。

8、淮南*审计局文件、补偿差价表证实:两户有房产证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以1570元/平方米补偿,其他17户按集体土地上房屋以700元/平方米补偿。19户按照文件标准应补偿541.93125万元,实际补偿了1733.2854万元,多补偿1191.35415万元。

9、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八公山区启动紫金山庄别墅拆迁工作,当时宋*担任区大建办副主任,负责别墅拆迁工作,其作为八公山区重点工程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召开过几次调度会,具体拆迁情况都是镇里和*建办负责的。同年12月底,廖某某问其宋*是否向其汇报了别墅的补偿标准问题,其因事情多就随便答复了:“宋*刚才来过了,就这样办吧”。

10、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实:八*大建办日常工作主要是副主任宋*在做。19栋紫金山庄别墅占地是沈巷村的集体土地。2009年上半年,拆迁公告发布后,别墅住户反映补偿价格太低,区大建办与19栋别墅被拆迁户多次协商未果。同年12月10日前后,谢*向其汇报别墅拆迁座谈会的情况:“11月17日,镇里已经在沈巷村召开了拆迁座谈会,宋*到会并做了政策解释,给拆迁户测算了补偿价可以达到2680元/平方米,拆迁户很满意”。后其问宋*这个价格有没有依据,宋*说是参照国有土地上的征迁标准。同年12月底的一天,宋*和其讲别墅拆迁协议已经签了,但审计需要会议纪要,同时宋*提议将补偿标准加在满某某副区长主持召开的棚户区会议纪要中,后其找满区长协调并向程区长汇报了这件事,之后的事情就是宋*去办了,如果没有这份会议纪要,别墅拆迁补偿不能通过审计。

11、证人满某某的证言证实:这19栋别墅占地是集体土地,按规定适用最高不超过700元/平方米的标准。大建办2009年12月30日第37期会议纪要的第三部份是虚假编造的。这次会议没有提及有关紫金山庄别墅拆迁补偿价格的任何内容,是廖某某副区长找其协调添加进去的。大建办日常发文由宋*负责,沈*甲具体落实。

12、证人谢*、朱*的证言证实:紫金山庄19栋别墅的最终拆迁补偿标准是宋*算出来的。2009年11月17日,二人与宋*到沈巷村和19栋别墅被拆迁户召开座谈会,宋*在座谈会上讲:“以前对别墅的评估价只作为参考,现在公布标准:别墅2680元/平方米;别墅范围内的平房2390元/平方米;别墅内的阁楼折半计算,就按照这个标准执行。”2009年12月30日满区长召开的会议并没有研究紫金山庄别墅拆迁补偿问题,补偿标准却加入此次会议纪要中,后来别墅的补偿标准就根据这份会议纪要通过了审计。紫金山庄被拆迁别墅和沈巷村其他被拆迁房屋都是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沈巷村其他房屋拆迁是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执行的,别墅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以宋*说的“参照国有土地上的征迁标准制定”的标准执行的。朱*还证实宋*要求八公山镇政府向区大建办提交一份书面请示,宋*在该请示中将自己宣布的补偿标准改为由区大建办、区审计局、八公山镇政府共同制定。

13、证人沈*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30日满区长召开的会议并没有研究紫金山庄别墅拆迁补偿问题,是宋*让其把补偿标准加入此次会议纪要中的。*计局依照这份会议纪要对紫金山庄别墅拆迁补偿进行了审计。

14、上诉人宋*的供述证实:紫金山庄别墅属于集体土地上的建筑,因赔偿标准问题八公山区大建办与19栋别墅被拆迁户多次协商未果。2009年11月17日,其和八公山镇谢*、朱*甲到沈巷村和19栋别墅被拆迁户开了座谈会,根据其自己测算的补偿价格,向他们宣布了补偿标准:别墅2680元/平方米,平房2390元/平方米,阁楼减半。别墅的补偿价格没有会议纪要,是其口头宣布的。因为审计没有依据,其于同年12月30日向副区长廖某某、区长程某某提议将补偿标准写在满区长的会议纪要里,廖区长、程区长同意后,其安排沈*将补偿标准加在这份会议纪要中。

(二)在紫金山庄养鸡场拆迁中滥用职权的事实

2009年4月7日,淮南市城市重点工程指挥部发布东西部第二通道(八公山段)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后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的地上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2009年5月12日,淮南*沈巷社区村民朱*(另案处理)在工商部门申请注册成立了紫金山庄养鸡场。2010年上半年朱*家别墅被拆除。此时紫金山庄养鸡场已不存在。朱*为获取国家补偿款,私自在其前期被拆除的房屋后违规抢建房屋,并在里面养了几百只鸡。2011年7月份,淮南市东西部第二通道施工至八公山区柏家山段,朱*以施工放炮震死其养的鸡为由,多次阻挠施工并要求赔偿,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镇有关单位多次派人协调未果。

同年11月8日,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八*大建办副主任上诉人宋*明知朱*的紫金山庄养鸡场系非法抢建,不应当获得补偿,仍在有关紫金山庄养鸡场问题的专题会上向有关领导提出了两种补偿方案:一种是按照别墅标准补偿600多万元,一种是按照养殖场标准补偿480万元。当日会议决定同意宋*的提议即确定补偿按480万元标准计算,并由淮*投公司委托评估机构对养鸡场进行评估。同年12月29日,安徽广利*询有限公司对紫金山庄养鸡场的初评价格为396万余元。为凑足会议确定的480万元补偿标准,宋*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又同意在八公山镇人民政府向评估公司出具的紫金山庄养鸡场具有所谓的11万只鸡的证明上加盖大建办公章。2012年1月18日,安徽广利*询有限公司对紫金山庄养鸡场最终评估价格为478.6402万元(含11万只鸡的营业损失82.5万元)。后紫金山庄养鸡场违反政策规定最终共获得包括上述478.6402万元在内的各项补偿款620.6402万元。2013年12月12日,朱*儿子李*向公安机关退还非法获得的补偿款620.6402万元。

1、公告证实:自2009年4月7日该公告发布后,农户在东西部第二通道(八公山段)拟征集体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属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2、淮南市*公山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位于紫金山庄西侧的紫金山庄养鸡场在二通道征地之前属集体土地。

3、养鸡场征用补偿问题的报告、会议纪要证实:由市城投公司委托评估机构对朱*的紫金山庄养鸡场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数额。

4、加盖八公山镇政府和八*大建办的公章、内容为“沈巷村紫金山庄朱*养殖户共养鸡11万只,由于二通道及施工给其造成养殖损失”的说明在案。

5、评估报告证实:朱*的紫金山庄养鸡场经安徽广利*询有限公司评估后,出具的评估价为478.6402万元,包括11万只鸡的营业损失82.5万元。

6、拆迁户补偿明细表、拆迁补偿协议书、补偿凭证证实:紫金山庄养鸡场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费为478.6402万元。淮*投公司支付了该笔补偿费。八公山镇政府又另外支付给朱*142万元。

7、汇款业务回单、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3年12月12日,朱*儿子李*向公安机关退还非法获得的补偿款620.6402万元。

8、证人程某某、单某某、丁*、张*、李*、谢*、李*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份,二通道拆迁过程中,朱*以施工放炮震死其养鸡场的鸡为由,阻碍工程施工。2011年11月,在养鸡场专题会上,宋*提出按养殖场补偿480万元和按别墅价格补偿600万元的两个方案。*建办同意由市城投公司委托评估公司以480万元的标准对紫金山庄养鸡场进行评估。为凑足该标准,八公山镇出具了紫金山庄养鸡场具有11万只鸡的损失说明,评估结果是478万多元,但是朱*仍不同意。最终养殖场一共补偿了620多万元。丁*、李*还证实宋*知道朱*的紫金山庄养鸡场属于抢建。

9、证人沈*、乔*的证言证实:关于朱*的紫金山庄养鸡场具有11万只鸡的损失的说明上面*大建办的公章是宋*安排沈*盖,后沈*安排乔*盖的。

10、证人朱*、朱*、朱*、郑某某、沈*、王*、沈*、宫*、朱*、丁*、张*、朱*、朱*、朱*、朱*、赵某某、朱*、吴*、许*的证言证实:朱*的紫金山庄养鸡场是抢建的,里面仅养了几百只鸡。

11、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对养鸡场进行价格评估的过程。

12、上诉人宋*的供述证实:八公山镇紫金山庄朱*养鸡场是2009年5月二通道拆迁公告发布后抢建的。2011年五六月份,二通道在紫金山庄那一段施工建设,朱*等人以工地爆破震死了养鸡场的鸡为由阻碍施工。同年11月上旬,在养鸡场专题会上,其汇报了两个方案:一个是比照紫金山庄别墅补偿的标准赔偿600多万元;一个是按养殖场算赔偿480万元左右。后来市大建办的丁*乙表示最多按照480万元补偿,并由市城投公司委托评估公司对养鸡场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签补偿协议。评估出来的总价是478万余元,其中房屋等的估值是396万余元,鸡的损失有82万余元。在评估过程中,八*镇委书记李*甲找其让区大建办在一个关于11万只鸡的损失的证明上盖章,其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通知沈*甲盖的章。后八*大建办与朱*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费为4786402元。

(三)在办理八公山镇沈巷社区农民新村项目(即鑫杏苑小区,以下简称“农民新村”)“一书一证”过程中滥用职权的事实

1、“一书一证”核发流程证实:申请“一书一证”的具体流程。

2、会议纪要、“一书一证”证实:八*住建委为沈巷村换发了新的“一书一证”,建设面积由“24500平方米”改为“68064平方米”,用地面积由“17800平方米”改为“46620平方米”。后八*住建委再次为农民新村换发了新的规划许可证,建设性质由“住宅”改为“商住”,层数由“六跃七”改为“7层、8层”。

3、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证证实:经淮南市人民政府批准,八公山镇人民政府于2011年6月以划拨的方式获得坐落于沈巷社区的一块面积为2357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专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农民新村的建设。

4、有八公山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的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所需的两份情况说明及一份证明在案。

5、会议纪要、情况说明、销售明细表及住户明细表证实:房产管理部门对农民新村进行产权登记的过程及农民新村房屋销售情况。

6、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国土部门对农民新村非法占地进行调查及处罚情况。

7、证人谢*、朱*的证言证实:谢*帮朱*办理了“一书一证”的申请表,八公山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的三份材料是朱*起草的。

8、证人张*的证言证实:两次换发农民新村“一书一证”都是宋*安排其办理的。

9、证人朱某癸的证言证实:2011年,农民新村项目建设中实际面积超过了“一书一证”中规划的面积,其找到宋*,宋*安排张*己给其换发了新的“一书一证”。之后规划许可证弄脏了,其找宋*换证,宋*安排张*己给其办理的。农民新村的房产证先以沈*委会的名义办理了大证,房屋销售后也有部分房屋办理了房产分户。

10、证人张*的证言证实:其于2004年3月至2009年4月担任八*住建委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后,规划许可证至少是由市、县一级规划部门来颁发,八*住建委没有权限颁发“一书一证”。

11、证人魏*、戴某某、曹*的证言证实:办理房产证的初始登记需要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2、上诉人宋*的供述证实:八公山区沈巷农民新村实际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等事项上超出了原来区建委颁发的“一书一证”。2011年3月份,沈巷村朱*癸带了原来的“一书一证”和申请表等材料找其,其安排张*己换发了新的“一书一证”,主要是增加了用地面积和实际建筑面积。2011年底,朱*癸跟其讲上次给他换发的规划许可证弄脏了,房产局要求更换一下,后其让张*己给他重新换发了一本规划许可证。

其他综合性证据:

1、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宋*的基本情况。

2、中共*组织部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八公山区政府文件证实:宋维武任八公山区住建委主任、大建办副主任。

3、淮南*住建委文件、情况说明证实:八公山区住建委有查处、制止违法建设,参与、组织建设工程验收,负责污水处理等职责。

4、归案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证实:2014年1月23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将宋*从淮*纪委办案点带至该院接受询问,宋*就此归案。

对上诉人宋*和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构成立功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宋*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线索,部分犯罪线索在宋*检举揭发之前侦查机关已经掌握,部分犯罪线索尚未查实,故不能认定宋*具有立功情节。上诉人及辩护人的此节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现金8万元,非法收受他人现金68.6万元,共计收受他人贿赂76.6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在工作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宋*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宋*因涉嫌滥用职权被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受贿罪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其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在滥用职权罪中紫金山庄养鸡场的拆迁补偿损失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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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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